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視察工作條例

(1988年5月3日政協第七屆全國委員會第4次主席會議通過,2005年1月17日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18次主席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視察工作條例
  • 通過會議:政協第七屆全國委員會
  • 通過時間:1988年5月3日
  • 修訂時間:2005年1月17日
適用區域,主要內容,

適用區域

主要內容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視察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國政協委員視察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委員視察作為人民政協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委員了解情況、研究問題、學習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員有序參與國事,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責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會各界聯繫,加強黨派、界別之間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徑;是人民政協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在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條 視察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民眾,了解國情民情,提出意見建議,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第四條 視察的主要內容包括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以及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大成就;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
第五條 視察組織工作堅持“求實、規範、安全、協作”的原則,科學安排,精心組織,周到服務。
第六條 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統籌安排視察工作,制訂每屆的視察工作規劃和年度視察工作計畫;年度末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交視察工作情況報告。
第七條 視察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常委視察團、委員視察團、委員界別視察團。
第八條 常委視察,委員界別視察,居住在北京市、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委員的視察,由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負責組織。
居住在上列地區以外委員的視察,由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統一安排,委託委員所在地省級政協負責組織。
京外委員活動召集人負責組織當地全國政協委員的視察活動。
第九條 視察團採取委員自願報名和統一協調相結合的辦法組成。委員每年可參加一次視察。常委還可以參加常委視察團。
組織委員赴京外視察時,根據視察內容需要,邀請所到地的全國政協委員參加。
第十條 視察團設團長一人、副團長若干人。團長、副團長人選由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提議,在視察團全體會議上協商通過。
視察團團長、副團長領導視察團的活動,決定視察團的重大事項,代表視察團同地方交換意見,負責審核視察報告。
第十一條 委員參加視察,要按照日程參加各項活動,遵守有關規定;認真了解情況,研究問題,反映社情民意;切實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責。
第十二條 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商請有關省級政協,圍繞視察內容制定活動日程,安排接待工作。
第十三條 視察過程包括聽取情況介紹、實地考察、座談、與地方黨政領導交換意見。
第十四條 視察團在集思廣益的基礎上形成視察報告。視察報告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送中共中央和國務院。
第十五條 對視察過程中發現的一些重要情況或建議,可以提案、信息、信訪渠道反映給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視察團視情邀請中央和地方新聞單位派記者隨團採訪,擴大委員視察的社會影響。
第十七條 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和有關省級政協派出若干工作人員,負責委員視察活動的各項組織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常委視察,委員界別視察,居住在北京市、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委員的視察經費,由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統支使用;居住在上列地區以外委員的視察經費,由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按規定撥至委員所在地省級政協。
委員視察期間生病住院的費用由委員供給關係所在單位按規定負擔。委員超出日程安排之外的活動費用由個人自理。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主席會議通過之日起實行。由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負責解釋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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