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試行養老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試行養老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09〕129號
各保監局、各養老保險公司:
為促進保險業積極參與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推動養老保險專業化發展,我會決定由養老保險公司試行養老保障委託管理業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養老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是指養老保險公司作為受託人,接受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等團體客戶的委託,為其提供有關養老保障方案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務。
二、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應當遵循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原則,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在精算技術、賬戶管理、投資管理、風險管理和年金給付等方面的優勢,完善業務管理流程,不斷提高管理服務的質量和效率,維護委託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三、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下列材料:(一)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決議通過的養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有關政府部門對養老保障方案的批覆、核准檔案;(二)所有受益人名單和身份證件複印件。
四、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應向每個受益人簽發有關保障憑證。
五、養老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應當建立獨立的養老保障委託管理基金,該基金獨立於委託人、養老保險公司和其他任何為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養老保障委託管理基金投資運用取得的收益,計入養老保障委託管理基金。
六、養老保險公司在受託經營養老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時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 建立、維護委託人和受益人賬戶信息,並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賬戶查詢服務;
(二)制定基金投資策略並進行投資管理;
(三)監督基金管理情況;
(四) 定期估值並與資產託管人核對;
(五)計算並辦理待遇支付;
(六) 定期編制並向委託人提供養老保障委託管理報告;
(七) 妥善保存養老保障委託管理有關記錄;
(八) 國家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職責。
七、養老保障委託管理基金應當實行第三方託管。養老保險公司應選擇合格的商業銀行承擔養老保障委託管理基金託管工作,託管銀行的資格與職責按照中國保監會關於資產託管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養老保險公司可以自己承擔養老保障委託管理業務的賬戶管理、投資管理等工作,也可以選擇壽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其他合格的金融機構承擔相應工作。
九、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委託管理業務,不需要計提保險責任準備金,不納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範圍。
十、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委託管理業務的,應當開發產品,並向保監會備案。備案產品名稱應符合格式:養老保險公司名稱+說明性文字+養老保障委託管理產品。其中養老保險公司名稱可以用全稱或簡稱,說明性文字由各養老保險公司自定,字數不得超過10個。
十一、備案材料應在不遲於產品銷售後7日內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時,養老保險公司應向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養老保障委託管理產品備案報送材料清單表》,加蓋公司公章;
(二)契約文本;
(三)投資賬戶說明書;
(四)本公司總精算師簽署的產品精算報告;
(五)本公司總精算師聲明書;
(六)法律責任人聲明書;
(七)產品可行性報告;
(八)財務管理辦法;
(九)業務管理辦法;
(十)包含所有報告材料電子文檔的光碟或者磁碟;(其中電子文檔應為pdf格式,精算報告的電子文檔和其他材料的電子文檔應當分開);
(十一)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十二、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應當按照報備的“養老保障委託管理產品”,簽訂委託管理契約,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十三、養老保險公司可以為委託人設定公共賬戶,用以記錄委託人繳費中暫時未分配至受益人個人賬戶的金額和受益人離職後未歸屬權益的財產總額及其投資收益餘額等賬戶信息。受益人個人繳費部分的權益不得計入公共賬戶。養老保險公司不得利用公共賬戶謀取非法利益。
十四、養老保障委託管理基金的投資範圍及投資監管參照投資連結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受託人應向委託人提供投資風險提示函,並要求委託人書面確認。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託人承諾保證收益。
十五、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應根據實際運營成本收取管理費用。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委託管理業務可以收取以下管理費用:
(一)初始費。初始費是養老保障委託管理基金進入受託資產專戶之前一次性扣除的運營成本。初始費按照當期繳費總額的比例收取。
(二)管理費。管理費是養老保險公司為養老保障委託管理基金提供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基金託管、待遇支付等服務的運營成本。管理費每年按照當年養老保障委託管理基金淨值的比例收取。
十六、養老保障委託管理業務委託人提前解除契約的,養老保險公司可以按照解除契約時養老保障委託管理基金淨值的比例,一次性收取解約費,作為辦理契約解除手續的運營成本。養老保險公司應根據契約存續期限設定遞減的解約費比例。
十七、養老保障委託管理業務委託人提前解除契約時,養老保險公司應當要求其提供已通知受益人解約事宜的有效證明,並以銀行轉賬方式將養老保障委託管理基金退至委託人單位賬戶。
十八、養老保險公司應當按年度向委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養老保障委託管理基金管理情況。養老保險公司應於每年度結束後45個工作日內,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上一年度的委託人單位賬戶和受益人個人賬戶權益報告。
十九、養老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防範有關非法行為。
二十、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在本通知下發前已開展的養老保障委託管理業務,其後續管理應當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