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開展教育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
- 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
- 日期:1999-06-08
近年來,各保險公司相繼開展了一些教育保險業務,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為了進一步向廣大青少年學生提供良好的教育保障,人民銀行於1998年會同國內主要經營壽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設計了統一的《子女教育保險條款》。現將《子女教育保險(A)條款(1999)》、《子女教育保險(B)條款(1999)》印發給你們,請你們在規定的壽險預定利率範圍內,儘可能採用優惠利率進行精算,確定保險費率;並於1999年6月20日前將確定的費率報我會備案,經審查批准後,向社會銷售子女教育保險。
教育保險事關教育事業的發展,國務院領導對此非常重視,各公司應積極地開展此項業務。業務開展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保監會報告。
子女教育保險(A)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註,以及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單、批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定共同構成。
凡20-50周歲、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14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子女或有撫養關係的少兒(以下簡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本公司報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為本契約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本契約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15、16、17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額的10%給付高中教育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額的30%給付大學教育保險金。在被保險人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給教育保險金後,本契約終止。
三、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本契約終止。
四、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從投保人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若被保險人生存,本公司於每年的生效對應日按基本保額的5%給付成長年金,直至被保險人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發生於繳費期內,從其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繳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契約生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在本契約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六、酒後駕駛、無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七、患愛滋病(AIDS)或感愛滋病病毒(HIV抗體呈陽性)期間;
八、在本契約生效(或復效)之日起180日內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
九、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發生時,本契約終止。投保人已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費的繳付方式為年繳,繳費期間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14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止,繳付日期為本契約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首年後的保險費應依照本契約所載繳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首年後的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本契約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期限期間仍未繳付保險費的,本契約效力自寬限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中止。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在本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複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契約效力恢復。
自本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雙方未達成協定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投保人已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契約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高中教育保險金、大學教育保險金和成長年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投保人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自投保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條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一、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15、16、17、18、19、20、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契約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二、在本契約繳費期內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的,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作為免繳保費、成長年金的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契約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投保人身體高度殘疾程度鑑定書;如投保人身故時,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投保人死亡證明書、投保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4.如為監護人,應提供監護人的戶籍證明、身份證件以及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證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後,對核定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投保人可填寫變更申請書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經本公司審核同意,並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上批註、或出具批單,或與投保人訂立書變更協定。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後的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有關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周歲計算。投保人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本人和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本公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契約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契約,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本契約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契約。解除本契約時,應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提交保險契約、最近一次保險費繳費憑證和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本公司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終止。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10日內要求解除契約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但如經本公司體檢的,則應扣除體檢費。投保人已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依達成的仲裁協定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定或者仲裁協定無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條款有關名詞釋義如下:
本公司:
基本保額:是指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愛滋病: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的簡稱。
愛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簡稱。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患愛滋病或感染愛滋病病毒。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營業費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已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總和。
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①
注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辯別明暗、或僅能辯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並由本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二、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②
注②:關於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七、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③
注③: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八、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①
注①: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子女教育保險(B)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註,以及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單、批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和其他書面協定共同構成。
凡20-50周歲、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17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子女或有撫養關係的少兒(以下簡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為本契約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本契約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額的30%給付教育保險金。在被保險人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給付教育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二、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本契約終止。
三、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從投保人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若被保險人生存,本公司於每年的生效對應日按基本保額的5%給付成長年金,直至被保險人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發生於繳費期內,從其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繳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契約生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在本契約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六、酒後駕駛、無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七、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病毒(HIV抗體呈陽性)期間;
八、在本契約生效(或復效)之日起180日內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
九、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發生時,本契約終止。投保人已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費的繳付方式為年繳,繳費期間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17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止,繳付日期為本契約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首年後的保險費應依照本契約所載繳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首年後的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本契約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保險費的,本契約效力自寬限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中止。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在本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複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契約效力恢復。
自本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雙方未達成協定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投保人已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契約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履行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教育保險金和成長年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投保人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自投保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一、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契約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二、在本契約繳費期內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的,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作為免繳保費、成長年金的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契約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投保人身體高度殘疾程度鑑定書;如投保人身故時,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證明書、投保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4.如為監護人,應提供監護人的戶籍證明、身份證件以及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證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後,對核定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投保人可填寫變更申請書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經本公司審核同意,並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上批註、或出具批單,或與投保人訂立書面變更協定。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後的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有關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年齡按周歲計算。投保人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本人和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本公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契約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契約,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本契約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契約。解除本契約時,應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提交保險契約、最近一次保險費繳費憑證和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本公司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終止。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10日內要求解除契約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但如經本公司體檢的,則應扣除體檢費。投保人已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依達成的仲裁協定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定或仲裁協定無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