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風險控制管理細則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風險控制管理細則》是為了加強期貨交易風險管理,維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期貨交易的正常進行,根據《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規則》制定的修訂版細則。

該修訂版細則於2023年8月25日由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發布,自2023年10月18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風險控制管理細則
  • 發布單位: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
  • 發布時間:2023年8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8日 
發布通知,全文內容,

發布通知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風險控制管理細則(修訂版)》經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已報中國證監會,現予以發布,自2023年10月18日起實施。
低硫燃料油、20號膠、國際銅從2311契約開始,個人客戶持倉退出節點調整為“最後交易日前第五個交易日收盤”。10月24日收盤,低硫燃料油的2311契約個人客戶持倉應當為0手;11月8日收盤,20號膠、國際銅的2311契約個人客戶持倉應當為0手。
英文文本見官方英文網站,僅供參考。如與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為準。
附屬檔案:
1.規則修訂對照表
2.《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風險控制管理細則(修訂版)》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
2023年8月25日

全文內容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風險控制管理細則
(修訂版)
(本細則自2017年5月11日發布實施,2019年8月2日第一次修訂,2020年6月10日第二次修訂,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訂,2020年12月7日第四次修訂,2021年6月11日第五次修訂,2021年11月26日第六次修訂,2023年8月11日第七次修訂,2023年8月25日第八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期貨交易風險管理,維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能源中心)期貨交易的正常進行,根據《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能源中心風險管理實行保證金、漲跌停板、持倉限額、大戶持倉報告、強行平倉、強制減倉、風險警示等制度。
第三條 能源中心、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等期貨市場參與者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保證金制度
第四條 能源中心實行保證金制度。能源中心根據期貨契約上市運行(即從該期貨契約新上市掛牌之日起至最後交易日止)的不同階段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某品種期貨契約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由本細則期貨契約風險控制參數部分具體規定。
第五條 某期貨契約交易保證金標準應當予以調整的,能源中心在新的交易保證金標準執行前一交易日結算時對該期貨契約的所有持倉按新標準進行結算;保證金不足的,相關會員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補足。
賣方可以將標準倉單作為與其所示品種和數量相同的期貨契約持倉的履約保證,其持倉對應的交易保證金不再收取。
第六條 某期貨契約上市運行階段時間段的劃分方法(舉例說明):如原油期貨SC1908,若其運行階段是從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其中:2018年8月1日為該期貨契約新上市掛牌之日、2019年7月31日為最後交易日、2019年7月30日為最後交易日前一個交易日,2019年7月29日為最後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2019年8月為交割月份、2019年7月為交割月份前第一月、2019年6月為交割月份前第二月、2019年5月為交割月份前第三月。示意圖如下:
……
交割月份前第三月
交割月份前第二月
交割月份前第一月
交割月份
本細則有關條款關於上市運行階段時間段的劃分方法參照前款執行。
第七條 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市場風險情況,以公告的形式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並報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一)持倉量達到一定水平的;
(二)臨近交割期的;
(三)連續數個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達到一定水平的;
(四)連續出現漲跌停板的;
(五)遇國家法定長假的;
(六)能源中心認為市場風險明顯變化的;
(七)能源中心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某期貨契約出現漲跌停板需要調整保證金標準的,按照第三章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某期貨契約連續三個交易日(即D1、D2、D3 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2% 、連續四個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4%或者連續五個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6%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採取下列一種或者多種措施,並事先報告中國證監會:
(一)對部分或者全部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單邊或者雙邊、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證金;
(二)限制部分或者全部會員出金;
(三)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開新倉;
(四)調整漲跌停板幅度,但調整後的幅度不超過20%;
(五)限期平倉;
(六)強行平倉;
(七)能源中心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N 的計算公式:
t = 3,4,5
P0 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結算價
Pt t交易日結算價,t= 3,4,5
P3 D3 交易日結算價
P4 D4 交易日結算價
P5 D5交易日結算價
本細則期貨契約風險控制參數部分有具體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期貨契約同時適用本細則規定的兩種以上交易保證金標準的,交易保證金按照最高標準收取。
第十一條 結算準備金的管理適用《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結算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漲跌停板制度
第十二條 能源中心實行漲跌停板制度,由能源中心制定各上市期貨契約的漲跌停板幅度。
第十三條 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市場風險情況,以公告形式調整漲跌停板幅度,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一)某期貨契約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的;
