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印刷行業協會

湖州市印刷行業協會正式成立於2006年7月,是由原湖州市印刷包裝行業協會,經湖州市經委和市文廣新局的同意,民政局批准,從而轉換了主管部門領導,更名為湖州市印刷行業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市印刷行業協會
  • 成立時間:2006年7月
  • 原名:湖州市印刷包裝行業協會
  • 監督部門:市經委工業行業管理部門
協會概況,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原湖州市印刷包裝行業協會自2004年4月重建以來,在市經委工業行業管理部門的直接監督指導下,按照協會自籌資金、自我管理的要求,積極開展了一系列服務政府、服務企業的活動,在推進行業自律、溝通政府與企業聯繫,為企業提供信息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經過近兩年的工作實踐證明,由於本協會本身所存在的政府主管協會的業務不對口,協會工作關係不協調等方面的主客觀原因,協會開展工作有一定的難度。2006年7月,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印刷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應在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為此,於2006年7月更名了湖州市印刷行業協會。
更名後的湖州市印刷行業協會,在湖州市文廣新局的指導下,協會會員從原來的51家發展到204家,其中書刊印刷企業11家、紙箱包裝19家、塑膠包裝印刷企業16家、包裝裝潢印刷企業75家,其它印刷企業43家。據最新調查數據顯示,全市現有印刷企業257家,會員企業數占全行業數的79.73%。會員理事共34名,設會長1名,副會長6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2名,專門建立了辦公室,配備了專職工作人員2名。設有獨立的財務管理制度及財務人員,較為穩妥的解決了協會的更名和主管部門的歸屬問題。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
湖州市印刷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性質
是由湖州地區印刷、包裝生產企業資源組成的非贏利性、自律性社會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及政府制定的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引導、協調全市印刷包裝工作者積極開展各項活動,提高會員的素質和科學管理水平;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行業和企業服務,在企業和政府之間其紐帶和橋樑作用;在工作中,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組織和倡導企業積極長早有利於社會發展的優秀產品,拒絕印刷非法出版物,不為假冒偽劣商品作包裝。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州市民政局的業務知道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
湖州市白苹洲飯店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對印刷包裝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開展對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收集和整理工作,掌握行業經濟發展動向,向黨和政府反映本行業的情況、問題和要求,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行業規劃、政策、立法等提出合理化建議。(二)溝通協會和政府的聯繫,協調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規範行業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三)開展技術協作和交流活動,推廣技術革新成果,促進企業技術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四)舉辦各種類型培訓班、研討會和專題講座,不斷提高職工和經營者的政治素質、技術水平和實際管理能力。(五)加強通國內外相關行業的聯繫、友好合作及業務交流,組織會員到省內外先進地區、單位進行參觀和學習考察、布展參展。(六)向會員單位提供市場動態、業務嚮導、新技術、新材料等有關資料,為企業提供諮詢服務。(七)承辦其他行業管理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戶本協會的章程;(二)自願加入本協會,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執行本協會決議;(三)按時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會員登記表》;(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理事會授權機構審查批准);(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三)獲得本協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四)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六)享受依照章程應該享受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三)完成本協會交辦工作;(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 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言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於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終止事宜;(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統一。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六)決定設立各辦事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統一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選可以連任,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統一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統一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會長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會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四)提名秘書長人選。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實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半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奮力、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下指導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實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4年4月20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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