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作為保證金的資產處置業務指引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作為保證金的資產處置業務指引》是為加強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能源中心)資產作為保證金業務管理,規範作為保證金的資產處置流程,根據《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規則》《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結算細則》等相關規定製定的業務指引。由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於2023年9月25日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作為保證金的資產處置業務指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25日
  • 發布單位: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作為保證金的資產處置業務指引
發布信息,指引全文,

發布信息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發布關於《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作為保證金的資產處置業務指引》的公告
發布關於《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作為保證金的資產處置業務指引》的公告,內容為:
〔2023〕47號
為進一步規範作為保證金的資產處置工作,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制定了《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作為保證金的資產處置業務指引》,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英文文本見官方英文網站,僅供參考。如與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為準。
特此公告。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
2023年9月25日

指引全文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作為保證金的資產處置業務指引
(2023年9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能源中心)資產作為保證金業務管理,規範作為保證金的資產處置流程,根據《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規則》《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結算細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業務指引。
第二章 處置條件與方式
第二條 會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中心可以對其提交的作為保證金的資產進行處置:
(一)會員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證金債務和相關債務的;
(二)能源中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作為保證金的外匯資金的處置方式為結匯,能源中心可以將會員的外匯資金轉換成人民幣。
作為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處置方式為拍賣、變賣和協定折價等,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處置方式。
第三章 處置通知與資產選擇
第四條 若會員出現第二條所述情形,能源中心向會員傳送作為保證金的資產處置通知(通知傳送日記為第T日)。
第五條 能源中心在第T日結算後按照外匯資金、國債、標準倉單的順序選擇需要處置的資產,直至選擇的各資產折後金額的總和覆蓋會員的交易保證金債務和相關債務。
第六條 能源中心根據國債的待償期、發行時間及市場流動性等因素選擇需要處置的國債。同一國債按照會員所有客戶(以交易編碼為單位)該國債T日結算後的折後金額由大到小依次選擇。
第七條 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綜合考慮標準倉單的流動性、處置效率、註銷期限等因素,選擇需要處置的標準倉單。
第八條 使用拍賣、變賣等公開處置方式時,能源中心可以公布會員交存至能源中心的全部有價證券,由市場參與者根據公布的有價證券提交申購意向。
第九條 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資產的選擇進行調整。
第四章 外匯資金處置流程
第十條 第T日結算後,能源中心根據會員外匯資金的餘額、銀行實時匯率等因素,選擇換匯銀行,將會員的全部或部分外匯資金轉換成人民幣。
第五章 國債處置流程
第十一條 能源中心按照預計處置金額選擇需要處置的國債,國債的預計處置金額為T日結算後的國債折後金額。能源中心有權對國債的預計處置金額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國債拍賣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拍賣申請
第T日結算後,能源中心向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提交拍賣申請。
(二)拍賣
中央結算公司根據能源中心的申請,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拍賣。
(三)拍賣結果通知
中央結算公司將國債拍賣結果告知能源中心,能源中心將相應結果告知會員。
第十三條 採取變賣方式處置作為保證金的國債的,能源中心向中央結算公司申請辦理。具體要求和流程按照中央結算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採取協定折價方式處置作為保證金的國債的,能源中心與會員、國債持有人協商,協商一致的,能源中心和會員共同向中央結算公司申請辦理。具體要求和流程按照中央結算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標準倉單處置流程
第十五條 標準倉單變賣採取公開競買形式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變賣公告
第T日結算後,能源中心在官網發布標準倉單變賣公告,公布待處置的標準倉單信息、變賣時間、參與及付款方式等事項。
(二)變賣保留價
變賣保留價 =第 T日標準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契約的結算價×折扣比率。
能源中心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調整變賣保留價的折扣比率。
(三)競買人參與條件
競買人需要先按照標準倉單貨款金額的一定比例交納保證金,方可參與競買,具體比例以變賣公告為準。
標準倉單貨款金額根據第 T日標準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契約的結算價計算。
(四)具體流程
1.申請:競買人在規定變賣時段內按照公告要求向能源中心提交申請。
2.結果確定:報價時段結束後,如全部買申報總量小於或等於會員相關債務金額,買申報全部成功;全部買申報總量大於會員相關債務金額時,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募入,募滿為止。低於單筆最低投標量、變賣保留價的申請均無效。
3.結果通知:能源中心在確認變賣結果後,向競買人傳送競買成功通知。對競買未成功的競買人,能源中心退還競買保證金。
(五)交款
能源中心收到競買成功通知的競買人,應當在能源中心規定時間內將標準倉單貨款與預交保證金的差額部分劃入能源中心指定的資金賬戶。上述競買人未按時足額支付貨款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六)標準倉單過戶
能源中心收到足額貨款後,將標準倉單登記至競買成功方名下。
(七)重新組織競買
如果無人參與競買或者全部買申報總量小於會員相關債務金額,能源中心有權公告延長競價時間,或者按照市場行情對變賣保留價進行調整後重新組織競買。
第十六條 採取拍賣方式處置作為保證金的標準倉單的,能源中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有關規定委託具有從事拍賣業務許可資格的企業進行拍賣,拍賣保留價的計算參照變賣保留價執行。
第十七條 採取協定折價方式處置作為保證金的標準倉單的,能源中心將與會員、標準倉單持有人協商,協商一致的,參照能源中心標準倉單轉讓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買受人應當在交納貨款後1個工作日內,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將開具發票的具體事項,包括購貨單位名稱、購貨單位地址、金額、納稅人登記號等信息通知原標準倉單持有人。原標準倉單持有人應當在標準倉單過戶後5個工作日內,向買受人開具發票。原標準倉單持有人未在規定時間開具發票的,交易所按照國家稅務部門公布的增值稅稅率計算原標準倉單持有人應補償買受人的稅額。能源中心可以根據相應稅額繼續對該會員剩餘的標準倉單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 標準倉單在處置期間為凍結狀態,不可進行註銷、交割、期轉現、倉單轉讓、倉單交易等操作。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出現以下情形的,能源中心可以中止作為保證金的資產的處置:
(一)出現政策調整或市場大幅波動等情況;
(二)能源中心認為有必要中止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條 能源中心將資產處置所得款項作為會員的入金處理,並償付會員的交易保證金債務和相關債務,會員可以對償付後的剩餘資金向能源中心提出出金申請。
第二十二條 處置金額不足以覆蓋會員相關債務的,能源中心可以按照上述原則繼續進行資產處置。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能源中心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