(二)遇國家法定長假的;
(三)能源中心認為市場風險明顯變化的;
(四)能源中心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期貨契約同時適用本細則規定的兩種以上漲跌停板幅度的,漲跌停板按最高值確定。
第十五條 期貨契約以漲跌停板價格成交的,成交撮合實行平倉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但平當日新開倉位不適用平倉優先的原則。
第十六條 某期貨契約在某一交易日(該交易日稱為D1交易日,D1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稱為D0交易日,D1交易日後的連續五個交易日分別稱為D2、D3、D4、D5、D6交易日)出現單邊市的,該期貨契約在D2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證金比例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漲跌停板幅度在D1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的基礎上增加3個百分點;
(二)交易保證金比例在D2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的基礎上增加2個百分點,但調整後的交易保證金比例低於D0交易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比例的,按D0交易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比例收取。
D1交易日為該期貨契約上市掛盤後第一個交易日的,該期貨契約D1交易日交易保證金比例視為D0交易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比例。
第十七條 本細則第十六條所述的期貨契約在D3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證金比例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D2交易日未出現單邊市的,漲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證金比例恢復到正常水平;
(二)D2交易日出現反方向單邊市的,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該日即視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證金和漲跌停板參照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三)D2交易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的,漲跌停板幅度在D1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的基礎上增加5個百分點;交易保證金比例在D3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的基礎上增加2個百分點,但調整後的交易保證金比例低於D0交易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比例的,按D0交易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比例收取。
第十八條 本細則第十六條所述的期貨契約在D3交易日未出現單邊市的,D4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幅度、交易保證金比例恢復到正常水平。
D3交易日出現反方向單邊市的,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該日即視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證金和漲跌停板參照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D3交易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的,能源中心可以在D3交易日當日收市結算時對部分或者全部會員暫停出金,並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D3交易日為該期貨契約最後交易日的,採用現金交割方式的期貨契約直接進入交割結算,採用實物交割方式的期貨契約在下一交易日進入交割;
(二)D4交易日為該期貨契約最後交易日的,該期貨契約在D4交易日繼續交易,漲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證金比例按照D3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和保證金水平執行,採用現金交割方式的期貨契約直接進入交割結算,採用實物交割方式的期貨契約在下一交易日進入交割;
(三)採用現金交割方式的期貨契約,D5交易日為該期貨契約最後交易日的,該期貨契約在D4交易日和D5交易日繼續交易。其中,D4交易日和D5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證金比例按照D3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和保證金水平執行。
(四)除上述三種情況之外,能源中心可以在D3交易日收市後,根據市場情況執行本細則第十九條或者第二十條規定的兩種措施中的任意一種措施。
本細則期貨契約風險控制參數部分對上述漲跌停板和交易保證金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能源中心可以根據本細則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四項的規定,在D3交易日收市後決定並公告該期貨契約在D4交易日繼續交易,並採取下列一種或者多種措施:
(一)調整漲跌停板幅度,但調整後的漲跌停板幅度不超過20%;
(二)對部分或者全部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單邊或者雙邊、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證金;
(三)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開新倉;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倉;
(六)強行平倉;
(七)能源中心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能源中心執行前款規定的,本細則第十六條所述期貨契約在D5交易日的交易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D4交易日未出現單邊市的,D5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證金比例恢復到正常水平;
(二)D4交易日出現反方向單邊市的,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該日即視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證金和漲跌停板參照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三)D4交易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的,能源中心可以宣布為異常情況,並按照相關規定採取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條 能源中心可以根據本細則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四項的規定,在D3交易日收市後決定並公告前條所述期貨契約在D4交易日暫停交易一天,並在D4交易日決定並公告採取本細則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兩種方案中的任意一種方案。
第二十一條 能源中心可以根據本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決定本細則第十六條所述期貨契約在D5交易日繼續交易,並採取下列一種或者多種措施:
(一)調整漲跌停板幅度,但調整後的漲跌停板幅度不超過20%;
(二)對部分或者全部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單邊或者雙邊、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證金;
