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機構
國會
日本是一個
內閣制國家,政府體制以
日本憲法為基礎。
日本國會為《日本國憲法》規定的日本國最高權力機構,是“國家唯一的立法機關”,並有一個兩院的議會,即由國民選舉產生的日本
眾議院和
參議院。今日本眾議院有465個議席,參議院有242個議席。
內閣
對國會負責的行政建構包括了一個由首相和各部大臣組成的內閣。首相必需是議會成員,並由其他議員選舉產生。大多數閣員也必需是議會成員。國會被賦予的政治上的權力是最大的。但是,憲法賦予了內閣提交法案的權力,國會成立的法案大部分都是內閣提出來的,因此
內閣的許可權是最大的,所謂行政國家現象非常顯著。內閣有權解散日本眾議院。若日本眾議院通過
內閣不信任案(或否決內閣信任案)時,內閣若十日以內不解散日本眾議院則必須總辭。另外,內閣提出的法案是內閣下屬
行政組織所製作,因此又可以說行政組織的幹部職員,即所謂的
官僚掌握國家實權的官僚國家。
法院
法院被賦予違憲立法審查權。法院有權宣布法律、國家法令或行政行為違反憲法。法院對國家行為是否合適擁有最終的判斷許可權,因此應該是最高的許可權。由此日本應是司法國家。但是,法院一般持司法消極主義,對於
國會、
內閣(所謂政治部門)的判斷,持有異議也是相對謙遜的。
機構組成
概況
日本眾議院設465個議席。目前聯合執政的自民黨及公明黨,分別控制的282席及29席,合共311席,占眾議院超過三分之二議席,有能力繞過參議院通過具爭議的議案。參議院共有242個議席,議員任期6年,每三年改選一半,不得中途解散。
由於眾議院有中途解散的制度,被認為較能忠實地反映民意,眾議院的權力相高於參議院,政府的預算和條約無須得到參議院的批准就能生效。即使是眾議院通過,但遭參議院提出異議的法案,若經眾議院議員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再度通過,則自動立為法律。
議會黨團組成數目
2017年10月22日,日本舉行第48屆眾議院選舉,選舉後的議員黨團如下:
國民民主黨·無黨派俱樂部:40席
社會保障國民會議:6席
未來日本:2席
無黨派:8席
缺額:2席
(更新於2019年4月17日)
歷史沿革
自1889年至1945年,日本是一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當時的憲法為《大日本帝國憲法》 ,又稱
明治憲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憲法規定,天皇是國民團結的象徵,對政府不具有干涉力。
1955年起,原稱“保守契約”的自由民主黨一直長期執政,只是在1993年至1994年間,除自民黨外其他政黨聯合獲得了多數議席而短暫喪失政權。1994年自民黨與社民黨聯手獲得了政權。1996年自民黨在大選中獲勝重新執政,直到2009年才再度把權力拱手讓與民主黨。2012年自民黨在眾議院選舉中獲勝後一直執政至今。
2008年6月12日,日本執政的
自民黨和
公明黨於在國會日本眾議院全體會議上利用多數優勢通過了對
福田康夫內閣的信任決議案,以對抗11日在野黨在參議院通過的針對福田的問責決議案。當天下午召開的日本眾議院全體會議以336票贊成、10票反對的表決結果通過了內閣信任決議案。
內閣信任決議案是日本眾議院明確表示對內閣信任的決議案。根據日本憲法,與不具法律約束力的參議院問責決議案不同,如果內閣信任決議案被否決,內閣必須在10天內總辭職或解散日本眾議院重新選舉。
2014年12月14日,日本第47屆眾議院選舉在全國逾4.8萬個投票點舉行投票。截至當地時間中午,日本總務省的統計顯示,本次選舉的投票率為11.08%,與2012年相比,下降2.95%。
機構職能
優越制
日本眾議院通過,但遭參議院提出異議的法案,若經日本眾議院議員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再度通過,則自動立為法律(日本國憲法第59條第二項)。
