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

《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修訂版)》是為規範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的結算行為,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防範和化解期貨市場的風險,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的細則。由上海期貨交易所於2024年6月14日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修訂版)
  • 頒布時間:2024年6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14日
  • 發布單位:上海期貨交易所
發布信息,細則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發布《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修訂版)》的公告
〔2024〕89號
《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修訂版)》已經上海期貨交易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已報告中國證監會,現予以發布, 自2024年6月14日實施。
英文文本見官方英文網站,僅供參考。如與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為準。
上海期貨交易所
2024年6月14日

細則全文

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
(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的結算行為,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防範和化解期貨市場的風險,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會員保證金、盈虧、手續費、交割貨款及其它有關款項進行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交易所的結算實行保證金制度、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等。
第四條 交易所只對會員進行結算,期貨公司會員對客戶進行結算。
第五條 本細則適用於交易所內的一切結算活動,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交易所會員及其工作人員、客戶和交易所指定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以下簡稱存管銀行)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結算機構
第六條 結算機構是指交易所內設定的結算部門。結算機構負責交易所期貨交易的統一結算、保證金管理及結算風險的防範。
第七條 結算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控制結算風險;
(二)登錄和編制會員的結算賬表;
(三)辦理資金往來匯劃業務;
(四)統計、登記和報告交易結算等情況;
(五)處理會員交易中的賬款糾紛;
(六)辦理交割結算等業務;
(七)按規定管理保證金。
第八條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統中成交的契約應當通過結算機構進行統一結算。
第九條 交易所可以檢查會員的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的憑證和賬冊,會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 會員應當設立結算部門。期貨公司會員結算部門負責會員與交易所、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結算工作;非期貨公司會員結算部門負責會員與交易所之間的結算工作。
結算部門應當妥善保管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憑證、賬冊,以備查詢和核實。
第十一條 結算交割員是經會員法人授權代表會員辦理結算和交割業務的人員。每一會員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含兩名)的結算交割員。
結算交割員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於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有關規定,經交易所培訓合格,取得《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交割員培訓合格證書》,並經所屬會員的法人授權後取得《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交割員證》(以下簡稱《結算交割員證》)。
第十二條 結算交割員的業務職責:
(一)辦理會員出入金業務;
(二)獲取交易所提供的結算數據,並及時核對;
(三)辦理有價證券的交存與提取手續;
(四)辦理實物交割手續;
(五)辦理其他結算、交割業務。
第十三條 結算交割員在交易所辦理結算與交割業務時,應當出示《結算交割員證》,否則交易所不予辦理。
第十四條 《結算交割員證》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偽造、塗改、借用。
第十五條 結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交易所和會員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 存管銀行
第十六條 存管銀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協助交易所辦理期貨交易結算業務的銀行。
第十七條 存管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全國性的商業銀行,資金雄厚,信譽良好;
(二)在全國各主要城市設有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
(三)擁有先進、快速的異地資金劃撥手段;
(四)擁有保證金管理制度;
(五)擁有懂得期貨知識、風險防範意識強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交易所認為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符合以上條件,並經交易所同意成為存管銀行後,存管銀行與交易所應當簽訂相應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規範相關業務手續。
第十八條 存管銀行的權利:
(一)開設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會員專用資金賬戶及其他與結算有關的賬戶;
(二)吸收交易所和會員的存款;
(三)了解會員在交易所的資信情況。
第十九條 存管銀行的義務:
(一)根據交易所提供的票據或數據優先劃轉會員的資金,並及時將資金劃轉結果和相關賬戶變動信息反饋給交易所;
(二)保守交易所和會員的商業秘密;
(三)在交易所出現重大風險時,應當協助交易所化解風險;
(四)接受交易所對其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進行監督。
1.向交易所提供會員專用資金賬戶的資金情況;
2.根據交易所的要求,協助交易所核查會員資金的來源和去向;
3.向交易所及時通報會員在資金結算方面的不良行為和風險;
4.向交易所及時通報會員標準倉單的質押情況;
5.根據中國證監會或交易所的要求,對會員專用資金賬戶中的資金實行必要的監管措施。
第四章 日常結算
