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築材料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

上海建築材料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

(1993年9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 國家建材局聯合發布滬府〔1993〕63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建築材料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0902/80903
  • 發布文號:滬府[1993]63號
  • 發布日期:1993-09-21
【發布單位】80902/80903
【發布文號】滬府[1993]63號
【發布日期】1993-09-21
【生效日期】1993-09-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建築材料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
(1993年9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
國家建材局聯合發布滬府〔1993〕6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完善市場機制,實現建材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證參與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上海建築材料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共同組建,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國家建材局共同領導,接受交易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交易所是非營利性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經濟上獨立核算,實行以收抵支,自求平衡。
第四條交易所依照期貨交易規則和本規定,在指定的交易場所公開、公正、公平、規範化地組織建築材料及與建築相關產品的現貨交易,並逐步開展期貨交易。
第五條交易所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總裁負責制。
第六條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進入交易所的單位及其人員、交易活動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是交易所的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後方可生效。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交易所章程、會員管理辦法;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
(三)審議、通過總裁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其他需要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事項。
交易所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須報管委會批准。
第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二年。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提出修改交易所章程的建議,制定、修改交易所交易規則;
(二)審查批准接受會員;
(三)決定對會員開除會籍的處分;
(四)任命交易所總裁;
(五)決定交易所內部的重大事務;
(六)履行管委會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十一人組成。其中會員理事五人,非會員理事五人,總裁是當然理事。
會員理事由會員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政府有關部門委派。
理事會的決議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後方可生效。
會員大會召開會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會議主席。
第十三條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國家建材局及有關單位的人員組成交易所監事會,在管委會領導下,依法對交易所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對交易中產生的交易所與會員之間的糾紛進行仲裁。
第十四條總裁是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副總裁等高級職員由總裁聘任。總裁由政府有關部門提名,由理事會任命,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五條交易所根據工作需要設定若干職能部門。
第三章 會員和出市代表
第十六條交易所實行會員制。
第十七條交易所會員可從事自營業務和申請從事代理業務。
第十八條交易所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生產、使用或經營建築材料及與建築相關產品的企業,以及期貨經紀公司和金融單位;
(二)生產型企業的註冊資金在10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經營型企業的註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期貨經紀公司的註冊資金在1000萬元以上;
(三)有從事經營建築材料與建築相關產品期貨交易的專業人員;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五)商業信譽好。
第十九條凡具備上述條件的企業,填寫《上海建築材料交易所會員申請表》,經交易所理事會審查批准後,即為交易所會員。
第二十條會員平等地享受交易所章程賦予的權利,同時履行交易所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交易的會員可委派1~2名經交易所審查並培訓合格的出市代表進場交易,未取得出市代表資格的人員不能進場交易。
第二十二條出市代表只能接受本單位的指令進行交易,不得接受其他會員或非會員單位的指令。
第二十三條會員及其出市代表的資格每年複查一次。
第四章 交易
第二十四條交易所會員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進行集中交易,交易所內的交易活動受本規定保護。
第二十五條交易的品種為建築材料及與建築相關的產品。
第二十六條交易商品的質量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質量標準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二十七條交易方式為競價買賣、徵購拍賣等。
第二十八條交易形式為現貨交易、現貨契約的轉讓交易,並逐步開展期貨交易。
第二十九條交易採用自由報價的公開競價方式,由電腦自動撮合成交。成交實行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
第三十條現貨交易的現貨契約的轉讓交易,使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範契約;期貨交易使用標準化契約。
第三十一條禁止會員下列行為:
(一)自行配對成交、私下對沖;
(二)製造或散布虛偽的信息;
(三)以操縱市場為目的,用直接或間接的方法,操縱或擾亂交易秩序。
第三十二條會員應按規定向交易所報告其交易業務情況,交易所有權對會員的交易業務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章 代理
第三十三條代理是指會員接受非會員客戶委託代理買賣或轉讓契約、契約的行為。非會員單位不能直接進場交易,只能委託會員並通過其出市代表進行交易。
第三十四條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客戶名義在交易所會員的代理機構開立帳戶,委託該會員代理期貨買賣業務。
第三十五條國家行政機關、交易所以及與交易管理直接有關的公職人員不得參與交易所的期貨交易。
第三十六條非會員客戶可以自主委託交易所會員代理買賣業務,不受原經營範圍限制,並按代理的有關規定交付保證金和佣金。
第三十七條交易所會員從事代理業務,必須符合代理的有關規定,並經交易所批准。
第三十八條交易所會員的自營業務和代理業務及帳戶都必須分開,自營業務和代理業務必須由不同的業務部門辦理,實行代理優先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交易所會員的代理業務必須進場公開交易,不得自行配對成交和私下對沖。
第四十條交易所只對會員負責,會員必須對被代理者的代理業務負責。
第六章 價格
第四十一條交易所內交易價格為指定交貨地點的價格。交易所的法定報價貨幣為人民幣。
第四十二條交易所內的交易價格隨行就市。
第四十三條交易所對非正常因素引起的價格暴漲或暴跌現象,採用限定漲跌價幅的辦法管理,必要時交易所有權宣布停市。
第四十四條每一個交易日的交易品種、成交數量、成交價格等信息,由交易所統一發布。
第七章 結算與交割
第四十五條交易所對所內的交易進行統一結算。
第四十六條會員的交易帳戶由交易所統一結算和管理;客戶的交易帳戶由其代理的會員統一結算和管理。
各交易帳戶的資金收支必須分列,禁止挪用、套用不同帳戶之間的資金。
第四十七條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分為基礎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追加保證金。基礎保證金未交足的不得進場交易;履約保證金不足規定數額的,必須按規定交足追加保證金。
對追加保證金不足規定數額的持倉,交易所有權採取強制平倉措施。
第四十八條交易所實行每日結算制度。每交易日的全部交易帳戶須在下一交易日開盤前結清。
第四十九條交易成交後,買賣雙方均應向交易所繳納手續費。手續費的費率確定和調整,由交易所報物價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五十條交易所得作為交易企業的利潤,交易損失在交易企業的利潤中軋抵。
第五十一條交易所對在交易所成交的契約、契約負完全責任,包括代替違約者履行契約的責任。對違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交易所有權追索並給予處罰。
第五十二條交易所定期公告契約、契約的交割日期,對需要進行實物交割的契約、契約,由交易所負責組織交割。
第五十三條所有在交易活動中形成的業務記錄、單據、憑證、帳冊等資料必須保存五年。在此期間,政府有關部門和交易所要按規定查詢。
第八章 仲裁與處罰
第五十四要會員與交易所之間發生糾紛,雙方協商無效,提請監事會仲裁;
會員與會員之間在交易中發生業務糾紛,雙方協商無效,由交易所仲裁;
非會員客戶與會員之間發生業務糾紛,事先協定明文要求交易所仲裁的,在雙方協商無效時,當事人可提出仲裁申請,由交易所仲裁。
第五十五條監事會的裁決和交易所的裁決以書面方式作出,均為終局裁決。
監事會和交易所在收到當事人仲裁申請書之日起,應在三十日內作出仲裁決定。
第五十六條仲裁的程式為:
(一)聽取申訴;
(二)受理指控;
(三)調查和審理;
(四)調解和裁決。
第五十七條會員違規、違約,由交易所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的,交易所可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違規行為,並給予警告、罰款、停止入場交易、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罰,或採取強制平倉措施。
(二)違約的,由交易所另行制定處理辦法,報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五十八條交易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由交易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制裁。
第五十九條管委會對違反本規定和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的當事人,有權責成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第六十條對觸犯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有關程式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交易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管委會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由交易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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