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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經濟運行效率,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充分發揮期貨市場功能,保證期貨交易正常進行,維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是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所。
第三條 交易所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交易所履行自律管理職能,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於交易所內一切業務活動,交易所、交易所會員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章程。
第六條 交易所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並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保障黨委發揮政治領導核心作用、紀委發揮監督作用和各級基層黨組織發揮戰鬥堡壘作用。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七條 交易所中文名稱為:上海期貨交易所;英文名稱為Shanghai Futures Exchange,英文縮寫為SHFE。
第八條 交易所住所為:上海市浦東新區松林路300號上海期貨大廈。
第九條 交易所為永久存續的法人。
第十條 交易所是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設立的,履行規定職責,按照本章程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十一條 總經理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交易所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2500萬元。註冊資本劃分為均等份額,由會員出資認繳。
第十三條 交易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制定並實施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設計契約、安排契約上市;
(四)組織並監督交易、結算、交割、行權與履約;
(五)制定並實施風險管理制度,控制市場風險;
(六)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
(七)發布市場信息;
(八)組織開展市場宣傳和投資者教育服務;
(九)監管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的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十)查處違規行為;
(十一)及時發現、處理並依法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期貨違法違規線索,配合中國證監會檢查和調查取證;
(十二)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期貨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督促會員加強對客戶交易行為的管理;
(十三)為期貨交易相關的其他業務提供交易、結算、交割等服務;
(十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交易所名稱、註冊資本、住所、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終止:
(一)會員大會決定解散;
(二)因合併或者分立而終止;
(三)中國證監會決定關閉。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終止的,由中國證監會批准。
交易所終止,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六條 會員是指根據期貨交易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經交易所審查批准,在本交易所進行交易活動的營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十七條 會員分為期貨公司會員和非期貨公司會員。
第十八條 申請成為交易所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的營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二)承認並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和業務規則;
(三)擁有規定限額以上的註冊資本和淨資產;
(四)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歷史,最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或者被期貨交易所除名的記錄;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貨業務管理制度;
(六)有期貨從業資格的人員,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設施;
(七)申請期貨公司會員的,應當持有中國證監會核發的經營期貨業務的許可證書;
(八)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交易所接納會員,應當經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預審,理事會批准,並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制發會員證書,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交易所從事規定的交易、結算、交割、行權與履約等業務;
(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期貨交易的信息和服務;
(四)按規定轉讓或者放棄會員資格;
(五)聯合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六)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及有關決定;
(三)建設交易相關技術系統,完善合規與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四)對自身及客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防範違規交易行為和交易異常風險;
(五)進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開展投資者教育,妥善處理糾紛與投訴,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六)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和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七)出席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八)接受交易所監督管理;
(九)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會員數目的上限由理事會確定,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三條 經交易所批准成為會員的,應當繳納出資50萬元,取得會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 會員資格應當按照交易所規定條件和程式轉讓,轉讓方應當事先向交易所提交有關報告,受讓方應當符合本章程第十八條規定。受讓方向交易所提出入會申請並提交相關檔案、資料,經交易所理事會審查批准後方可履行轉讓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會員被取消會員資格或者申請放棄會員資格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六條 吸收合併會員的法人或者與會員合併後新設立的法人需要承繼會員資格的,應當符合本章程第十八條規定,並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交易所理事會審查批准後,方可承繼會員資格。
吸收合併會員的法人或者與會員合併後新設立的法人,有優先取得會員資格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交易所會員申請放棄會員資格、被取消資格或者會員資格發生變更的,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應當制定會員管理辦法,對會員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交易、結算等業務的需要,設立特別會員。特別會員的種類、資格條件以及權利、義務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交易所充分保障會員參與市場業務的權利,為會員及期貨行業發展創新提供服務與支持。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是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
(二)選舉和更換會員理事、會員監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五)審議交易所風險準備金使用情況;
(六)決定增加或者減少交易所註冊資本;
(七)決定交易所的合併、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
(八)決定交易所理事會、監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1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會員理事人數不足本章程規定人數的2/3;
(二)1/3以上會員聯名提議;
(三)理事會或者監事會提議。
第三十三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的,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開會員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會員。臨時會員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四條 會員大會應當有2/3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每一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
