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不完全競爭(imperfect competition),workable competition或可行競爭。
不完全競爭是由美國經濟學家J·M·克拉克(J.M.Clark)針對完全競爭概念的非現實性而提出來的。克拉克指出,雖然完全競爭被經濟學家進行了準確的定義和精心闡述,但它在現實世界中不可能且從來沒有存在過,其套用的最大意義在於可以作為人們分析問題的出發點或判別是非的行為標準。在克拉克看來,只要完全競爭的一個條件不具備,則合乎情理地會出現另外的條件也不具備的情形(喬治·施蒂格勒)曾針對這個論點舉了個十分貼切的例子,假定某個行業的人員具有快速流動性,但對周圍的情況一無所知,他們便會往返在兩個城市之間尋找工作,這就使工資水平均等的人員流動量始終處於飽和狀態。但如果勞動力的流動性小一些,這個超越均衡的傾向就會得到糾正。)這個問題後來形成為
次優理論。
由於現實環境的複雜性,決定了競爭的多樣性。例如各個產業之間以及同一產業在不同階段的競爭特性都不可能完全相同。克拉克指出,競爭的多樣性來自於產品的同質性或非同質性、生產者的數量及其規模結構、價格制定的方式、交易的方式、市場信息傳遞的特徵和手段、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地理分布、產出控制的時間特徵、工廠或企業規模的差異導致的成本變動、短期產出波動引起的成本變動、生產能力的可伸縮性等十個方面因素。
市場競爭類型
(1)純粹或嚴格的競爭;
(2)修改的、中性的或混合競爭,如
壟斷性競爭。
純粹或嚴格競爭又分為完全競爭和不完全純粹競爭,前者即是一般意義上的完全競爭,後者與前者的區別在於
生產要素缺乏完全的流動性,邊際成本低於
平均成本且在按成本定價時的市場需求小於既存的生產能力。混合競爭分為同質產品的
寡頭競爭和產品不同質的壟斷性競爭兩種,前者其最重要的情況是市場可自由進入但退出需要付出成本,後者單個
需求曲線向下傾斜但富有彈性,競爭要素的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制於差異化的產品特性對於自由的模仿者是公開的。
“
有效競爭”概念的實質在於,它確信“需求與成本的長期曲線不僅較之短期曲線平緩,也比人們通常用圖表表述的要更為平緩”。克拉克強調,完全的
壟斷在現實中很難找到,而與完全競爭所定義的可以自由進入、不存在生產要素專用性和不可恢復的淹沒成本的產業,可能會面臨極其嚴酷的破壞性競爭。克拉克的結論是,雖然極端的產品差異性可能會導致壟斷的傾向,但存在產品適度差異,特別是具有緊密替代關係和較多知識技術含量產品推動的競爭,可能是更為可行和有效率的。克拉克提出的“
有效競爭”的觀點,啟發人們對各個產業競爭有效性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和評價。
市場結構標準
梅森標準
產業組織結構主義大師愛德華·梅森(EdwardMason)將有關
有效競爭的定義和實現有效競爭的條件的論述歸納為兩大類:一是尋求維護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以及形成這種市場結構的條件,被稱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基準”;另一種是從競爭可望得到的效果出發,尋求競爭的有效性,稱為有效競爭的“市場效果基準”。根據梅森的歸納,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標準”大致包括:
市場上存在相當多的賣者和買者;
任何賣者和買者所占的市場份額都不足於控制市場;
賣者集團和買者集團之間不存在“合謀”行為;
新企業能夠在市場上出現。
“市場效果基準”包括:
市場上存在著不斷改進產品和生產工藝的壓力;
當生產成本下降到一定程度後,價格能自動向下調整;
生產集中在最有效率的但不一定在成本最低的規模單位下進行;
不存在持續性的設備過剩;
索斯尼克標準
在梅森之後,史蒂芬·索斯尼克(StephenSosnick)評論了之前的所有文獻,並依據標準的結構—行為—績效分析範式來概括
