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試行養老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9)129號》允許養老保險公司試營團體養老保障管理業務。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是指養老保險公司作為管理人、接受政府機關、企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與團體委託人和個人委託人的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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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2015年8月26日,中國保監會出台了《關於印發<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解讀時指出,《管理辦法》取消了對投資賬戶的審批,將產品由報告制改為備案制。

辦法內容

管理業務

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是指養老保險公司作為管理人,接受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等團體委託人和個人委託人的委託,為其提供養老保障以及與養老保障相關的資金管理服務,包括方案設計、受託管理、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支付、薪酬遞延、福利計畫等服務事項。

辦法意義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有利於滿足人民民眾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需求。目前,我國人口老齡化形勢日趨嚴峻,養老保障體系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需要充分發揮市場機構的作用,提供多樣化的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和服務,滿足人民民眾基本保障之上更高層次的養老保障需求。
二是有利於滿足不同類型企業員工差異化的養老保障需求。目前,企業年金在我國企業發起的養老金管理計畫中占據主導地位,門檻相對較高,覆蓋面有限。我國企業數量眾多,類型不同、發展階段不同,員工的養老保障需求也不同。提供大量就業崗位的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企業、創業型企業、小微企業等尚不具備建立企業年金計畫的條件,但這類企業在員工的養老保障服務及員工激勵等方面也有較大的需求。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服務內容廣、方案設計針對性強,可以為企業提供量身定製的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和服務,發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有利於滿足不同類型企業差異化的養老保障需求。
三是有利於發揮養老保險公司的專業優勢。養老保險公司是目前市場上唯一專門經營養老金管理業務的專業機構。經過近10年的發展,養老保險公司在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在企業年金最為核心的受託管理、投資管理領域取得了市場領先地位。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管理運作與企業年金相似,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有利於充分發揮養老保險公司在養老金受託管理、賬戶管理、投資管理、風險管理和年金給付等方面的綜合優勢,為更多的團體和個人在以養老保障為目的的資金管理方面提供專業服務,更好地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

出台背景

2009年,我會發布了《關於試行養老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9〕129號),允許養老保險公司試營團體養老保障管理業務。2013年,在總結養老保險公司試營團體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經驗的基礎上,為了適應養老保障市場發展的需要,我會出台了《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13〕4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允許養老保險公司進一步開展面向個人的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在促進養老保障業務創新發展的同時,進一步規範了養老保障業務的發展模式。《暫行辦法》發布後,養老保障管理業務進入快速發展階段,產品種類更加豐富,業務規模取得較快增長。2014年以來,為加強新形勢下的風險防範工作,更好地保護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持續健康發展,配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我會決定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出台新的《管理辦法》。

原則重點

《管理辦法》修訂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以保護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既立足當前,又著眼長遠;既規範市場,又增強活力;既防範風險,又鼓勵創新。
修訂後《管理辦法》共六章、六十條,主要就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業務經營、投資管理、風險管控、監督管理等方面,明確了經營規範和監管要求。修訂的重點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建立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經營門檻。統一要求開展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具備2年以上的企業年金業務或保險業務經營經驗。
二是建立短期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資本約束機制。為強化該業務的養老保障屬性,鼓勵發展長期業務,將“短期”業務界定為產品期限在三年以內(含三年)的業務,要求養老保險公司合理控制短期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規模,年度新增業務規模應與公司的資本實力相匹配;同時,針對養老保險公司業務特點的不同,分別建立資本約束機制,對於既經營企業年金業務、又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封閉式短期個人業務年度新增規模為上一年度末償付能力溢額的10倍;對於僅經營企業年金等年金管理業務的公司,封閉式短期個人業務的年度新增規模不得超過上一年度末淨資產的10倍。
三是規範團體養老保障管理業務。要求養老保險公司開展團體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要求委託人承諾資金來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經董事會決議、職工代表大會等決策程式通過的養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有關政府部門對養老保障方案的批覆、核准檔案,防止個別機構和人員借該業務謀取私利。
四是根據行政審批改革要求,取消投資賬戶審批。原《暫行辦法》中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投資賬戶開設為審批制,產品為報告制,為配合行政審批改革需要,減少行政審批事項,《管理辦法》取消了對投資賬戶的審批,將產品由報告制改為備案制。
五是加強投資管理。保險資金投資範圍放寬後,對保險機構的投資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相較原來的《暫行辦法》,此次《管理辦法》新增了“投資管理”一章內容。要求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資範圍比照保險資金相關監管規定;投資賬戶的資產配置範圍、分類和定義遵照保監會資金運用相關監管規定;明確了養老保險公司可以自行投資管理,也可委託給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進行投資管理;對養老保障管理產品設立的投資組合區分開放式和封閉式;要求封閉式投資組合要滿足產品和資產配置的獨立性要求以及期限結構匹配性要求;增加封閉式投資組合投資另類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增加對開放式投資組合的流動性管理要求。
六是將公司適用範圍擴大至養老金管理公司。人口老齡化趨勢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驅動下,養老保險市場前景被各方看好,保險、銀行等金融行業以及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養老保險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這類養老保險專業機構的市場需求逐漸釋放。考慮到養老金管理公司與養老保險公司性質相似,主要是名稱不同,都有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需求,因此,《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擴大至養老金管理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也應遵守《管理辦法》的規定。

具體規定

《管理辦法》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養老保險公司加強風險防範、保護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提出了具體要求:
一是強化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獨立性要求。要求養老保險公司對養老保障管理基金實行第三方託管制度,並按照專戶管理、賬戶隔離和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獨立於任何為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
二是建立覆蓋各類風險的風險管理體系。要求養老保險公司對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建立風險管理體系,納入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中,覆蓋到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可能面臨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等各類風險,並就各類風險分別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三是對個人業務計提風險準備金。要求養老保險公司對個人業務每期發行產品按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專門用於賠償因投資管理機構的不當行為,給養老保障基金財產或受益人造成的損失,並對風險準備金的存放和投資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
四是強化投資風險提示。要求養老保險公司向委託人推介養老保障管理產品時,應當充分了解委託人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推薦合適的產品供委託人自主選擇;在與委託人簽訂管理契約時,應當向委託人提供投資風險提示函,充分揭示各類風險的含義、特徵、可能引起的後果,並取得委託人的確認。
五是強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養老保險公司通過公司網站或指定網站向個人委託人披露個人養老保障管理產品信息,並明確了信息披露的內容;每年向團體委託人提供上一年度的養老保障管理報告,並向受益人提供年度對賬單以及個人權益信息查詢等服務;每年在公司網站上披露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基本信息。
六是加強從業人員管理。明確了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規定,防止欺詐誤導客戶,防止內幕交易和不正當交易,防止挪用、侵占客戶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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