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議院

下議院

下議院是一些國家兩院制議會的組成部分。淵源於英國的平民院,後來為許多資本主義國家所採用。但稱謂各不相同,有的國家稱“眾議院”(如美國、日本等),有的國家稱“國民會議”(如法國),而荷蘭則稱“第二院”。下議院議員由選民分選區按人口比例選舉產生,通常人數較多,並定期改選對議員資格限制各國規定也不盡相同。下議院一般都享有立法和監督政府、監督財政等權力。在議會內閣制國家中的下議院較之總統制國家的下議院有更多的權力,地位也優於上議院。如組成內閣、締結條約以及制定財政預算案等都須首先經下議院審查和通過。尤其是在通過財政預算否決案或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時,除非解散下議院,否則內閣就必須總辭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下議院
  • 外文名:House of Commons
  • 前稱:平民院
  • 別稱:“眾議院”“國民議會”“人民院”
  • 代表國家:英國;美國;日本;法國等
  • 職權:立法、財政和監督
各國下院,英國下議院,下議院英文名,職權,歷史,議員與選舉,資格,產生和任期,內部組織結構,

各國下院

亞洲各兩院制國家的下議院
國家下議院名稱下議院議長
阿富汗人民院
巴基斯坦國民議會
巴林眾議院
不丹國民議會
-
菲律賓眾議院
阿爾瓦雷茲
哈薩克斯坦下院
努爾蘭·尼格馬圖林
馬來西亞下議院
丹·斯里·達圖·班迪卡·阿敏
塔吉克斯坦議會下院
舒·祖胡羅夫
烏茲別克斯坦立法院
努爾丁江·伊斯莫伊洛夫
印度人民院
約旦眾議院
阿提夫·塔拉瓦納

英國下議院

下議院英文名

下議院之官式全稱為「尊貴的與會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下議院議員」(The Honourable the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
「Commons」一字語出諾曼法語的「communes」,意指議員們所代表的小區,具地理意味。上、下兩院皆設於倫敦西敏宮內,而每次進行會議時,議事廳內必置有一令牌,以彰皇權。

職權

儘管兩院均可以提出立法,但立法議案通常源自下議院。關於議案在下議院通過的程式,可參考條目國會議案(Act of Parliament)。
平民院的職權主要是立法、財政和監督政府這三種權力。立法權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之權。英國議會的立法程式可分為三個階段:1、提案,2、討論決議,3、送請國家元首批准公布。第一階段是議案提出。
全國議案分為公議案和私議案兩種:
公議案是指涉及全國性並與政府有關的議案。它絕大多數由內閣提出,議員個人也可以提,但他們提的議案必須經議會特別委員會挑選後才能列入議程。
私議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當局、某些集體或個人利益的議案,它由地方法團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議案辦公室提出。私議案並不都在下院討論,大約有一半在上院討論。
第二階段是討論決定:
英國議會對立法案的討論決定的程式是要經過三讀,一讀是宣讀議案名稱,說明目的,確定二讀的日期,將議案分發給議員;二讀淡化對議案逐條朗讀,進行原則的討論、表決,如通過便交給專門委員會審查,審查不能通過,法案就認為已被否決。委員會對議案作逐條詳細討論,進行修改後向院會作報告;第三讀對議案進行表決,這時只討論整個法案可否成立,不許逐條討論,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內容。三讀通過後交領域院通過,另一院也以三讀程式加以審議。第三階段是把兩院通過的法案,呈請英王批准,並在“政府公報”上公布後生效。
財政權是議會的主要權力之一。人們把這種權力稱為“管理國庫的權力”或“掌握錢包的權力”。財政法案主要包括國家預算中的支出、收入、徵稅、動用國家基金、發行公債等,這種權力屬於下院專有,財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過。上院只有討論和提出建議之權。
財政法案都由內閣提出,由於財政法案討論的時間有限,加上財政法案的否決會引起內閣的辭職和重新大選,所以多數情況下下院往往按內閣提出的數字通過,最多提一些批評和質問。監督政府權是議會內閣制之下議會的重要權力,內閣要向議會負責,受議會的監督。議會監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對政府的質詢、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批准條約、議會對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對政府的質詢是指議員可以對政府各大臣職權範圍內的事提出質詢,要求答覆。口頭質詢,議員每人每天最多提3個,書面質詢不限。
議員的質詢和回答轉瞬就通過新聞媒介公之於眾,從而對政府造成壓力。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時,在答覆國王的議會開幕詞和討論國家預算時都要進行辯論。除此以外,則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質詢不能直接轉為辯論,如果這一問題需要辯論,需提出休會動議,要有40位議員同意或者有10位議員同意經議會表決贊成後,議會才能休會,休會後第二天用3小時進行辯論。
據說,英國議會開會,怕議員們吵起來,特地備茶,以改善氣氛。這大概是中國茶道中庸、平和、包容精神的延伸。議會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是資產階級認為內閣接受議會監督的有效手段。根據責任內閣制的原則,內閣必須得到議會多數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議會否決政府提出的重要議案、財政法案或對內閣通過不信任案,內閣應該辭職或提請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
如果大選後,原執政黨仍占多數議席,內閣可以繼續執政,否則內閣必須辭職。在兩黨制的英國這種情況並不多,除非發生了執政黨內部的分裂或者執政黨只掌握微弱的多數而反對黨和小黨聯合起來才能發生這種情況。