(三)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開新倉;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倉;
(六)強行平倉;
(七)能源中心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能源中心執行前款規定的,本細則第十六條所述期貨契約在D6交易日的交易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D5交易日未出現單邊市的,D6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證金比例恢復到正常水平;
(二)D5交易日出現反方向單邊市的,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該日即視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證金和漲跌停板參照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三)D5交易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的,能源中心可以宣布為異常情況,並按照相關規定採取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條 能源中心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採取強制減倉緊急措施的,應當同時明確強制減倉基準日和採取強制減倉的相關契約。強制減倉基準日為最近一次出現單邊市並套用強制減倉緊急措施的交易日。
能源中心在採取強制減倉緊急措施時,將強制減倉基準日收市時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強制減倉基準日的漲跌停板價,與該期貨契約淨持倉盈利交易者(即客戶、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下同)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同一交易者持有雙向持倉的,首先平自己的持倉,再按上述方法平倉。具體操作方法如下:
(一)申報平倉數量按下列方式確定:平倉數量為強制減倉基準日收市後,已在計算機系統中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無法成交的,且交易者該期貨契約的單位淨持倉虧損大於或者等於強制減倉基準日結算價8%的所有申報平倉數量的總和。交易者不願按上述方法平倉的,可以在收市前撤單;已撤報單不再作為申報的平倉報單。
(二)交易者單位淨持倉盈虧按以下方法計算:
交易者該期貨契約單位淨持倉盈虧 =
交易者該期貨契約淨持倉盈虧的總和,是指在交易者該期貨契約的歷史成交庫中從當日向前找出累計符合當日淨持倉數的開倉契約的實際成交價與當日結算價之差的總和。計量單位由各期貨契約規定。
(三)持倉盈利交易者平倉範圍按以下方式確定:根據上述方法計算的交易者單位淨持倉盈利的一般持倉、套利交易持倉以及交易者單位淨持倉盈利大於或者等於強制減倉基準日結算價8%的套期保值交易持倉均列入持倉盈利交易者平倉範圍。
(四)平倉數量的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在平倉範圍內按盈利的大小和一般持倉、套利交易持倉與套期保值交易持倉等持倉類型的不同分成四級,逐級進行分配。
首先分配給屬平倉範圍內單位淨持倉盈利大於或者等於強制減倉基準日結算價8%的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以下簡稱盈利8%以上的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
其次分配給單位淨持倉盈利大於或者等於強制減倉基準日結算價4%,小於8%的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以下簡稱盈利4%以上的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
再次分配給單位淨持倉盈利小於強制減倉基準日結算價4%的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以下簡稱盈利4%以下的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
最後分配給單位淨持倉盈利大於或者等於強制減倉基準日結算價8%的套期保值交易持倉(以下簡稱盈利8%以上的套期保值交易持倉)。
以上各級分配比例均按申報平倉數量(剩餘申報平倉數量)與各級可平倉的盈利持倉數量之比進行分配。
(五)平倉數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驟按下述方式進行(具體見本細則附屬檔案):盈利8%以上的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數量大於或者等於申報平倉數量的,根據申報平倉數量與盈利8%以上的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數量的比例,將申報平倉數量向盈利8%以上的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分配實際平倉數量。
盈利8%以上的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數量小於申報平倉數量的,則根據盈利8%以上的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數量與申報平倉數量的比例,將盈利8%以上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數量向申報平倉交易者分配實際平倉數量;再把剩餘的申報平倉數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4%以上的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分配;分配後還有剩餘的,則再向盈利4%以下的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分配;還有剩餘的,則再向盈利8%以上的套期保值交易持倉分配;還有剩餘的,則不再分配。
(六)平倉數量尾數按下列方法處理:平倉數量存在尾數的,應當首先對每個交易編碼所分配到的平倉數量的整數部分分配後,再按照小數部分由大到小的順序進行排序,然後按照該排序的順序進行分配,每個交易編碼1手;對於小數部分相同的交易者,分配數量不足的,則隨機進行分配。
能源中心執行強制減倉之後,風險得以化解的,後一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和交易保證金比例均恢復正常水平;風險未能化解的,能源中心進一步採取風險控制措施。
能源中心執行強制減倉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及客戶承擔。
本細則期貨契約風險控制參數部分有具體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能源中心宣布進入異常情況的,能源中心可以採取調整開市閉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保證金標準、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出金、強制減倉、限制交易等緊急措施。
第四章 持倉限額制度
第二十四條 能源中心實行持倉限額制度。
能源中心對具有實際控制關係的客戶、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的持倉按照有關規定合併計算。
認定實際控制關係的標準和程式規則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持倉限額制度包括下列內容:
(一)根據不同上市品種的具體情況,分別確定每一品種每一月份契約的限倉數額;
(二)根據某一月份契約在其交易過程中的不同階段,分別適用不同的限倉數額,臨近和進入交割月份的契約限倉數額從嚴控制;
(三)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和境外中介機構按照規定實行比例限倉原則,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和客戶實行比例、數額限倉;
(四)套期保值交易持倉、套利交易持倉的限倉數額由能源中心審批確定;
(五)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不同的上市品種、契約,對特定客戶、部分或者全部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制定日內開倉交易量,具體標準由能源中心另行確定。
