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歷史數據,歷史狀況,印刷分類,傳統印刷,數碼快印,研究報告,相關介紹,印刷趨勢,印刷獎項,法規,法規名稱,法規信息,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發展
在2012年5月舉行的第三屆綠色印刷技術交流會上,新聞出版總署印刷發行管理司司長
王岩鑌指出,我國印刷業總產值占全國新聞出版業總產出的60.7%,占我國文化產業
總產出的20%左右。當前,印刷業已經成為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主力軍。
我國
印刷業歷史悠久,內部
細分行業眾多,涉及出版業、包裝業、紙製品業、塑膠業、電子業等,其產品用於國民經濟生活的各大領域。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社會生活的進步,印刷業不斷發展壯大,並逐漸形成了一個以知識化、信息化為主要內容的並能影響國際競爭力的產業經濟體系。我國的印刷業已初步形成以廣東為中心的珠三角、以上海和蘇浙為中心的長三角和以京津為中心的環渤海三大產業帶,印刷產業集群的出現極大地推動了我國印刷業的發展。
2011年,,從業人員370多萬人;我國(按2010年7700億元增長10%計算)以上,約占全球印刷業總產值(2010年約為7850億美元)的15%,產業規模接近全球第二,成為全球重要的印刷加工基地。隨著印刷技術的日益提高與環保理念的深入,數字印刷與
綠色印刷是我國未來印刷業發展的重點。到2020年,全球大約50%的印刷品要在數字
印刷機上進行生產,
可變數據印刷將成為行業主驅動力。
歷史
中國印刷業已初步形成三大印刷產業帶:以廣東為中心的珠三角印刷產業帶、以上海和蘇浙為中心的長三角印刷產業帶、以京津為中心的
環渤海印刷產業帶。
歷史數據
2006年1-12月,中國印刷行業實現累計工業總產值157,147,756千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6.97%;實現累計產品銷售收入150,191,676千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6.98%;實現累計
利潤總額10,589,024千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9.09%;截止到2006年12月底,全行業
規模以上企業數量為4641家。
2007年1-12月,中國印刷行業實現累計工業總產值122,046,474千元,比上年同期增長22.45%;實現累計產品銷售收入8,265,655千元,比上年同期增長29.25%;實現累計利潤總額6,724,711千元,比上年同期增長25.83%;截止到2008年10月,全行業規模以上企業數量為4451個,實現累計工業總產值188,663,957千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8.64%。
歷史狀況
雖然中國步入了印刷大國,但人均印刷消費量只有已開發國家1/10、產業結構不合理,結構性矛盾突出、研發基礎薄弱,技術創新後勁不足、技術裝備、從業者素質等有待提高等仍然制約著中國印刷產業的發展,還不是印刷強國。
2008年,這是印刷行業來講是一個最好的年份,也是一個最壞的年份。一方面,奧運經濟催生印刷商機,新技術推進
數碼印刷發展;另一方面,印刷工價持續走低,原材料價格上漲,紙價動盪不安,成本增加,“限塑令”出台,全球經濟持續低迷——股市暴跌,樓市跳水,匯市走低。在多種因素博弈之下,中國乃至全球印刷業面臨重新“洗牌”。這個時代不僅賦予了企業誘人的機遇,也橫亘在企業面前無數的挑戰。我們的印刷企業過冬不能像動物那樣“冬眠”,不吃不喝消耗脂肪,而應轉變觀念、“內練苦功、外拓市場”,塑造陽光心態,應對經濟震盪。“變則通,不變則殆”,在市場規則面前,誰轉變的快,誰就能占據市場先機;誰能把成本降到最低,誰就擁有了核心競爭力。
根據“十一五”規劃,到“十一五”期末,中國印刷業工業總產值預計達到4400億元人民幣左右,約占國民生產總值的2.5%;印刷生產加工能力將進入世界前列。
印刷分類
傳統印刷
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將原稿上的圖文信息轉移到
承印物上的工藝技術。
數碼快印
研究報告
中國印刷業市場分析報告
從行業的整體高度來
架構分析體系。報告主要分析了印刷業的背景以及外部影響因素;印刷業發展現狀及前景;印刷業的進出口市場;印刷業子行業運營狀況;印刷業的格局、趨勢;印刷業產業帶發展狀況;印刷主要細分產品市場需求狀況;印刷業行銷模式及戰略;印刷市場的企業經營情況;印刷業投資與預測。
相關介紹
印刷趨勢
隨著網際網路的迅速發展,網路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隨著大型電子商務的快速普及和發展,許多著名的傳統企業也紛紛加入到電子商務行業當中。目前國內的印刷廠已達數十萬家,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印刷費用日益高漲、客戶對價格和速度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要確保未來業務量的持續增長,就需要構建新的市場機遇。網路印刷成為印刷企業的必爭之地。
目前國內印刷綜合的商務網站主要集中在信息發布、定購平台,而大型電子商務網站並不能直接將客戶要求轉為訂單,這樣,越來越多的印刷企業開始搭建自己的電子商務網站,這些企業在搭建和運營自己的網站的同時通過第三方平台建立旗艦店,以便在
網路印刷中爭得一席之地。
網路印刷可以為客戶提供高效溝通和服務,並可讓客戶自助報價、傳送檔案和定購;印刷企業全新電子商務的概念,穩定老客戶、發展新客戶、快速運營、全新體驗,電子商務就是產品和服務,通過統一批量的價格設定、簡潔方便的流程、個性化產品的吸引、不斷提升服務質量,才能更好地擴大業務。
網路印刷的優勢已經非常明顯,如何快速搭建電子商務網站卻是印刷企業十分頭痛的問題,自己建立電子商務網站需要有策劃、設計、開發、運營以及租用空間等,這樣周期很長和成本很高,為了減少印刷企業創建電子商務網站的環節,提出了
印刷電子商務SAAS的概念,憑藉數十年的印刷經驗和
電子商務運營經驗,將印刷的流程、報價、產品、運營進行整合,推出按年付費、即開即用的概念。這樣為企業創建電子商務縮短了時間,大大減少了成本。
對於電子商務的運營,應該有前端、用戶、後端三個部分。電子商務就已經解決了前端的
購物環境,跟傳統企業不同,印刷電子商務的訂單處理和生產應該是一個完整的流程。還為企業提供了強大的後台訂單處理和
生產管理系統,讓商家可以完全擁有一體化的操作流程。
隨著
網路印刷的普及,印刷電子商務的選擇和發展已經越來越重要,只有快速定位、不斷調整才能真正地套用和發展。
印刷獎項
美國印製大獎:1950年創辦
由
美國印刷工業協會主辦的“美國印製大獎”是全球印刷行業最權威,最具影響的印刷產品質量評比賽事,於1950年創辦。其最高榮譽Benny Award金獎是以美國最具影響力的發明家
班傑明 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 暱稱Benny)命名的最高榮譽獎項,被喻為全球印刷界的“奧斯卡”。 由於這項賽事的非贏利性,使得評比過程非常公開、公平、公正,在國際印刷行業具有崇高的聲望。每一屆比賽除了美國本土企業參加以外,還吸引了加拿大、英國、德國、法國、日本、中國內地及香港、台灣省等全球幾十個國家和地區的上千家知名印刷企業參加。
InterTech技術獎:1978年創辦
“InterTech技術獎”創立於1978年,是PIAGATF(
美國印刷工業協會和印藝技術基金會)頒發的極具聲望的獎項。目的是讓人們更加關注和理解先進的印刷技術,並表彰印刷業中具有突出表現的技術創新。獲獎者的評選是由一個完全由印刷行業中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的、不透露姓名的評獎小組來完成。提名的標準規定,參評的技術應是最近開發但不是實驗階段的技術,該技術應已經通過工業套用的驗證,但尚未得到廣泛的套用,而且這種技術預計在未來五年內會對印刷業產生重大的影響。過去獲獎的技術中有80%都已經在市場上取得了商業上的成功。
