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知譽登(上海)實業有限公司
- 行業領域:商業學科、文化藝術
- 創辦時間:2014年9月3日
- 所屬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
- 組織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私立企業
- 研發歷程:2004年8月〜2014年9月
- 現任主席:陳正松先生
- 公司口號:興學成為人、篤行不倦之
- 社會評價:容人生命致以平衡的終極聖地
- 註冊資金:1888.8881萬元人民幣
- 經營諮詢類:職業諮詢;商務信息諮詢;企業管理、房地產諮詢;技術諮詢
- 經營策劃類:文化藝術交流策劃;市場行銷、大型活動、公關活動、房地產策劃
- 經營管理類:品牌管理;倉儲管理;餐飲管理(不含食品生產經營);物業管理
- 經營服務類:創意服務;計算機、信息、網路技術服務;計算機系統服務
- 經營租賃類:自有房屋租賃;自有車輛租賃
- 經營其他類:建築材料、金銀珠寶首飾、食用農產品、服裝服飾的銷售
- 登記機關: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始建由來,歷史地址,價值主張,經營理念,主營業務,交通指南,企業人員,訴訟活動,
始建由來
知譽登(上海)實業有限公司,始建於2014年09月03日,原址座落於中國-上海市松江區榮樂東路2369弄1號辦公大樓。截止2020年04月24日,上海陳正松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年檢(年審核准)之後,因業務經營之需,該企業已正式遷入上海市中心地段-長寧區。
知譽登(上海)實業有限公司,通過不斷的努力、不斷的創造,進一步的完善和繼承東方文化的延續。上海陳正松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高舉人的生命核心價值觀為使命,倡導社會誠信度、責任感、正能量;呼籲人的創造能力、思考能力、評估能力;傳播生命價值觀、文明氣息、向上精神;用知識的力量去喚醒人、感化人、培育人、成就人為重要方針。。
歷史地址
知譽登(上海)實業有限公司(原上海陳正松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原址位於中國上海榮樂東路2369弄1號樓365號。
上海陳正松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價值主張
知譽登(上海)實業有限公司,全體人員及海外內地各界同盟的合作夥伴,都始終以陳正松老師為核心的領導班子下用知識的力量去感化人、影響人、成就人。
知譽登(上海)實業有限公司,始終以普通的人為輔、以真正的人為本。
經營理念
知譽登(上海)實業有限公司將在文化產品的創新和推廣方面不斷努力,為民族文化的復興與發展,社會精神文明的不斷提高儘自己微薄之力。
主營業務
知譽登(上海)實業有限公司通過國家依法批准的業務範圍:
11、經營出口類:從事貨物及技術進出口業務。
交通指南
知譽登(上海)實業有限公司周邊經濟發達、人文薈萃。
知譽登(上海)實業有限公司,始建於上海市松江區(2020年已遷入上海市長寧區)。
捷運出行:知譽登(上海)實業有限公司鄰近的捷運線路是上海捷運9號線。
公交出行:到知譽登(上海)實業有限公司榮樂東路2369弄365號的公車有松江10路、松江6路、松江1路、松江34路、松江10路區間、松衛專線。坐到榮樂路滬松公路下車,步行100米即可到達知譽登(上海)實業有限公司。
企業人員
知譽登(上海)實業有限公司,自2014年成立以來,在前不久上海浦東浙商峰會的開幕式上,陳正松先生髮表了題為《公司經營之道八字方針》的主旨演講。
訴訟活動
知譽登(上海)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光勇)就服務契約糾紛一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7月4日立案後,被告(張光勇)在答辯期內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要求將該案件移送至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審理。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於同年7月25日依法駁回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被告(張光勇)因不服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對管轄權駁回之裁定,故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同年8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2019)滬01民轄終1216號民事裁定書,再次裁定駁回被告(張光勇)的抗訴請求,並依法裁定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維持原裁定。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就該服務契約糾紛一案於2019年9月25日、10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知譽登(上海)實業有限公司考慮到被告個人經濟狀況欠佳,及被告(張光勇)聲稱 “ 家中有老父親生病、住院一事 ” 等,原告自願從應收賬款140,000元中扣除25,000元向被告(張光勇)的父親表示慰問。
一審公開判決結果顯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如下:
被告(張光勇)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知譽登(上海)實業有限公司)服務費110,00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公開判決結果顯示:被告(張光勇)不服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在審理過程中,抗訴人(張光勇)收到繳納抗訴費用通知後仍不予繳納。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抗訴人(張光勇)自動撤回抗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