第二十條 交易所在各存管銀行開設一個專用的結算賬戶,用於存放會員的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第二十一條 會員應當在存管銀行開設專用資金賬戶,用於存放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與會員之間期貨業務資金的往來通過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和會員專用資金賬戶辦理。
第二十三條 交易所對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的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為每一會員設立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會員出入金、盈虧、期權權利金、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等。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對客戶存入會員專用資金賬戶的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為每一客戶設立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客戶出入金、盈虧、期權權利金、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等。
第二十五條 交易所可以在不通知會員的情況下通過存管銀行從會員的專用資金賬戶中收取各項應收款項,並可以隨時查詢該賬戶的資金餘額和往來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會員開立、更名、更換或註銷專用資金賬戶,應當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憑交易所結算機構簽發的《專用通知書》到存管銀行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會員轉讓會員資格,受讓方應當重新開立專用資金賬戶。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結算準備金是指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契約占用的保證金。
期貨公司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為200萬元,以期貨公司會員自有資金足額繳納;非期貨公司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為50萬元。
第三十條 交易所根據會員當日結算準備金餘額中的貨幣資金部分,以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並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存管銀行支付利息日後的下一個工作日內,將利息轉入會員結算準備金。具體執行利率由交易所確定、調整並公布。
第三十一條 交易保證金是指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確保契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契約占用的保證金。當期貨契約買賣雙方成交後,交易所按持倉契約價值的一定比率或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方式向雙方分別收取交易保證金。
在下列情況下,交易所可以單邊收取交易保證金:
(一)同一客戶在同一會員處的同品種期貨契約雙向持倉(期貨契約進入最後交易日前第五個交易日閉市後除外);
(二)非期貨公司會員在交易所同品種期貨契約雙向持倉(期貨契約進入最後交易日前第五個交易日閉市後除外);
(三)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 各品種期貨契約交易保證金的最低收取標準在期貨契約中規定,不同階段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標準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經交易所同意,會員可以用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代理客戶交易,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於客戶所有,應當存放於會員專用資金賬戶,以備隨時交付保證金及有關費用。
期貨公司會員除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為客戶向交易所交存保證金、進行交易結算外,保證金嚴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條 期貨公司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交易保證金不得低於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交易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是指每一交易日閉市後,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契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淨額一次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第三十七條 交易所根據會員當日成交契約數量按照相關標準計收交易手續費。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部分或者全部契約的交易手續費計收標準。
交易所可以根據下單數量、撤單數量等按照相關標準計收申報費等費用。
具體計收標準另行公布。
交易所可以對會員應交納的交易手續費進行減收,減收方案由交易所另行制定並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會員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交易所有關規定,規範使用交易所減收的交易手續費。
第三十八條 當日有成交價格的期貨契約的當日結算價,是指該契約當日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
當日無成交價格的期貨契約的當日結算價,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當日閉市時交易所計算機系統中該契約有買賣雙方報價的,按照最優的買方報價、賣方報價和該契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格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為該契約的當日結算價。
(二)當日該契約閉市前連續五分鐘報價保持停板價格,且交易所計算機系統中只有單方報價的,以該停板價格為該契約的當日結算價。
(三)除上述第(一)、(二)項之外的其他情況,該契約的當日結算價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該契約當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契約結算價的漲跌幅度(%)小於等於該契約當日漲跌停板的,該契約當日結算價=該契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1±該契約當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契約結算價的漲跌幅度)。
2.該契約當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契約結算價的漲跌幅度(%)大於該契約當日漲跌停板的,該契約當日結算價=該契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1±該契約的當日漲跌停板)。