Sappi Trading印製大獎:1978年創辦
Sappi(
沙皮)是國際著名的紙業集團太陽化學,Sappi印刷大賽始創於1978年,源於南非,後隨著Sappi的發展成為真正的國際化大賽,旨在表彰全球四大洲印刷商至臻完美的印刷作品及其高超的印刷效果和技術革新。大獎賽分為四個賽區和國際大賽。四賽區為非洲區、歐洲區、北美區和貿易區(Sappi Trading,含中美、南美、亞洲和大洋洲)軟體,在全球印刷行業中具有權威性及影響力。其評審團由世界各地知名印刷協會精英所組成。首先四賽區各自選出金、銀、銅獎得主,每賽區的金獎得主將被邀請到全球大都會參加聲名顯赫的頒獎盛會,屆時將公布最終國際大獎得主。
畢升印刷技術獎是我國印刷界的最高獎項,1986年設立。1997年,經新聞出版署報中共中央宣傳部批准,被設為部級獎項之一。該獎最初每4年評選一次,後改為每兩年評選一次,主要獎勵在印刷及印刷設備、器材研究開發、經營管理、教育等領域作出過卓越貢獻者。該獎項自設立以來,全國共評選了10屆,共有92位優秀人士獲得此獎項。
由
中國印刷協會創辦的森澤信夫印刷獎是以日本森澤株式會社會長森澤信夫名義命名的印刷獎,該獎旨在獎勵在印刷技術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印刷人,每兩年評選一次。 森澤信夫印刷獎獎勵對象主要是對發展我國印刷科學技術和對印刷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中青年印刷工作者(年齡不超過50歲),該獎是由日本照排機發明家森澤信夫向
中國印刷技術協會捐款設立的,主旨是增進中日印刷界友好往來,鼓勵中國印刷行業青年科技人才。
第一屆香港印製大獎於1989年由香港出版學會、香港印藝學會聯合創辦;1994年開始,獲
香港貿易發展局、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及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陸續加盟成為主辦機構。 獎項共十三組,每組設冠軍一名、優異獎兩名。各組得獎作品之參賽者均獲頒發獎狀。得獎作品公開在
香港文化中心及公共圖書館巡迴展出,並刊登上由主辦機構編印的特刊上。評判團由本港各印刷、出版及設計專業團體選派代表組成。
亞洲印刷大獎:2003年創辦
亞洲印刷大獎是亞洲印刷行業首個官方評獎,代表著亞洲印刷行業的最高獎項。亞洲印刷大獎由Callahan Publishing Pte公司創立流程,並得到新加坡印刷媒體協會及海德堡公司的大力支持,旨在表彰亞洲地區印刷及包裝工業的顯著成績,鼓勵亞洲地區業內及相關人士不斷追求印刷技術創新,促進亞洲印刷業界互相交流與溝通。
中華印製大獎:2007年創辦
中華印製大獎是經國務院批准,由
中國印刷及設備器材工業協會、
香港印刷業商會、台灣區印刷及機器材料工業同業公會、澳門印刷業商會聯合主辦。目的是通過公平、公正、合理的程式,評選出各個分項的最優秀的印刷製品;通過一系列海內外宣傳推介活動,讓海內外廣大印刷製品的買家了解我們的創意設計和印製水平;為獲獎印刷企業創造商機,幫助他們拓展海內外市場;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振興中華民族現代印刷工業。大獎不以營利為目的,如有盈餘,則用於發展大獎本身及支持有助於行業發展的活動。
太陽杯標籤印製大獎:2008年創辦
太陽杯標籤印製大獎是由
中國印刷科學技術研究所、
上海市印刷行業協會主辦、上海新閔太陽機械有限公司三方合作舉辦的行業頂級賽事。2008年第一次舉辦,就收到國內84家標籤印製企業的323份作品,最終有26件作品獲獎金屬包裝,還有5家企業獲得出國考察的名額。太陽杯標籤印製大獎首開中國標籤印製行業大獎賽先河,樹立起“中國標籤印製第一大獎”品牌。
法規
法規名稱
法規信息
國務院令第315號
2001年7月26日國務院第43次常務會議通過
頒布日期:20010802 實施日期:20010802 頒布單位:國務院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
掛曆、畫冊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
本條例所稱
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
廣告宣傳品及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紙、金屬、塑膠等的印刷品。
本條例所稱其他印刷品,包括檔案、資料、圖表、票證、證件、名片等。
本條例所稱印刷經營活動,包括經營性的排版、製版、印刷、裝訂、複印、影印、列印等活動。
第三條
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講求社會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條 國務院
出版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第六條 印刷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
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印刷企業的設立
第七條 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第八條 設立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印刷企業,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九條 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持印刷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
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出版行政部門受理設立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批准設立申請的,應當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不批准設立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印刷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印刷企業所從事的印刷經營活動的種類。
印刷經營許可證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十一條
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
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併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併、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印刷業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並報原批准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印刷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印刷企業,允許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
