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印刷業治安管理辦法》在1999.01.04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印刷業治安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1.04
- 實施時間:1999.01.04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印刷業納入公安機關的特種行業管理。各級公安機關依法對轄區內的印刷業實施治安監督管理。
第四條 印刷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治安條件:
(一)有固定的生產場所,房屋建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消防安全規定;
(二)業主具有所在地常住戶口或暫住戶口;
(三)必須有專(兼)職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
第五條 設立出版物印刷企業或包裝裝潢印刷企業,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取得出版物印製許可證或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許可證,持證向所在地市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方準開業。
第六條 經營多色複印業務或銷售多色複印設備的企業,應當經省公安機關審查批准,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購置多色複印設備,應當經省公安機關審查批准。
第七條 申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取得其他印刷品印製許可證,並持證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批准,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方準開業。
第八條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的行政部門、保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備案,並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必須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九條 印刷業經營者變更主要登記事項、停業、轉業、合併、分立或者遷移,應當在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後10日內,向原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印刷企業應建立承印、登記、監印、監銷管理制度。
印刷企業應當詳細登記每項印刷品的委印單位名稱、地址,經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印刷內容、數量及接交貨日期等。登記簿應妥善保管2年,隨時接受公安機關查驗。
第十一條 印刷企業承印印刷品,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審驗有關委印證明和手續。
印製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有價證券及法定證件的,委託印刷單位必須出具主管部門的證明,並向承接印刷企業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辦理準印手續,在指定的印刷企業印製。印刷企業必須審驗上述委印證明和手續後,方準承印。
委印證明和手續應妥善保存2年,以備公安機關查驗。
第十二條 印刷企業實行治安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為本印刷企業的治安責任人。治安責任人對從業人員應加強法制、保密和安全教育,檢查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印刷企業發現下列非法活動時,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一)委託印製反動、淫穢、迷信印刷品和非法出版物的;
(二)偽印布告、通告、各種證件和機關檔案的;
(三)非法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的信箋、信封、介紹信的;
(四)印刷假廣告、假商標的;
(五)其他非法印刷活動的。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進行違法活動的主要專用工具、設備,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印刷企業或個人印製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或者國家明令禁止印製的其他內容的印刷品的,公安機關可沒收違法所得和進行違法活動的主要專用工具、設備,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對模範執行本辦法、協助公安機關查獲違法犯罪分子、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八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公安機關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