3.該契約前面所有月份契約當日均無成交,無法確定該契約當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契約結算價漲跌幅度的,該契約當日結算價=該契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
某期貨品種新上市契約掛盤前一交易日閉市時,該期貨品種所有契約在當日均無成交且無持倉的,該期貨品種所有契約的當日結算價以新上市契約的掛盤基準價為基礎確定。
第三十九條 期貨契約均以當日結算價作為計算當日盈虧的依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盈虧=∑[(賣出成交價-當日結算價)×賣出量]+∑ [(當日結算價-買入成交價)× 買入量] +(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當日結算價)×(上一交易日賣出持倉量-上一交易日買入持倉量)
第四十條 當日盈虧在每日結算時進行劃轉,當日盈利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當日虧損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當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超過昨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當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低於昨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
手續費、稅金、期權權利金等從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盈虧、手續費、期權權利金等應當用貨幣資金支付。
第四十一條 結算準備金餘額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結算準備金餘額= 上一交易日結算準備金餘額+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證金-當日交易保證金+當日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實際可用金額-上一交易日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實際可用金額+當日盈虧+當日期權權利金收支+入金-出金-手續費等
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實際可用金額的具體計算方法見本細則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結算完畢後,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低於最低餘額時,該結算結果即視為交易所向會員發出的追加保證金通知,兩者的差額即為追加保證金金額。
交易所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後,可以通過存管銀行從會員的專用資金賬戶中扣劃。若未能全額扣款成功,會員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補足至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未補足的,若結算準備金餘額大於零而低於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不得開新倉;若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零,則交易所將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和保證金變動情況,在交易過程中進行結算並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會員應當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補足追加保證金。未按時補足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會員劃撥資金的方式:
(一)銀行扣劃。會員應當以書面或者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出入金申請。
會員在閉市前提交的入金申請,經交易所審核後,於當日閉市結算前完成入金劃轉。
會員在閉市前提交的出金申請,經交易所審核後,於當日閉市結算後集中辦理會員出金劃轉。除特殊情況外,交易期間不予辦理會員出金劃轉。
會員在閉市結算後提交的出入金申請,於下一個交易日辦理出入金劃轉。
(二)票據支付。會員也可以用專用資金賬戶開出的支票、本票和貸記憑證入金。會員用此方式劃入的資金,經存管銀行確認到賬後,交易所將在不遲於確認時間的下一節交易前增加會員在交易所內的結算準備金。
此方式只適用於會員的入金。
第四十四條 會員出金應當符合交易所規定。會員的出金標準為:
(一)當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實際可用金額大於等於交易保證金的80%時:
可出金額= 實有貨幣資金-交易保證金×20% -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
(二)當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實際可用金額小於交易保證金的80%時:
可出金額= 實有貨幣資金-(交易保證金-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實際可用金額)-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對會員出金標準做適當調整。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和客戶,交易所可以限制會員出金:
(一)涉嫌重大違規,經交易所立案調查的;
(二)因投訴、舉報、交易糾紛等被法務部門、交易所或其他有關部門正式立案調查,且正處在調查期間的;
(三)交易所認為市場出現重大風險時;
(四)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六條 當日結算完成後,會員應當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得相關的結算數據。
第四十七條 遇特殊情況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時提供結算數據,交易所將另行通知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
第四十八條 會員每天應當及時地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結算數據,做好核對工作,並將之妥善保存,該數據應當至少保存20年,但對有關期貨交易有爭議的,應當保存至該爭議消除時為止。
第四十九條 會員如對結算數據有異議,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三十分鐘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況,會員可以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後二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規定時間內會員沒有對結算數據提出異議,則視作會員已認可結算數據的正確性。
第五十條 交易所在交易結算完成後,將會員資金的劃轉數據傳遞給有關存管銀行。存管銀行應當及時將劃賬結果反饋給交易所。
