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陽印刷行業協會

平陽縣印刷行業協會成立於2004年2月6日。本會是經縣文化新聞出版局審批,工商行政部門註冊登記依法設立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經營單位,以及經營者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陽印刷行業協會
  • 時間:2004年2月6日。
  • 簡介:現今會員有302家
  • 正文:明確協會地位,發揮中介作用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現今會員有302家,占全縣印刷企業總數的94.7%。協會的議事機構為理事會,共有理事30名。按程式產生會長1名,副會長14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2名。聘請副縣長擔任名譽會長;聘請有關領導作為協會的顧問。且設有六大管理片區,分別由六位副會長負責。凡研究決定重大事項通常以召開會長擴大會議解決。
一、明確協會地位,發揮中介作用。
按照協會的民間性、中介性、自律性特點,它對政府不是附屬物,而是獨立的社會組織,是企業利益的代表者;對企業,它不是管理者,而是服務者,我們力求站在界於兩者之間,急企業所急,想企業所想,努力為企業做好事、辦實事。
二、協助政府部門,發揮協會功能。
認真做好提案工作,搞好行業調研,配合主管局積極爭取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及有關部門對印刷產業的支持。積極發揮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印刷企業和經營單位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積極開展維權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拓展服務領域,推進自身建設。
協會在開拓市場、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裝備更新改造、推進行業自律、企業文化建設、促進平陽經濟建設以及幫助政府制訂發展規劃和行業產品技術標準方面發揮了獨特的作用。
本協會把為企業服務作為唯一宗旨,進一步開闢服務新途徑、新形式、加強自身建設,全方位為企業提供信息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平陽縣印刷行業協會,簡稱:平陽縣印協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全縣經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工商行政部門註冊登記依法設立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等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經營單位以及經營者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雙百”方針、“兩為”方向,團結、教育、引導全縣印刷企業和經營單位守法經營、照章納稅、文明服務,促進全行業繁榮和健康發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機關平陽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平陽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積極發揮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印刷企業和經營單位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職責,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浙江省平陽縣昆陽鎮雅河路3幢4單元44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對會員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形勢任務教育、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組織各類競賽、評比、考
核、表彰活動;
(二) 開展法律諮詢與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 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和技術服務,興辦為會員服務的經濟實體;指導行業產業升級;
(四) 協助有關主管部門開展各類業務技能培訓和做好職業技術職能的考核、評定工作;
(五) 了解和反映印刷行業的發展情況,研究探討印刷行業在發展中的問題,及時向政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 協助黨委、政府部門做好印刷企業的黨、團、工會、婦女組織的建設,指導會員企業開展思想政治工作,促進印刷企業規範化的建設;
(七) 開展對外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參加有關活動;
(八) 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行業履行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職責;
(九) 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辦理其它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 凡經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印刷經營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的本縣印刷企業和經營單位均有資格自願申請加入,作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 印刷企業的投資和經營者,以及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承認本會章程的,可申請接納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填報入會登記表格;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接受行規行約約束;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職能;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行政、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等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因工作需要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 機關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若有專職工作人員,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對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的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扣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機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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