有效競爭的標準。
根據索斯尼克的概括,有效競爭的結構標準包括:
不存在進入和流動的資源限制;
存在對上市產品質量差異的價格敏感性;
廠商間不相互勾結;
廠商不使用排外的、掠奪性的或高壓性的手段;
在推銷時不搞欺詐行為;
競爭者對於其對手是否會追隨其價格調整沒有完全的信息。
績效標準包括:
利潤水平剛好足夠酬報創新、效率和投資;
廠商竭力引入技術上更先進的產品和技術流程;
不存在“過度”的銷售開支;
每個廠商的生產過程是有效率的;
最好地滿足消費者需求的賣者得到最多的報酬;
價格變化不會加劇經濟周期的不穩定。
這些標準可以作為競爭是否持續的訊號,在一定意義上它們可以作為政府制定經濟政策的依據。但由此引起的價值判斷問題,以及在評價
公共政策時面臨的技術性問題,成為該理論套用過程中難以逾越的障礙。雖然有效競爭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操作上都有局限性,畢竟給出了制定和實施
產業組織政策的出發點,因而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市場特點
不完全競爭市場的特點是,市場中存在著一定程度的
壟斷,某些個別經濟人對商品的市場價格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力。按照競爭的強弱程度,不完全競爭市場分為
壟斷競爭、
寡頭壟斷、完全壟斷市場。
壟斷競爭市場
壟斷競爭市場的特點
壟斷競爭市場競爭程度較大,壟斷程度較小,比較接近完全競爭,而且要現實得多,在大城市的
零售業、手工業、
印刷業中普遍存在。從總體上說,這種市場具有以下特點。
1.廠商眾多
市場上廠商數目眾多,每個廠商都要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市場價格,但每個廠商又都可對市場施加一定程度的影響,不完全接受市場價格。另外,廠商之間無法相互勾結來控制市場。對於消費者,情況是類似的。這樣壟斷競爭市場上的經濟人是市場價格的影響者。
2.互不依存
市場上的每個經濟人都自以為可以彼此相互獨立行動,互不依存。一個人的決策對其他人的影響不大,不易被察覺,可以不考慮其他人的對抗行動。
同行業中不同廠商的產品互有差別,要么是質量差別,要么是功用差別,要么是非實質性差別(如包裝、商標、廣告等引起的印象差別),要么是銷售條件差別(如地理位置、服務態度與方式的不同造成消費者願意這家的產品,而不願購買那家的產品)。產品差別是造成廠商
壟斷的根源,但由於同行業產品之間的差別不是大到產品完全不能相互替代,一定程度的可相互替代性又讓廠商之間相互競爭,因而相互替代是廠商競爭的根源。如果要準確說出產品差別的含義,則可這樣來說:在同樣的價格下,如果購買者對某家廠商的產品表現出特殊的愛好時,就說該廠商的產品與同行業內其他廠商的產品具有差別。
4.進出容易
廠商進、出一個行業比較容易。這一點同完全競爭類似,廠商的規模不算很大,所需資本不是太多,進入和退出一個行業障礙不大,比較容易。
5.可以形成產品集團
行業內部可以形成多個產品集團(productgroup),即行業內生產類似商品的廠商可以形成團體,這些團體之間的
產品差別程度較大,團體內部的產品之間差別程度較小。
寡頭壟斷市場
所謂寡頭,是指少數的賣者面對眾多的買者。當市場上只有兩個寡頭時,稱為
雙頭壟斷。寡頭壟斷市場在實際中也較多見,情況十分複雜,至今沒有一套完整的理論。總的來說,這種市場的特點是:市場上的廠商只有少數幾家,每個廠商都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對其產品的價格具有相當的影響力;但廠商決策時要考慮競爭對手的反應,獨自不能決定價格,不是價格的制定者,更不是價格的接受者,而是價格的尋求者;諸寡頭的產品之間可以完全相同,也可有
產品差別;其他廠商進入產業相當困難,甚至極為困難,同樣退出一個行業也是很不易的。
完全壟斷市場
完全壟斷的含義是一個廠商面對眾多的消費者。與完全競爭完全相反,完全壟斷市場的特點是:行業內部只有一個廠商,廠商就是產業;廠商的產品沒有