第五十一條 交易所將在每月的第一個交易日向會員提供上月的《上海期貨交易所資金結算表》(加蓋結算專用章)、《上海期貨交易所發票》(手續費),作為會員核查交易賬簿記錄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 會員應當加強對結算交割員的管理,嚴格操作規範,特別要從嚴管理密碼,以防密碼被盜造成泄密。
第五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提出申請,經交易所批准,可以進行移倉:
(一)期貨公司會員因故不能從事期貨經紀業務;
(二)會員發生合併、分立、停業、解散、破產;
(三)交易所規定的其他移倉情形。
發生前款規定情形的,會員應當提交移入和移出倉位的會員同意移倉申請書等移倉申請材料。其中,期貨公司會員發生前款第(一)、(二)項情形的,還應當提交監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已告知客戶移倉事宜的證明材料等。
第五十四條 移倉申請經批准後,交易所將與會員約定某一交易日為移倉結算日。
第五十五條 交易所將在約定日期的當日結算完成後,為會員移倉,並提供移倉前和移倉後的相關結算報表由會員確認。
第五十六條 移倉內容包括持倉及保證金,但不包括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當日的盈虧、交易手續費、稅金等其他款項。
第五十七條 會員應當仔細核對移倉前後的持倉及資金情況,一經確認,不得更改。
第五章 實物交割結算
第五十八條 會員進行實物交割,應當按規定向交易所交納交割手續費。具體標準在交割細則中載明。
第五十九條 交割貨款結算實行一收一付,先收後付的方法。交割貨款的收付可以選擇使用內轉或銀行劃轉方式辦理。使用內轉方式的會員最遲應當在第二交割日14:00前向交易所提交《會員交割貨款內轉申請》,交易所在會員結算準備金中內轉交割貨款。使用銀行劃轉方式的會員,其買方交割貨款可以用貸記憑證、本票、支票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方式劃入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賣方交割貨款由交易所劃至會員專用資金賬戶。
買方會員在第二交割日14:00前未支付交割貨款的,交易所可以從該會員結算準備金中內轉交割貨款。
第六十條 交割結算的基準價為該期貨契約最後交易日的結算價,但燃料油期貨交割結算的基準價按照《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期貨交割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確定,黃金期貨交割結算的基準價按照《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確定,氧化鋁、丁二烯橡膠、天然橡膠、漂白硫酸鹽針葉木漿和不鏽鋼期貨交割結算的基準價按照《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相關規定確定,石油瀝青期貨交割結算的基準價按照《上海期貨交易所石油瀝青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相關規定確定。交割商品計價以交割結算基準價為基礎,再加上不同等級商品質量升貼水以及非基準交割倉庫與基準交割倉庫的升貼水。
第六十一條 交易所向買方會員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賣方會員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買方會員向買方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交易所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賣方會員向交易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賣方客戶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賣方會員最遲應當在最後交易日後第五個工作日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交至交易所。
第六十二條 會員遲交增值稅專用發票3至10天的,每天處以貨款金額0.5‰的滯納金;遲交11至30天,每天處以貨款金額1‰的滯納金;超過30天未交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視作不交增值稅專用發票,處以貨款金額20%的違約金。
第六十三條 在交割期內,買方會員按規定在14:00之前辦妥貨款事宜,交易所當日結算時清退其相應的保證金;如在14:00之後辦妥的,交易所將在下一交易日結算時清退相應的保證金。
在交割期內,賣方會員按規定辦妥標準倉單事宜,交易所當日結算時清退其相應的保證金;如第二交割日閉市後未辦妥增值稅專用發票事宜,交易所當日對相應交割頭寸以該契約交割結算價收取不低於15%的保證金,該保證金在賣方會員辦妥增值稅專用發票事宜後清退。
第六十四條 黃金期貨、燃料油期貨交割結算、出入庫溢短結算及發票流程按照《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期貨交割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
第六十五條 經交易所批准,會員可以將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但虧損、費用、稅金、期權權利金等均應當以貨幣資金結清。
第六十六條 期貨公司會員的客戶以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視為同意期貨公司會員將其有價證券提交交易所作為保證金。
客戶、會員以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視為授權交易所對相應有價證券進行劃轉或者作質押處理。
第六十七條 經交易所批准,以下有價證券可以作為保證金:
(一)標準倉單;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在境內發行的記賬式國債;
(三)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有價證券。
作為保證金的有價證券具體由交易所確定並向市場公布。
第六十八條 以國債作為保證金的,每次提交的國債面值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第六十九條 辦理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手續:
(一)申請:客戶應當通過會員辦理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業務。會員辦理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業務時,應當向交易所提出申請。具體辦理時間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二)驗證交存:
1.會員將標準倉單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提交交易所辦理交存手續,獲交易所批准後,完成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交存業務。
2.以國債作為保證金的,客戶、非期貨公司會員應當確保託管賬戶中存有數量足夠的、無其他權利瑕疵的國債。交易所按照會員的申請委託託管機構進行國債劃轉或者質押登記,託管機構對國債進行劃轉或者質押登記後視為辦理完成。
3.其他有價證券的驗證交存應當符合交易所的規定。
第七十條 作為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市值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的,每日結算時,交易所以該標準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契約的當日結算價為基準價計算其市值。
當日閉市前,先以前一交易日該標準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契約的結算價為基準價計算其市值。