預算之議決、條約之承認、
內閣總理大臣之指名諸事項,若參議院與日本眾議院的決議不一致,且召開兩院協定會亦無法達成共識時,或是參議院在一定期間內無法議決該項日本眾議院的決議,則日本眾議院的決議將自動成為國會全體的決議(憲法第60條第二項、第61條、第67條第二項)。
預算先議權
預算案由日本眾議院先行提出送審(預算先議權,憲法第60條第一項)。
內閣不信任決議只有日本眾議院可以行使(憲法第69條)。
內閣不信任案的通過(或內閣信任案的否決),將與內閣總辭與日本眾議院解散一併進行。
國會會期的決定,若兩議院無法達成
共識,或是參議院無法議決,則依日本眾議院的決議辦理(日本國會法第13條)。
日本眾議院在
修憲案上並未享有優越權。日本眾議院雖可針對閣員個別行使不信任決議,但該不信任決議並無法律上的效力(亦即,日本眾議院可以行使內閣不信任決議來迫使內閣總辭,但無法透過不信任決議來迫使個別閣員下台)。
選舉方式
任期
日本眾議院有465個議席,議員的任期為4年,較參議院的6年任期稍短。但在日本眾議院解散時,即使任期未滿亦被全員解任。由於日本眾議院有途中解散的制度,被認為較能忠實地反映民意,故相對於
參議院而言,日本眾議院擁有較高的地位和較大的權力(日本眾議院優越制)。
首相有權解散日本眾議院。參議院擁有242席,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選一半,不得中途解散。國會議員可兼任內閣閣員,首相亦由該國會推選,但大多數情況下,首相和內閣出自眾議院。
首相有權提前解散眾院舉行大選。一旦解散眾議院,465名眾議院議員要全部改選,其中285名議員經小選舉區選舉選出,另外180名議員由比例代表選舉選出。
選舉
日本憲法規定,日本國民選舉權為18歲以上之日本國民,
被選舉權為25歲以上之日本國民。
日本眾議院議員選舉(又稱總選舉)採行小選區與比例代表並行的選制。小選舉區選舉即依據都道府縣人口數劃分295個選區,每區選出一名議員,得票最多且得票數占總票數六分之一以上的候選人當選。而比例代表選舉,則把全日本劃為11個比例大選區,各比例大選區按人口數分別有6至29個議席,依據政治黨派團體得票比例分配這些議席。
於小選舉制度下選出300名小選區代表與180名比例代表,合計465名。在這465名眾議員當中,由全國300個小選區選舉產生300名,另由11個比例選區產生180名。每個小選區產生1名議員,比例代表選區根據人口比例產生若干名議員。選舉時選民投兩張選票,一張投給小選舉區候選人,另一張投給支持的政黨。小選區的投票結果直接導致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比例代表選區將由各政黨事先提出列有多名候選人的名單,根據得票比率依次確認當選。由於候選人可在小選舉區和比例代表選區重複參選,各政黨都將黨內重要候選人列在比例代表名單中以確保當選。
選人可以同時列名於小選區候選名單與比例代表候選名單當中(雙重候選制度)。
直至1993年,日本眾議院議員仍採行中選區制(大選區制的一種)。
定員
日本眾議院議員定員465名,議員的定員數目由日本公職選舉法第4條第一項規定之。
日本國會參議院於2016年6月20日表決通過《公職選舉法》等多部選舉制度法律修正案,將眾議院議席數從目前的475席削減至465席,以緩解眾議院選舉“選票價值不平等”問題。
最新報導
2015年6月4日,日本眾議院全體會議一致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正案,將選舉權年齡從目前的“20歲以上”降至“18歲以上”。預計該修正案將在6月中旬的參議院全體會議上獲得通過,並從明年夏天的參議院選舉開始實施。
截至當地時間2017年10月23日凌晨3時,日本第48屆眾議院選舉的開票結果顯示,執政的自民黨和公明黨總計獲得312個議席,超過眾議院三分之二議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