第二十六條 某期貨契約的一般持倉限額由本細則上市品種契約風險控制參數部分做出具體規定。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一般持倉限額。能源中心調整一般持倉限額應當經董事會批准,報告中國證監會後實施。
某期貨契約交易單位與交割單位不一致的,持倉的整數倍調整由本細則期貨契約風險控制參數部分做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七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或者客戶的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累計不得超過某契約在不同時期一般持倉的限額加上該時期獲批的套利交易持倉額度之總和。
第二十八條 同一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開設的各交易編碼對應的持倉的合計數,不得超出能源中心規定的持倉限額。對超過持倉限額的客戶,按照本細則第四十條執行強行平倉。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的持倉數量不得超過能源中心規定的持倉限額;達到或者超過持倉限額的,不得同方向開新倉。境外中介機構在同一或者不同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的持倉的合計數,達到或者超過能源中心規定的持倉限額的,下一交易日不得開新倉。
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持倉不得超過能源中心規定的持倉限額;超過持倉限額的,能源中心可以按本細則第四十條執行強行平倉。
第五章 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第二十九條 能源中心實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大戶持倉報告應當包括資金、持倉量、預計交割情況等信息。
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並調整大戶持倉報告的標準、內容和方式。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應當保證所提供的大戶持倉報告和其他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客戶某契約的一般持倉達到能源中心規定的一般持倉限額,境外中介機構某契約的一般持倉達到能源中心規定的一般持倉限額的60%的,應當在下一交易日15:00前向能源中心報告。
第三十一條 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指定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者客戶提交大戶持倉報告或者其他說明材料,並可以不定期地對上述材料進行核查。
第三十二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直接向能源中心提交大戶持倉報告。境外中介機構通過其委託交易結算的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提交大戶持倉報告。
第三十三條 客戶應當通過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提交大戶持倉報告。客戶委託境外中介機構從事期貨交易的,應當委託境外中介機構通過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報告。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開設的各交易編碼對應的持倉數額合計達到報告標準的,應當主動通過有關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或者境外中介機構報送。客戶未報告的,所在的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或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向能源中心報告。能源中心也可以指定並通知有關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或者境外中介機構報送。
第三十四條 達到大戶持倉報告標準的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完整的大戶持倉報告表;
(二)資金來源說明;
(三)持倉量前五名客戶的名稱、交易編碼、持倉量、開戶資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四)能源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 達到大戶持倉報告標準的客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完整的大戶持倉報告表;
(二)資金來源說明;
(三)開戶材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四)能源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對達到大戶持倉報告標準的客戶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三十七條 達到大戶持倉報告標準的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完整的大戶持倉報告表;
(二)資金來源說明;
(三)能源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強行平倉制度
第三十八條 為控制市場風險,能源中心實行強行平倉制度。
第三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中心實行強行平倉:
(一)會員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內部明細賬戶或者受託結算內部明細賬戶的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二)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客戶持倉數量超過持倉限額規定的;
(三)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客戶相關上市品種持倉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調整為相應整數倍或者不符合交割要求的;
(四)由於違規受到能源中心強行平倉處理的;
(五)根據能源中心的緊急措施應當實行強行平倉的;
(六)其他應當予以強行平倉的情形。
第四十條 強行平倉先由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執行;執行的時限除能源中心特別規定外,應當為每個交易日開市後第一節交易時間內。規定時限內未執行完畢的,由能源中心強制執行。會員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內部明細賬戶或者受託結算內部明細賬戶的結算準備金小於零而被要求強行平倉的,在保證金補足前,禁止該內部明細賬戶對應的會員、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或者該受託結算內部明細賬戶對應的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開新倉。
第四十一條 由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執行的強行平倉,屬於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強行平倉的,應當強行平倉的持倉數量由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自行確定。強行平倉結果應當符合能源中心規則要求;屬於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持倉數量由能源中心確定。
