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精算報告編報有關事項的通知是二○一○年二月一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精算報告編報有關事項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Chinese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actuarialreport related matters
- 保監發:15號
- 時間:二○一○年二月一日
保監發〔2010〕15號
各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
2009年12月22日,財政部印發了《保險契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09〕15號),對於會計口徑的保費收入和準備金計量進行了規定。為適當分離會計規定和監管要求,確保保險經營和保險監管的平穩,經研究,我會決定精算報告相關制度暫維持原有規定,並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精算報告中涉及保費收入的,均按業務口徑確認,即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契約、收取保險費的,均確認為保費收入。
二、精算報告中涉及責任準備金的,均按中國保監會頒布的有關精算規定要求提取。
三、保險公司決定分紅保險紅利分配政策,進行內含價值評估、利源分析,均應以精算報告責任準備金為基礎進行。
四、精算報告中涉及稅務問題的,應遵循實際或預期的稅收政策。
五、精算報告第五部分《償付能力報告》遵循《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8〕1號)及中國保監會頒布的相關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如有修訂,遵照執行。
請各公司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應及時報告我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