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協會的
宗旨是: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為促進本市印刷行業的發展提供服務。
協會的業務範圍是:開展調研培訓、諮詢服務、信息交流、編輯出版、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或行業推介等活動。
協會出版有《上海印刷》(內部刊物),向會員單位提供各類信息。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組建。本會名稱為上海市印刷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Shanghai Printing Trade Association,縮寫是SPTA。
第二條 本協會主要是由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以及相關的印刷機械、設備、器材生產經營和印刷教育、科研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為促進本市印刷行業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的行業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協會註冊登記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五條 本協會的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於印刷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溝通會員與行業、政府的聯繫,發展繁榮上海印刷產業;
二、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政策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行業管理、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與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三、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四、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承擔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質檢等職責;
五、發布行業信息、提供公信證明、進行價格協調、制訂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質量、服務標準,以及本行業市場準入的規範和管理等職能;
六、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
七、受理本行業反傾銷、反補貼申請,並協助開展有關調查取證等工作;
八、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九、編輯出版刊物、資料;
十、政府委託的其他職能。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開展調研培訓、諮詢服務、信息交流、編輯出版、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或行業推介等活動。
第七條 本協會活動原則:
一、本協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協會開展活動,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協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協會開展活動時,遵守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立。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團體會員。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營業執照,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以及相關的印刷機械、設備、器材生產經營和印刷教育、科研等企事業單位;
二、承認本協會章程,參加協會活動,支持協會工作;
三、自願加入本協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遞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二、支持並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三、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對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報批評、勸其退會或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審查,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人數一般不超過會員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對會員的處分;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六、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七、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有關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五、八、十等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過失犯罪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並與會員代表大會屆期一致,會長、副會長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上海市行業發展署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是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個人信用良好。
本協會會長因工作需要,經理事會同意,可選定一位副會長作為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常務理事為會員單位的代表,在任期內如有變動需作調整時,由所在單位提出新的人選向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可根據需要,經理事會同意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指導、幫助協會工作。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長任職條件參照會長、副會長條件。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經濟實體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上海市行業發展署、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上海市行業發展署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4年4月28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