第四十二條 由能源中心執行的強行平倉,屬於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強行平倉的,應當強行平倉的持倉由能源中心按先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後套期保值交易持倉以及先期貨後期權的原則,並按上一交易日收市後能源中心各上市品種的所有契約總持倉量由大到小排序,先選擇持倉量大的契約作為強行平倉的契約;再按該會員的內部明細賬戶或者受託結算內部明細賬戶對應的所有客戶、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該契約的淨持倉虧損由大到小確定。
前項所述的強行平倉執行完畢後,該賬戶結算準備金仍小於零的,能源中心對會員的內部明細賬戶或者其他受託結算內部明細賬戶對應的持倉按照前項原則執行強行平倉。
多個會員需要強行平倉的,按追加保證金由大到小的順序,先強行平倉需要追加保證金數額大的會員。
第四十三條 由能源中心執行的強行平倉,屬於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強行平倉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客戶超倉的,對該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客戶的超倉部分進行強行平倉。
(二)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和客戶同時超倉的,先對超倉的客戶進行平倉,再按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超倉的方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由能源中心執行的強行平倉,屬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強行平倉的,強行平倉持倉由能源中心根據涉及的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和客戶具體情況確定。
第四十五條 由能源中心執行的強行平倉,同時出現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情況的,能源中心先按第(二)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的持倉,再按第(一)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的持倉。
第四十六條 能源中心應當以強行平倉通知書的形式向會員下達強行平倉要求。除能源中心特別送達以外,強行平倉通知書隨當日結算數據傳送,會員可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得。境外特殊參與者的強行平倉通知書送達至為其結算的會員,會員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境外特殊參與者。
第四十七條 能源中心通知會員強行平倉的,有關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應當在交易日第一節交易時間內自行平倉,直至達到平倉要求。執行結果由能源中心審核。超過自行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餘部分由能源中心直接執行強行平倉。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有本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情形的,能源中心可以直接執行強行平倉。
強行平倉執行完畢後,由能源中心記錄執行結果存檔,並隨當日成交記錄傳送強行平倉結果。
第四十八條 強行平倉的價格通過市場交易形成。
第四十九條 因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者市場的其他原因制約而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其剩餘持倉可以順延至下一交易日繼續平倉,仍按本細則第四十條原則執行,直至平倉完畢。最後交易日仍未能平倉完畢的,未平倉期貨契約直接進入交割。
第五十條 因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者市場的其他原因而無法在當日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能源中心根據結算結果,對該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五十一條 因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者市場的其他原因,有關持倉的強行平倉只能延時完成,因此發生的虧損,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未能完成平倉的,該持倉持有者應當繼續承擔持倉責任或者交割等義務。
第五十二條 由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仍歸直接責任人;由能源中心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因強行平倉發生的虧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
直接責任人是客戶的,強行平倉後發生的虧損,會員先行承擔後,該會員再根據協定向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者客戶追索。直接責任人是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的,為其提供結算的會員先行承擔責任,該會員再向該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追索。
第七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五十三條 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能源中心採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並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
(一)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者計算機系統故障等原因導致交易、結算、交割、行權與履約等業務無法正常進行;
(二)出現結算、交割、行權與履約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
(三)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有根據認為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者客戶違反能源中心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並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
(四)能源中心規定的其他情形。
出現第一款第一項情形時,能源中心總經理可以採取調整開市閉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交易時間,暫停掛牌新契約,調整相關契約最後交易日、到期日、交割日、交收日等日期,調整標準倉單和交割相關業務,調整期權行權、履約及相關對沖業務,調整資產作為保證金業務,取消未辦理的相關業務申請,調整強行平倉實施時間、保證金收取標準或者方式、漲跌停板幅度,調整契約結算價、交割結算價,調整相關費用收取標準及結算時間,調整結算數據傳送方式等緊急措施;出現第一款第一項情形且交易指令、成交數據錯誤、丟失無法恢復的,能源中心總經理可以決定取消未成交的交易指令,董事會可以決定取消交易。
出現第一款第二項至四項情形時,董事會可以決定採取調整開市閉市時間、暫停交易、終止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保證金標準、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出金、強制減倉、限制交易等緊急措施。
第五十四條 能源中心宣布異常情況、採取緊急措施前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十五條 能源中心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暫停交易時,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延長的除外。
第八章 風險警示制度
第五十六條 能源中心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為了警示和化解風險,能源中心可以採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一種或者多種措施。