歷史

國會是由中世紀向國王諮詢的參議會發展而來。這種皇家參議會的成員包括神職人員、貴族,以及各郡代表(也稱為郡選議員,Knights of the shire)。參議會的主要職責是批准由君主提議的稅收方法。但是在很多情況下,參議會在進行稅收方法投票之前,需要平衡民眾的不滿。如此,立法權便發展而來。
英國下議院議長馬丁(已離任)英國下議院議長馬丁(已離任)
1295年的“原型國會”開始接納自治市鎮(boroughs)的代表。如此,各郡選送兩名郡選議員同各自治市鎮選送兩名市鎮選議員(burgesses)便成為慣例。最初的自治市鎮代表幾乎毫無權力;郡選代表也受限制,君主能夠隨意授予或剝奪市鎮的自治及選舉權。市鎮選議員如果略顯獨立,則會導致該市鎮在國會中遭到驅逐。郡選議員地位較高,但在一院制的國會中,比較他們的對手貴族議員,仍然式弱。國會在愛德華三世統治時期分為兩部分:郡選議員和市鎮選議員組成下議院,而神職人員和貴族則組成上議院。

議員與選舉

每個國會議員代表一個選區。而在十九世紀改革之前,選區很少以人口為根據:大部分的郡與市鎮(它們的邊界是固定的)在下議院各有兩位議員。
1832年改革法案(Reform Act 1832)為先導的一系列十九世紀改革法律的頒布(包括1867年代表選舉法案),形成了更加公平的席位分布。
此外,1885年的改革廢除了大部分的兩議員選區;餘下的到1948年全部廢除。大學選區(University constituencies,一些允許如牛津大學劍橋大學等重要大學作為選區代表的選區)在同年也被廢除。從此,每個選區只選出一個國會議員。儘管如此,在郡選區和市鎮選區之間仍有技術差異,但此差異僅僅影響到競選人在選戰時允許花費的數額。

