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業管理

國務院令2001年第315號《印刷業管理條例》笫三十五條中並無在分條款,而且《印刷業管理條例》己被2002年11月1日國發[2002]24號《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明令取消(笫113項)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
再次決定取消《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商標印製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號)《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目錄笫17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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