第五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中心可以要求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者客戶報告情況,或者約見指定的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高管人員或者客戶談話提醒風險:
(一)期貨價格異常的;
(二)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者客戶交易異常的;
(三)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者客戶持倉異常的;
(四)會員資金異常的;
(五)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者客戶涉嫌違規的;
(六)能源中心接到涉及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者客戶的投訴的;
(七)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者客戶涉及司法調查的;
(八)能源中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條 能源中心要求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者客戶報告情況的,有關報告方式和報告內容可以參照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第五十九條 實施談話提醒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能源中心約見談話提醒風險應當採用現場談話、視頻談話等方式;
(二)能源中心約見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者客戶談話提醒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談話的時間、地點、要求等;
(三)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書面通知的要求安排相關高管人員接受談話提醒;客戶應當由開戶機構指定人員陪同接受談話提醒;
(四)談話對象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當事先報告能源中心,經同意後可以書面委託有關人員代理參加;
(五)談話對象應當如實陳述、不得隱瞞事實;
(六)能源中心工作人員應當對談話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司法機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公開的除外。
第六十條 能源中心通過情況報告和談話提醒,發現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涉嫌違規或者交易持倉有較大風險的,可以書面形式發出風險警示函。
第六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中心可以在有關媒體上對相關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者客戶進行公開譴責:
(一)不按能源中心要求報告情況或者談話的;
(二)隱瞞事實,瞞報、錯報、漏報重要信息的;
(三)銷毀涉嫌違規證明材料, 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中國證監會或者能源中心調查的;
(四)經查實存在欺詐客戶行為的;
(五)經查實參與分倉或者操縱市場的;
(六)能源中心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能源中心對相關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者客戶進行公開譴責的同時,對其違規行為按照《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違規處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中心可以發出風險警示公告:
(一)期貨價格異常的;
(二)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出現較大差距的;
(三)國內期貨價格和國際市場價格出現較大差距的;
(四)能源中心認定的其他異常風險情形。
第九章 原油期貨契約、原油期貨期權契約風險控制參數
第六十三條 原油期貨契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契約價值的5%。
原油期貨期權契約賣方交易保證金收取方式遵守《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期權交易管理細則》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 原油期貨契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按照下表執行:
交易時間段
原油期貨最低交易保證金比例
契約掛牌之日起
5%
交割月份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10%
最後交易日前第二個交易日起
20%
第六十五條 原油期貨契約在上市運行不同階段一般持倉的限倉比例和持倉限額按照下表執行:
契約掛牌至交割月份前第一月
契約掛牌至交割月份前第三月的最後一個交易日
交割月份
前第二月
交割月份
前第一月
某一期貨契約持倉量(手)
限倉比例(%)
限倉數額(手)
限倉數額(手)
限倉數額(手)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
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
客戶
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
客戶
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
客戶
原油期貨
≥7.5萬
25
3000
3000
1500
1500
500
500
註:表中持倉量、限倉數額按照單向計算。
第六十六條 原油期貨契約最後交易日前第八個交易日收市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規定發票的個人客戶該期貨契約的持倉應當為0手。自最後交易日前第七個交易日起,對個人客戶的該月份持倉按照能源中心的規定強行平倉。
原油期貨契約最後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收市後,客戶、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的賣出持倉,不得超過其持有的標準倉單數量,最後交易日前第二個交易日起對該客戶、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的超出部分持倉按照能源中心的規定強行平倉。
第十章 低硫燃料油期貨契約風險控制參數
第六十七條 低硫燃料油期貨契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契約價值的8%。
第六十八條 低硫燃料油期貨契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按照下表執行:
交易時間段
低硫燃料油期貨最低交易保證金比例
契約掛牌之日起
8%
交割月份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10%
最後交易日前第二個交易日起
20%
第六十九條 低硫燃料油期貨契約在上市運行不同階段一般持倉的限倉比例和持倉限額按照下表執行:
契約掛牌至交割月份前第一月
契約掛牌至交割月份前第三月的最後一個交易日
交割月份前
第二月
交割月份前第一月
某一期
貨契約
持倉量
限倉比例(%)
某一期
貨契約
持倉量
限倉比例(%)
和限倉數額(手)
限倉數額(手)
限倉數額(手)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
非期貨
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
客戶
非期貨公司
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
客戶
非期貨
公司
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