(二)國債作為保證金的,國債的基準價取託管機構估值數據的較小值,交易所每日結算時以前一交易日該國債基準價的淨價確定其市值。交易所有權對國債的基準價進行調整。
(三)其他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其市值計算的基準價由交易所核定。
第七十一條 作為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市值按照折扣比率計算後的金額稱為折後金額。有價證券的折扣比率由交易所確定、調整並公布,其中標準倉單、國債的折後金額不高於其市值的80%。
交易所每日結算時,按規定的基準價調整作為保證金的有價證券市值和折後金額。
第七十二條 交易所按照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的實有貨幣資金的4倍(配比乘數)確定會員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最大配比金額。
交易所按照有價證券折後金額和最大配比金額中的較低金額作為會員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實際可用金額。會員辦妥作為保證金使用的有價證券交存手續後,交易所將該筆有價證券的實際可用金額計入會員結算準備金。
交易所在每日結算時,根據以上原則自動調整會員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實際可用金額。
第七十三條 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狀況調整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基準價、折扣比率、配比乘數,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七十四條 國債作為保證金期間發生兌息的,利息歸國債所有人所有,並按照託管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五條 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期限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該有價證券的有效期。屆滿後仍需作為保證金的,應當重新辦理手續。
第七十六條 國債作為保證金的,國債到期日前一個月的第一個交易日結算時起,交易所不再將該國債計入實際可用金額計算。會員應當在國債到期日之前辦理提取或者解除質押手續。
第七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有關會員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額度:
(一)會員提取和運用資金出現較大風險並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權益的;
(二)作為保證金的有價證券出現瑕疵或者發生重大風險的;
(三)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取消會員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額度後,會員保證金不足的,應當予以補足。
第七十八條 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提取或者解除質押的,應當彌補相應的保證金。具體辦理時間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七十九條 辦理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會員應當向交易所繳納手續費。手續費由交易所按不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收取。具體計費金額和收費標準由交易所確定、調整並公布。
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業務中託管機構收取的有關費用,按照託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條 當會員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證金債務和相關債務時,交易所有權處置作為保證金的有價證券,從所得的款項中優先受償交易保證金債務和相關債務。會員應當承擔處置作為保證金的有價證券時產生的損失及費用。
第八十一條 交易所處置作為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可以按照有價證券的市場流動性、有效期限、處置效率等因素選擇需要處置的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的處置方式為拍賣、變賣和協定折價等,交易所可以根據情況確定處置方式,具體處置由交易所自行辦理或者委託託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使用拍賣、變賣等公開處置方式時,交易所可以公布會員交存至交易所的全部有價證券,由市場參與者根據公布的有價證券提交申購意向。
第七章 風險與責任
第八十二條 會員對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契約負有承擔風險的責任。
第八十三條 風險防範實行兩級負責制。交易所防範會員的風險,會員防範客戶的風險。
第八十四條 會員不能履行契約責任時,交易所可以對其採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動用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二)暫停開倉交易;
(三)按規定強行平倉,直至用平倉後釋放的保證金能夠履約為止;
(四)將交存的有價證券變現,用變現所得履約賠償。
第八十五條 如採取前條措施後會員仍欠資金,交易所將按以下步驟履約賠償:
(一)取消會員資格,用該會員的會員資格費抵償;
(二)經理事會批准,動用風險準備金進行履約賠償;
(三)動用交易所的自有資產進行履約賠償;
(四)通過法律程式繼續對該會員追償。
第八十六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準備金制度。風險準備金是指由交易所設立,用於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虧損的資金。
第八十七條 風險準備金的來源:
(一)交易所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含向會員優惠減收部分)20%的比例,從管理費用中提取;
(二)符合國家財政政策規定的其他收入。
當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交易所註冊資本10倍時,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可以不再提取。
第八十八條 風險準備金應當單獨核算,專戶存儲,除用於彌補風險損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十九條 風險準備金的動用應當經交易所理事會批准,報告中國證監會後按規定的用途和程式進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十一條 有關連續交易的結算,上海期貨交易所連續交易細則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二條 交易所對期權結算業務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九十三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九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4年6月14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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