會員大會對交易所合併、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增加或者減少交易所註冊資本形成決議,應當經全體會員2/3以上通過,會員大會形成的其他決議應當經全體會員1/2以上通過。
會員大會可以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也可以通過網路或者其他通訊方式召開。通過網路或者其他通訊方式參會的具體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會員參加會員大會,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出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代理人應當向交易所提交會員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六條 會員大會應當對表決事項製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會員大會結束之日起10日內,交易所應當將會員大會全部檔案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根據中國證監會提名,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任免;
(三)通過對理事會成員的不信任案,並提請有關機構審議批准;
(四)擬訂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五)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六)審議交易所合併、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七)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定;
(八)決定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的接納和退出;
(九)決定對違規行為的紀律處分;
(十)決定交易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十一)審議批准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制定的細則和辦法;
(十二)審議批准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方案;
(十三)審議批准總經理提出的交易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十四)審議批准交易所對外投資計畫;
(十五)監督總經理組織實施會員大會決議和理事會決議的情況;
(十六)監督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
(十七)組織交易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工作,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變更事項;
(十八)交易所章程規定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前款有關職權,理事會可以授予專門委員會或者總經理行使。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由17名理事組成。其中會員理事為11名、非會員理事為6名。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理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理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理事任期屆滿的,應當及時改選或者委派。
理事會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理事會成員低於本章程規定人數的2/3,在新任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理事職務。
會員理事由理事會或者1/5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由會員大會差額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交易所總經理是當然理事。
第三十九條 理事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建立與會員的信息溝通機制,聽取和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理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理事長的任期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和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理事會報告。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應當指定副理事長或者其他理事代其履行職權。
第四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理事和全體監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1/3 以上理事或者理事長提議;
(二)中國證監會提議。
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會議通知時間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第四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2/3以上理事出席,會議決議應當經全體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理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理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檔案報送中國證監會。
理事與待審議事項存在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對該事項迴避表決。
第四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本人不能出席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當載明授權範圍。每位理事只能接受1名理事的委託。
理事會可以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也可以通過網路或者其他通訊方式召開。通過網路或者其他通訊方式參會的具體規則另行制定。
理事會應當對會議表決事項形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籤名。
第四十五條 理事會下設監察、交易、交割、會員資格審查、調解、財務、技術專門委員會,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為議事機構,協助理事會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其職責由理事會規定。
第四十六條 各專門委員會委員由交易所會員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員和其他專業人士組成,由理事會任命,每屆任期3年。
第四十七條 各專門委員會分別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原則上應當由會員代表擔任,1名副主任由交易所工作人員擔任,負責處理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均由理事會任命。根據理事會工作需要,專門委員會正、副主任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六章 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十八條 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負責交易所日常管理工作。設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若干人。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按照相關規定聘任。
總經理的任期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主持交易所日常工作;
(三)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組織擬訂有關細則和辦法;
(四)擬訂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方案;
(五)擬訂並實施經批准的交易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
(六)擬訂並實施經批准的交易所對外投資計畫;
(七)擬訂交易所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八)擬訂交易所合併、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九)擬訂交易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的方案;
(十)決定交易所機構設定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
(十一)決定交易所員工的工資和獎懲;
(十二)章程規定或者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權。
第五十條 交易所建立總經理辦公會議制度,由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參加,對交易所日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事項作出決策。
第五十一條 總經理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是交易所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交易所財務;
(二)監督交易所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
(三)當理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交易所利益時,要求理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提出議案;