客戶
低硫燃料油期貨
≥10萬手
25
≥10萬手
10
10
1500
1500
500
500
<10萬手
10000
10000
註:表中持倉量、限倉數額按照單向計算。
第七十條 低硫燃料油期貨契約最後交易日前第五個交易日收市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規定發票的個人客戶該期貨契約的持倉應當為0手。自最後交易日前第四個交易日起,對個人客戶的該月份持倉按照能源中心的規定強行平倉。
第十一章 20號膠期貨契約風險控制參數
第七十一條 20號膠期貨契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契約價值的7%。
第七十二條 20號膠期貨契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按照下表執行:
交易時間段
20號膠期貨最低交易保證金比例
契約掛牌之日起
7%
交割月份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起
15%
最後交易日前第二個交易日起
20%
第七十三條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前,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客戶20號膠期貨契約的持倉應當調整為10手的整數倍(遇市場特殊情況無法按期調整的,可以順延一個交易日);進入交割月後,20號膠期貨契約的持倉應當是10手的整數倍,新開倉、平倉也應當是10手的整數倍。
第七十四條 20號膠期貨契約在上市運行不同階段一般持倉的限倉比例和持倉限額按照下表執行:
契約掛牌至交割月份
契約掛牌至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最後一個交易日
交割月份前第一月
交割月份
某一期貨契約持倉量(手)
限倉比例(%)
限倉數額
(手)
限倉數額
(手)
限倉數額
(手)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
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
客戶
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
客戶
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
客戶
20號膠期貨
≥5萬手
25
2000
2000
600
600
200
200
註:表中持倉量、限倉數額按照單向計算。
第七十五條 當某20號膠期貨契約連續三個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9%、連續四個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2%或者連續五個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3.5%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採取本細則第九條的一種或者多種措施,並事先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七十六條 20號膠期貨契約最後交易日前第五個交易日收市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規定發票的個人客戶該期貨契約的持倉應當為0手。自最後交易日前第四個交易日起,對個人客戶的該月份持倉按照能源中心的規定強行平倉。
20號膠期貨契約最後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收市後,客戶、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的賣出持倉,不得超過其持有的標準倉單數量,最後交易日前第二個交易日起對該客戶、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的超出部分持倉按照能源中心的規定強行平倉。
第十二章 陰極銅期貨契約風險控制參數
第七十七條 陰極銅期貨契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契約價值的5%。
第七十八條 陰極銅期貨契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按照下表執行:
交易時間段
陰極銅期貨最低交易保證金比例
契約掛牌之日起
5%
交割月份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起
15%
最後交易日前第二個交易日起
20%
第七十九條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前,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客戶陰極銅期貨契約的持倉應當調整為5手的整數倍(遇市場特殊情況無法按期調整的,可以順延一個交易日);進入交割月後,陰極銅期貨契約的持倉應當是5手的整數倍,新開倉、平倉也應當是5手的整數倍。
第八十條 陰極銅期貨契約在上市運行不同階段一般持倉的限倉比例和持倉限額按照下表執行:
契約掛牌至交割月份
契約掛牌至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最後一個交易日
交割月份前第一月
交割月份
某一期貨契約持倉量(手)
限倉比例(%)
某一期貨契約持倉量
限倉比例(%)
和限倉數額(手)
限倉數額
(手)
限倉數額
(手)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
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
客戶
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
客戶
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
客戶
陰極銅期貨
≥7萬手
25
≥7萬手
10
10
3500
3500
700
700
<7萬手
7000
7000
註:表中持倉量、限倉數額按照單向計算。
第八十一條 當某陰極銅期貨契約連續三個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7.5%、連續四個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9%或者連續五個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0.5%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採取本細則第九條規定的一種或者多種措施,並事先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八十二條 陰極銅期貨契約最後交易日前第五個交易日收市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規定發票的個人客戶該期貨契約的持倉應當為0手。自最後交易日前第四個交易日起,對個人客戶的該月份持倉按照能源中心的規定強行平倉。
第八十三條 能源中心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二條對某一陰極銅期貨契約採取強制減倉措施的,具體操作方法如下:
(一)申報平倉數量按下列方式確定:平倉數量為強制減倉基準日收市後,已在計算機系統中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無法成交的,且交易者該期貨契約的單位淨持倉虧損大於或者等於強制減倉基準日結算價6%的所有申報平倉數量的總和。交易者不願按上述方法平倉的,可以在收市前撤單;已撤報單不再作為申報的平倉報單。
(二)交易者單位淨持倉盈虧按以下方法計算:
交易者該期貨契約單位淨持倉盈虧=
交易者該期貨契約淨持倉盈虧的總和,是指在交易者該期貨契約的歷史成交庫中從當日向前找出累計符合當日淨持倉數的開倉契約的實際成交價與當日結算價之差的總和。計量單位由各期貨契約規定。
(三)持倉盈利交易者平倉範圍按以下方式確定:根據上述方法計算的交易者單位淨持倉盈利的一般持倉、套利交易持倉以及交易者單位淨持倉盈利大於或者等於強制減倉基準日結算價6%的套期保值交易持倉均列入持倉盈利交易者平倉範圍。
(四)平倉數量的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在平倉範圍內按盈利的大小和一般持倉、套利交易持倉與套期保值交易持倉等持倉類型的不同分成四級,逐級進行分配。
首先分配給屬平倉範圍內單位淨持倉盈利大於或者等於強制減倉基準日結算價6%的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以下簡稱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
