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開展案件責任追究清理工作的通知

為認真貫徹落實《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嚴肅追究已發案件相關人員的責任,確保《指導意見》順利實施及案件責任追究工作有效銜接,保監會決定開展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清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開展案件責任追究清理工作的通知
  • 檔案類別:通知
  • 發布單位: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 發布年份: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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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內容

清理範圍

各公司應按照《指導意見》第三條的相關規定,將本系統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間發現的、符合問責標準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進行統一清理。

清理內容

1、發案及處理情況。包括發案機構、案發時間、案件性質、基本案情、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損失情況、公安司法機關或金融監管部門或公司內部的調查及處罰情況、案件追贓或挽回損失情況等。
2、責任追究情況。包括是否進行責任追究,已問責的,應報告責任追究對象、責任追究時間、責任追究結果等,未問責的,需說明具體原因,並報告問責計畫。
發案及處理情況、責任追究情況應逐案清理、填報,具體格式見附屬檔案。

時間安排

此次案件責任追究清理工作分為三個階段:
(一)自查階段:3月20日至6月30日,各公司對案件查處情況、責任追究情況進行自查。
(二)處理、匯總階段:7月份,各公司對案件責任追究清理工作進行初步匯總,對未進行責任追究的案件要抓緊問責,對自查工作開展不力的所屬機構要及時處理。
(三)報告階段:7月15日至8月15日,各公司對自查情況、匯總處理情況進行總結報告。

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此次案件責任追究清理工作是保險業推行責任追究制度的重點工作之一,既涉及對以往案件管理情況的梳理,又涉及建立健全新的案件責任追究制度,時間緊、任務重,各公司要高度重視,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集團公司要加強對各子公司的領導,各總公司要對本系統內清理工作負總責。各公司要成立案件責任追究清理工作領導組織,明確責任人、責任部門專門負責清理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和落實。各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或總經理)為第一責任人,分管案件責任追究工作的高管人員為直接責任人。清理工作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聯繫人名單、聯繫電話和電子信箱地址於4月20日前報中國保監會稽查局。
(二)要認真部署,明確責任。各公司要根據通知要求,儘快制定清理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工作任務、時間安排,周密部署,狠抓落實,確保清理工作落到實處。各公司要明確清理工作的責任,對於在清理範圍內瞞報、漏報的案件,要追究有關高管人員責任,對於清理工作開展不力的機構和人員要進行處理。
(三)要全面清理,逐案審核。各公司要根據通知要求,組織指導所屬機構開展全面、系統的清理,對符合責任追究標準的案件,要逐案審核,尤其是對案件責任人問責事由、問責結果執行情況的審核。暫未進行責任追究的要詳細說明原因,並報告處理計畫。
(四)要劃清界線,明確標準。案件責任追究以2010年7月1日為分界線,適用不同的責任追究標準。2010年7月1日前案發並如實報告的案件,國有保險公司應按照公司原有制度和《國有保險機構重大案件領導責任追究試行辦法》(保監發[2006]11號)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其他保險公司應按照公司原有制度或參照《國有保險機構重大案件領導責任追究試行辦法》開展責任追究工作。2010年7月1日前案發、未報告的案件,以及2010年7月1日後案發的案件,各公司應按照新制定並向中國保監會報備的案件責任追究辦法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報送說明

(一)報送原則。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報送”的原則,各保險集團公司將集團本級及非金融機構子公司的案件責任追究清理情況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將本系統的案件責任追究清理情況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各保險公司省級分支機構、各保險中介公司將本機構的案件責任追究清理情況向當地保監局報送。
(二)報送時限與報送方式。各公司應於2010年8月15日前採用雙介質方式進行報送。紙質檔案應報送案件責任追究清理工作報告、案件責任追究決定書複印件等內容,電子文檔應報送可編輯的工作報告和案件責任追究決定書的掃描件。
(三)報告相關要求
1、報告簽發人:各公司案件責任追究清理工作報告要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發,各公司省級分支機構的報告要由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發。
2、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一是要詳細報告公司的案件責任追究清理工作開展情況。包括本公司清理工作安排、清理範圍、清理方法、清理結果等內容。二是要如實報告清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包括本公司在案件查處、案件報送、案件責任追究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原因,下一步的整改措施等。三是要如實報告公司對案件責任追究工作開展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人員的處理情況。

附屬檔案

1、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情況匯總表(略)
2、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情況明細表(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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