(六)本章程規定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並對理事會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成員不少於5名。監事會應當包括會員監事、專職監事和職工監事,其中中國證監會委派專職監事1至2名。會員監事1至3名,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產生。職工監事不少於2名,占比應不低於監事會人數的1/3,由交易所職工民主差額選舉產生。
理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監事會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會成員低於本章程規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監事會通過。
監事長的任期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第五十六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監督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主持監事會其他日常工作。
監事長臨時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指定1名監事代其履行職責。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臨時監事會:
(一)1/3以上監事或者監事長提議;
(二)中國證監會提議。
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的,會議通知時間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第五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本人不能出席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當載明授權範圍。每位監事只能接受1名監事的委託。
監事會可以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也可以通過網路或者其他通訊方式召開。通過網路或者其他通訊方式參會的具體規則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決議應當經1/2以上監事表決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籤名。
監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監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檔案報送中國證監會。
監事與待審議事項存在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對該事項迴避表決。
第六十條 監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定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根據監事會授權開展工作,對監事會負責。
第八章 業務管理
第六十一條 期貨交易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通過交易所進行。
期貨交易撮合成交的一般原則為價格優先、時間優先,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期貨交易的結算,由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交易所可以設立獨立結算機構,提供結算服務。
第六十三條 交易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條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交易編碼制度、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套利交易管理制度、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漲跌停板制度、交易限額制度、持倉限額制度、異常交易管理制度、實際控制關係賬戶管理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強制減倉制度、風險準備金制度、交割制度、行權與履約制度、手續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風險警示制度、市場禁止進入制度等。
第六十五條 交易所根據業務需要,實行做市商制度。
第九章 財務管理
第六十六條 交易所財務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十七條 交易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每一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第六十八條 交易所按照國家規定製定內部審計制度。
第六十九條 交易所按規定向會員收取年會費,每個期貨公司會員的年會費為2萬元,每個非期貨公司會員的年會費為1萬元。
第七十條 經理事會批准,交易所以其收入抵補各項費用開支,實現的稅後淨利潤根據有關財務規定轉作盈餘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虧損。
第七十一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發展需求,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為會員提供相應的優惠、扶持措施。
第七十二條 為保證交易所正常運行,交易所按規定提取風險準備金。
風險準備金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章 處罰與爭議處理
第七十三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期貨服務機構以及其他市場參與主體在交易所開展相關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本章程和交易所業務規則。
交易所可以對期貨市場參與者遵守本章程和業務規則的情況,進行現場或者非現場檢查。
交易所可以根據本章程和業務規則,對期貨市場參與者的違規、違約行為進行處理。
第七十四條 交易所在職責範圍內,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期貨服務機構以及其他市場參與主體涉嫌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並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發現、處理和報送期貨違法違規線索。
中國證監會依法查處期貨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時,交易所按照要求予以積極配合。
第七十五條 交易所根據業務規則的規定,可以對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和後果大小,單處或者並處警告、通報批評、暫停開倉交易、強行平倉、暫停期貨業務、暫停期權業務、罰款、沒收違規所得、取消會員資格或者市場禁止進入等處罰。
第七十六條 交易所對違約行為,視情節輕重和後果大小,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通報批評、取消會員資格或者市場禁止進入等處罰。根據法律規定、交易所業務規則以及與市場參與者間的協定,交易所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承擔賠償金。
第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交易所理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專門委員會委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貨交易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條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期貨交易。
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交易所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在任何營利性組織中兼職。未經批准,交易所其他工作人員和非會員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會員單位及其他與期貨交易有關的營利性組織兼職。交易所工作人員違反本章程和業務規則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七十九條 交易所工作人員的配偶及直系親屬不得參與期貨交易。交易所工作人員的配偶及直系親屬違反本規定的,給予該工作人員紀律處分。
第八十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等期貨市場參與者之間因期貨交易發生的期貨業務糾紛,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提請交易所調解,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等期貨市場參與者與交易所之間發生爭議,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約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權利義務關係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交易所可以依據本章程制定業務規則。根據法律法規需要報經證監會批准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報批程式。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期貨交易包括期貨、期權契約交易。
本章程所稱業務規則是指交易所交易規則、實施細則及其他辦法、指引、通知、公告等規範性檔案。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交易所理事會。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自 2021年 7月20日起實施。
修訂信息
《上海期貨交易所章程》(修訂版)已由上海期貨交易所第十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於2021年7月20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