其次分配給單位淨持倉盈利大於或者等於強制減倉基準日結算價3%,小於6%的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以下簡稱盈利3%以上的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
再次分配給單位淨持倉盈利小於強制減倉基準日結算價3%的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以下簡稱盈利3%以下的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
最後分配給單位淨持倉盈利大於或者等於強制減倉基準日結算價6%的套期保值交易持倉(以下簡稱盈利6%以上的套期保值交易持倉)。
以上各級分配比例均按申報平倉數量(剩餘申報平倉數量)與各級可平倉的盈利持倉數量之比進行分配。
(五)平倉數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驟按下述方式進行(具體見本細則附屬檔案):
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數量大於或者等於申報平倉數量的,根據申報平倉數量與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數量的比例,將申報平倉數量向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分配實際平倉數量。
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數量小於申報平倉數量的,則根據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數量與申報平倉數量的比例,將盈利6%以上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數量向申報平倉交易者分配實際平倉數量;再把剩餘的申報平倉數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分配;分配後還有剩餘的,則再向盈利3%以下的一般持倉和套利交易持倉分配;還有剩餘的,則再向盈利6%以上的套期保值交易持倉分配;還有剩餘的,則不再分配。
(六)平倉數量尾數按下列方法處理:平倉數量存在尾數的,應當首先對每個交易編碼所分配到的平倉數量的整數部分分配後,再按照小數部分由大到小的順序進行排序,然後按照該排序的順序進行分配,每個交易編碼1手;對於小數部分相同的交易者,分配數量不足的,則隨機進行分配。
第十三章 集運指數(歐線)期貨契約風險控制參數
第八十四條 集運指數(歐線)期貨契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契約價值的12%。
第八十五條 集運指數(歐線)期貨契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按照下表執行:
交易時間段
集運指數(歐線)期貨最低交易保證金比例
契約掛盤之日起
12%
最後交易日前第七個交易日起
20%
最後交易日前第二個交易日起
30%
第八十六條 集運指數(歐線)期貨契約最後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20%。
第八十七條 集運指數(歐線)期貨契約在上市運行不同階段一般持倉的限倉比例和持倉限額按照下表執行:
契約掛盤至交割月份
契約掛盤至最後交易日前第八個交易日
最後交易日前第七個交易日至最後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
最後交易日前第二個交易日至最後交易日
某一期
貨契約持倉量(手)
限倉比例(%)
限倉數額(手)
限倉數額(手)
限倉數額(手)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
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
客戶
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
客戶
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
客戶
集運指數(歐線)期貨
≥3萬手
25
1200
1200
360
360
120
120
註:表中持倉量、限倉數額按照單向計算。
第八十八條 當某集運指數(歐線)期貨契約連續三個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18%、連續四個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24%或者連續五個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N)達到30%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採取本細則第九條的一種或者多種措施,並事先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八十九條 集運指數(歐線)期貨的標的指數連續三周及以上不能正常發布或者終止發布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據本細則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採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並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
第九十條 在集運指數(歐線)期貨交易過程中,因戰爭、社會動盪、自然災害、標的指數出現重大不可控風險等因素,對其交易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時,能源中心總經理可以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終止交易等緊急措施。終止交易當天結算時,能源中心可以對其全部或者部分契約月份持倉按照上一交易日結算價進行平倉。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下列用語在本細則和能源中心的其他業務規則中具有如下含義:
(1)同方向單邊市是指連續的兩個交易日出現同一方向的單邊市情況。
(2)反方向單邊市是指在出現單邊市之後的下一個交易日出現反方向的單邊市情況。
(3)持倉限額是指能源中心規定的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者客戶對某一契約單邊持倉的最大數量。
(4)強行平倉是指按照能源中心的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對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的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5)強制減倉是指期貨交易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導致市場風險急劇增大情況的,能源中心有權將以漲跌停板價格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與該契約淨持倉盈利交易者,按照持倉比例以漲跌停板價格自動撮合成交。
第九十二條 能源中心對於期權契約風險控制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未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細則。本細則中的“期貨市場”“期貨業務”“期貨相關業務”“期貨交易”“期貨價格”等表述,包括期權業務及相關活動,另有規定的除外。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能源中心可以按本細則和《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違規處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十三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於能源中心。
第九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3年10月18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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