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印刷涉及國家秘密的印件的,還應當向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必須依照本章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及時印刷體現國內外新的優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視印刷傳統文化精品和有價值的學術著作。
第十五條 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不得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六條 印刷出版物的,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契約。
第十七條 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並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印刷委託書,並在印刷前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企業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出版單位的委託印刷圖書、期刊的,印刷委託書還必須事先報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委託書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規定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報紙出版許可證;接受出版單位的委託印刷報紙、期刊的增版、增刊的,還必須驗證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檔案。
第十八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
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印證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印刷。
第十九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須持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檔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第二十條 委託印刷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委託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載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書號、
刊號或者版號,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託印刷出版物的企業的真實名稱和地址,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留存一份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第二十一條 印刷企業不得盜印出版物,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託加印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將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二條 印刷企業不得征訂、銷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銷售出版物。
第四章
第二十三條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的企業不得印刷假冒、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不得印刷容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
廣告宣傳品和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
第二十四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註冊商標標識的,應當驗證商標註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簽章的《
商標註冊證》複印件,並核查委託人提供的註冊商標圖樣;接受註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託,印刷註冊商標標識的,印刷企業還應當驗證
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契約。印刷企業應當保存其驗證、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註冊證》複印件、註冊商標圖樣、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契約複印件2年,以備查驗。
國家對註冊商標標識的印刷另有規定的,印刷企業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的,應當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
居民身份證;接受
廣告經營者的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的,還應當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第二十六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應當將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託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七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境外
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八條 印刷標有密級的檔案、資料、圖表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委託印刷單位必須出具主管部門的證明,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準印手續,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必須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的準印證明,並保存主管部門的證明副本和公安部門的準印證明副本2年,以備查驗;並且不得再委託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或者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委託印刷單位必須出具委託印刷證明。印刷企業必須驗證委託印刷證明。
印刷企業對前兩款印件不得保留樣本、樣張;確因業務參考需要保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徵得委託印刷單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並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第三十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印證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印刷。