資格

對於國會議員有眾多資格限定。其中最重要的條件是必須年滿21周歲,並且是英國、英屬海外領土愛爾蘭共和國、大英國協成員國的公民。以上限制由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提出,而先前的限制更為苛刻:根據1701年嗣位法(Act of Settlement 1701),只有在上述地區出生才能符合要求。而上議院議員不能為下議院服務。
受制於破產限制令(僅在英格蘭威爾斯)的人,或者他或她被判破產(北愛爾蘭),或是他或她的不動產被扣押(蘇格蘭),則不能在下議院享有席位。還有,精神病患不能夠成為議員。根據1959年心理健康法案(Mental Health Act 1959),在席位被宣布空缺之前,須兩名專家向議長報告此席位議員患有精神疾病。還有一個始於十八世紀的習慣法先例,即聾啞人不能成為議員。但是此先例在近年來還未曾實施過,法院很有可能不會支持。
眾議院在立法上的至上權力是《國會法》賦予的,在此法的規定下某些議案可以直接獲得皇室認可(Royal Assent)而無需經過上議院的同意。上議院不可延遲任何金錢議案(即下議院議長認為是僅關於國家稅收或公共基金的法案)超過一個月。其次,上議院不可延遲大部分其他公共議案超過兩段國會會議的時間或超過一個歷年。但這些的規定只適用於產生自下議院的立法議案。再者,若議案要被推延超過一個五年的國會任期的,必須得到上議院的同意。
在傳統慣例上(此傳統的效力甚至高於《國會法》),關於財政範圍內的事務下議院的是被賦予至上權的。只有下議院才可以提出關於稅務和政府預算的議案。而且,下議院通過的政府預算議案是免受上議院修改。再者,上議院是被禁止以修改議案的方式來加入關於稅務或政府預算的規定的,但下議院通常都放棄其特權並允許上議院作出包含財政內容的立法修改。在另一個慣例上,也就是作“梳士巴利慣例”,上議院也不會反對政府在先前選舉宣言裡面允諾過的立法。
因此,上議院的權力在很大程度上被條文和實際操作削減了,下議院很顯然是更具權力的國會部門了。
在下議院否決財政預算,或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時,除非解散議會,內閣必須總辭職。

產生和任期

下院是民主的代議機關,議員是選舉產生的。
目前英國下院議員通過普選、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進行選舉。這是英國勞動人民經過100多年鬥爭的結果。從1832年選舉改革開始以後,先後通過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個人民代表法,最終取消了選舉財產資格的限制。選民開始不以財產所有人的資格而以國家公民的資格參加選舉。
1872年取消舉手投票採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28年21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48年才取消了給予大學12個席位,實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選舉制。1969年通過的人民代表製法規定選舉權的年齡由21歲降為18歲。
目前在英國凡年滿18歲沒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有選舉權。但居住期限的資格仍保留,選民必須在某一選區中居住3-4個月以上才能在該選區選民冊上登記。凡年滿21歲的公民都有被選舉權。在選區獲得2名選民推薦和8名選民聯署同意都可成為議員的候選人,但貴族、主教、法官、高級文官、現役軍人、宣布破產者、重罪犯人、受權辦理選舉事務的負責人等沒有被選舉權。
下院議員選舉採用小選舉區相對多數選舉制。即每一選區產生一名議員,議員候選人只要取得相對多數就能當選。目前全國總共659個選區,選出650名議員。議席的分配蘇格蘭不少於71席,威爾斯不少於35席,北愛爾蘭不少於12席,其他就屬於英格蘭的席位。
英國的競選費用很高,1983年英國各大黨的競選費用:保守黨因為得到大企業主的支持,花費了1500萬英鎊,工黨為250萬英鎊,社會民主黨自由黨聯盟為100萬英鎊。英國下議院議員的成員比較複雜,特別在工黨得勢以來議員中議員有大地主、董事長、銀行界、工商企業界、律師、教員、新聞記者、農民、工人、工會職員等,在形式上似乎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實際上要當選議員需要金錢和時間,議員每年要開會8個月左右,長時間的出席會議,倫敦生活費用高,沒有相當的資財很難承擔,因而議員中多數是有錢者,很少是真正的勞動人民。平民院法定任期為5年。
但首相有權選擇合適時機,請求英王下令解散議會,提前大選,或者執政黨的重大決策、提案受下院多數議員的否決而被解散議會,徵求民意,提前大選,因而下院實際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
1987年英國議會大選時比規定日期提前11個月零28天。此外在特殊情況下,主要在戰爭時期,議會任期可以延長,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選,任期為10年。

內部組織結構

下院機構有兩類:一類為委員會,另一類是管理機構。
下院中設議長、副議長。在新的議會召集之處,就要選舉議長,議長由議會中多數黨提名爭得反對黨同意後選出。為表示議長的公正,議員當選議長後就要退出原屬政黨。
在英國形成了一個習慣,即他在議會中抱超然態度,在兩黨中不能袒護一方壓另一方。議長主持會議進程、解釋議事日程時按照一套機械的原則,所以議長是一個有尊嚴而無實權的職位。
副議長協助議長進行工作。下院還下設常設委員會、全院委員會、特別委員會和聯合委員會。此外,議會中還設辦公廳、秘書處、圖書館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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