替代品,因而沒有競爭者;廠商獨自決定產品價格,是價格的制定者;廠商可以根據市場的不同情況,實行差別價格,以賺取最大的
超額利潤。
不完全競爭
不完全競爭市場分為壟斷競爭、寡頭壟斷、完全壟斷市場。
壟斷會造成效率的低下,潛在的
帕累托改進難以實施,於是整個經濟將處於一個背離
帕累托最優的狀態。
現代經濟學的理論表明,只有在
自由競爭的情況下,企業才能最大限度地挖掘潛力,不斷創新、改善管理及改進工藝以不斷地降低成本,減少開支,使自身在競爭中取得優勢,從而爭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企業的快速發展;而同時,市場自由競爭的存在,促使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多樣化,給消費者以眾多物美價廉的選擇,也使消費者和整個社會的福利達到最大化,因此,自由競爭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最佳狀態,只有在自由競爭的狀態下,企業才能最大限度地節能挖潛,生產要素的配置達到合理化和最最佳化,而
壟斷則削弱甚至阻卻了企業之間的競爭,少數企業之間通過達成
壟斷協定,或一個企業憑藉壟斷優勢獨占市場,形成對市場定價和份額的壟斷,不僅損害了其他競爭者的利益,也最終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在19世紀末期世界經濟的發展進入了
壟斷市場時期,
反壟斷就成為了各國規制的對象,各國均採取嚴厲的立法來進行反壟斷的法律規制。
相關案例
1975年
微軟公司創立,上世紀90年代以來,微軟在全球多個國家和地區不斷遭到了
反壟斷訴訟。以下對微軟
壟斷案進行一系列的回顧:
美國
1997年10月,美國法務部指控微軟
壟斷作業系統,將瀏覽器軟體與視窗作業系統軟體非法
捆綁銷售。
1998年10月,微軟壟斷案開始審理。
2000年6月,美地方法院作出對微軟拆分的判決。
2001年6月,抗訴法庭推翻地方法官對瀏覽器案件的裁決,微軟躲過被拆分的命運,但其違反
反壟斷法罪名成立。
2001年11月,微軟和美國法務部達成妥協。2002年
美國聯邦法院批准了和解協定,微軟面對至少為期5年的懲罰性措施。
歐盟
2004年3月,歐盟委員會認定微軟公司濫用了在個人電腦作業系統市場上的優勢地位,要求其做相應改變,並開出4.97億歐元的巨額罰單。
2005年6月,微軟公司正式推出不帶自身
媒體播放器的視窗作業系統。
2006年7月,歐盟委員會決定對微軟公司再次處以總額2.8億歐元的罰款。
2007年3月,歐盟委員會威脅對微軟公司再次處以每天300萬歐元的罰款。
2007年9月,歐洲初審法院對微軟公司要求推翻歐盟委員會
反壟斷處罰決定的抗訴作出判決。
2007年10月,微軟同意完全履行處罰決定,歐盟對微軟的反壟斷較量告一段落。 windows作業系統讓許多軟體開發商“恨之入骨”
韓國
2001年4月,韓國Daum通信公司控告微軟及其韓國子公司涉嫌在即時通信軟體業務上有不公平的商業行為。2005年11月,兩家公司達成協定,微軟向Daum支付1000萬美元現金和解
反壟斷起訴。
2004年11月,微軟在媒體播放領域的競爭對手RealNetworks公司在韓國指控微軟在其視窗作業系統中捆綁
MSN即時通信軟體的行為違反了
公平競爭的原則,韓國公平貿易委員會(KFTC)隨即擴大調查範圍。
2005年,KFTC判定處以微軟3543萬美元的罰款,並在作業系統中取消對MSN即時通信軟體的捆綁。微軟當即對此提出抗訴。 2006年5月,KFTC駁回抗訴,微軟則向韓國高等法院提出抗訴。
2007年10月,微軟撤回抗訴,最終接受3543萬美元的巨額罰款,並在視窗系列作業系統中解除對MSN即時通信軟體的捆綁。微軟在韓國的
反壟斷案落下帷幕。
日本
2004年7月,微軟受到日本公平貿易委員會指控,稱微軟與日本個人電腦銷售商的部分許可協定違反了日本
反壟斷法,微軟涉嫌迫使個人電腦銷售商接受一些強制性條款,要求它們保證不將微軟訴上法庭。微軟不服以上指控,據說,最終解決這項爭議估計需要幾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