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害釋義
【不害(ahimsa)】 Buhai 。《大乘廣五蘊論》說:“云何不害?謂害對治,以悲為性。謂由悲故,不害群生,是無瞋分,不損惱為業。”
說一切有部列為“
大善地法”之一,
小乘把殺人列為出家比丘四
波羅夷戒(四重
禁戒)之第三。按戒律條文規定,不殺的對象只限於人類;法相宗視不害為“善法”之一。
大乘因強調慈悲為懷,普度眾生,比小乘更重視不害的思想,故範圍擴大到一切生命,要求做到身口意
三業無犯,並在
顯教菩薩戒的
十重戒(
十波羅夷戒)中列殺生為首條。不害也是在家佛教徒必須遵行的
五戒和沙彌的
十戒之一。現代的印度甘地繼承了這種不害的思想,構成他
非暴力主義的哲學原則,認為不害不僅是“一切生命的原則”,也是“人類的基本法則”。(黃心川)
不害又譯
【不害】
(梵ahim!sa^,藏mi-h!tshe-ba)
(一)又譯作不殺生、無傷害︰指對一切有情不加傷害,乃印度古奧義書時代各宗教所共有的特色。‘不害’一詞始見於《廣森林奧義》,為再生族(
婆羅門、
剎帝利、
吠舍種姓)的五種解脫方法之一。
佛教中,用以表示不殺生之義,除了ahim!sa之語外,另用pa^n!a^tipa^ta-veramani、pa^n!a^tipa^ta-pat!ivirata之語。
原始佛教之根本教義
八正道中的‘正業’隱含有‘不殺生’之意趣,而
五戒中的第一戒即為不殺生戒。在八齋戒、沙彌及
沙彌尼的
十戒、比丘及比丘尼的
波羅提木叉內皆有嚴格的‘不殺生’規定。
阿育王法敕(摩崖第一、二、四、十一、十三,石柱第二、五、七)中也曾揭示不殺生之義。在
大乘經典中,如《
梵網經》中的
十波羅夷、《
大智度論》中的
十善業道等所載之‘不殺生’文句,也不勝枚舉。《梵網經》卷下雲(大正24·1004b)︰‘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是菩薩應起常住
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眾生。而自恣心快意殺生者,是菩薩
波羅夷罪。’
此外,倡言‘萬物皆有靈魂’的
耆那教,也極端堅守不殺生戒。大誓戒(maha^vrata)中第一戒即禁止殺生。
印度教也有輪迴轉生、靈魂不滅的教理,因此提倡萬物生命皆為一體,並揭櫫不傷害一切生物的理想。聖雄甘地也繼承此種不害的思想,而構成其
非暴力主義的哲學原則。中國及日本佛教也深受此影響,諸如放生會等儀式即此等思想之表現。
心所名
(二)心所名︰
七十五法之一。百法之一。為不損惱有情的精神作用。《入阿毗達磨論》卷上雲(大正28·982b)︰‘違害惛沉,隨順善法,心堅善性,說名不害。由此勢力,不損惱他。’《成唯識論》卷六雲(大正31·30b)︰‘云何不害?於諸有情不為損惱,無嗔為性,能對治害。悲愍為業,謂即無嗔。於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不害。’
無嗔與不害的差別
關於無嗔與不害之差別,《
成唯識論》卷六又謂無嗔與樂,屬‘慈’性;不害拔苦,屬‘悲’性。又不害恆與諸善心相應,故
說一切有部攝之為十大善地法之一,
唯識家將之歸屬於十一種善心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