第三十一條 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不得印刷標有密級的檔案、資料、圖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不得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或者無價票證,不得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第三十二條 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三十三條 印刷企業和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不得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託加印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將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未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辦理手續,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因合併、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手續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印刷經營許可證的。
第三十六條 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禁止印刷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二)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的;
(三)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不向原批准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四)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沒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八條 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他人委託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印刷委託書、有關證明或者準印證,或者未將印刷委託書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出版物的;
(三)盜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訂、銷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將出版單位委託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七)未經批准,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運輸出境的。
第三十九條 從事
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接受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或者接受
廣告經營者的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未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的;
(三)盜印他人包裝裝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
包裝裝潢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註冊商標標識、
廣告宣傳品,違反國家有關註冊商標、廣告印刷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委託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有關證明的;
(二)擅自將接受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託他人印刷的;
(三)將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四)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或者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七)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
超範圍經營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印刷企業沒有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的準印證明的,或者再委託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不是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
(三)
印刷業經營者偽造、變造
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委託印刷單位沒有取得主管部門證明的,或者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準印手續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從事
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留存委託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樣本、樣張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樣本、樣張上未加蓋“樣本”、“樣張”戳記的。
第四十三條 印刷業經營者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四條 印刷企業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印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四十六條 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設立條件的印刷企業,或者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依法設立的印刷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內,到出版行政部門換領《印刷經營許可證》。
依據本條例發放許可證,除按照法定標準收取成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
印刷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