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信息管理細則

2023年11月22日,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公告,《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信息管理細則(修訂版)》已經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已報告中國證監會,現予以發布,自2023年11月22日起實施。

發布歷程,主要內容,

發布歷程

2023年11月22日,《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信息管理細則(修訂版)》已經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董事會審議通過,予以發布。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信息的發布、經營、傳播和使用,保障市場參與者充分、及時、準確地獲得信息,維護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能源中心)的信息權利,支持和鼓勵信息的有效使用和廣泛傳播,能源中心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信息是指與在能源中心交易的上市品種有關的任何信息與數據,以及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傳達全部或者部分前述信息與數據的任何形式的描述,包括在能源中心交易活動中產生的所有上市品種的交易行情、各種交易數據統計資料、能源中心發布的各種公告和通知,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指定能源中心披露的其他相關信息。
中國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部門禁止披露的信息,不在本細則所稱的信息範圍內。
第三條 能源中心對信息和加工產生的信息產品享有專屬權利。未經能源中心書面授權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與能源中心信息有關的業務,包括發布、經營、增值開發或者傳播能源中心信息等,不得將信息用於商業用途。
第四條 能源中心可以獨立、與第三方合作或者委託第三方對能源中心信息進行經營管理。
第五條 能源中心提供信息實行有償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監管合作備忘錄為協助監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單位履行監管職責而提供的除外。  
第六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導致信息及設備傳輸中斷或者發生故障無法正常運行的,能源中心不承擔責任。
第七條 能源中心發布的信息分為法定披露信息和非法定披露信息。法定披露信息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能源中心應當予以披露的信息。法定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屬於非法定披露信息。
第八條 能源中心信息的發布、經營、傳播和使用適用本細則。能源中心、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指定檢驗機構、客戶、信息服務機構、軟體開發機構,以及其他經營、傳播和使用能源中心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信息內容及發布
第九條 能源中心根據有關規定和市場需要發布不同層次的即時信息、延時信息、每日信息、每周信息、每月信息、每年信息,各類統計信息以及契約歷史數據。
能源中心可根據需要調整信息公布的內容和頻率。
第十條 即時信息又稱即時行情,是指在交易時間內,與交易活動同步發布的交易行情信息。延時行情是指即時行情信息延遲一定時間後發布的交易行情信息。
即時行情和延時行情信息主要內容包括:契約名稱、最新價、漲跌、成交量、持倉量、持倉量變化、申買價、申賣價、申買量、申賣量、結算價、開盤價、收盤價、最高價、最低價、前結算價等。
能源中心及時向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發布用於期貨交易的即時行情。
第十一條 每日信息是指每一交易日閉市後發布的有關當日交易的信息。
每日信息主要包括:
(一)每日行情,包括:商品名稱、交割月份、契約代碼、開盤價、最高價、最低價、收盤價、前結算價、結算價、漲跌、成交量、持倉量、持倉量變化、成交額、德爾塔(Delta)、隱含波動率、行權量。
德爾塔(Delta)是指期權價格的變動相對於其標的物價格變動的比率。
行權量是指期權契約以行權為了結方式的數量。
(二)某一期貨契約收盤後的持倉量達到公布標準後,發布的信息還包括前20名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的成交量、買持倉量、賣持倉量。能源中心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標準倉單數量及與上次發布的增減量等情況。
第十二條 每周信息是指每周最後一個交易日閉市後發布的有關本周交易的信息。
每周信息主要包括:
(一)每周行情:商品名稱、交割月份、契約代碼、周開盤價、最高價、最低價、周收盤價、漲跌(周末收盤價與上周末結算價之差)、持倉量、持倉量變化(本周末持倉量與上周末持倉量之差)、周末結算價、成交量、成交額、行權量。
(二)各上市商品標準倉單數量及與上次發布的增減量、已占用庫容量、可供期貨交割使用倉庫容量等情況。  
第十三條 每月信息是指每月最後一個交易日閉市後發布的有關本月交易的信息。
每月信息主要包括:商品名稱、交割月份、契約代碼、月開盤價、最高價、最低價、月收盤價、漲跌(本月末收盤價與上月末結算價之差)、持倉量、持倉量變化(本月末持倉量與上月末持倉量之差)、月末結算價、成交量、成交額、行權量。
第十四條 年度信息包括本年度數據和歷史年度數據。期貨年度信息主要包括本年度和歷史年度契約行情報表、歷史年度交易概況。期權年度信息主要包括期權各品種以及全部品種的成交量、成交額、行權量。
能源中心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年度信息公布的內容。
第十五條 能源中心通過技術系統、網際網路站、交易席位等方式發布信息,並通過經能源中心授權的信息服務機構、公共媒體等機構傳播信息。
因信息服務機構、公共媒體等機構轉發信息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交易的,能源中心不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能源中心應當及時公布各契約的交割結算價。
第十七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信息服務機構、軟體開發機構等對其從能源中心獲得的不宜公開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指定交割倉庫、指定存管銀行、信息服務機構、指定的公共媒體、軟體開發機構等應當書面承諾不得發布虛假或者帶有誤導性質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服務
第十九條 信息服務業務分為信息傳播服務業務和信息增值服務業務。信息傳播服務業務是指向其他機構傳輸,或者向信息最終用戶(以下簡稱最終用戶)、社會公眾傳播能源中心信息的服務業務。信息增值服務業務是指對能源中心信息進行加工、提供增值服務的業務。
第二十條 從事信息服務業務,應當經能源中心許可或者授權,並與能源中心簽訂信息經營許可協定。
第二十一條 申請信息傳播服務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信息業務相關的經營範圍和能源中心認可的資金、技術和管理條件;  
(二)近2年無商業方面的不良記錄;
(三)能源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申請信息增值服務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信息增值開發的能力和資質;
(二)近2年無商業方面的不良記錄;
(三)能源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申請信息服務業務的,應當向能源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能源中心信息服務業務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檔案;
(三)具有信息傳播、增值開發等相應能力、資質或許可的證明檔案;
(四)合法成立的證明檔案;
(五)能源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申請直接連線能源中心繫統的申請人,應當通過能源中心連線測試。與能源中心繫統連線的,不得影響能源中心交易業務,必要時能源中心可以限制其連線。
信息服務機構改變連線方式的,應當事先經能源中心同意。
第二十五條 信息服務機構、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和境外中介機構應當與能源中心簽訂信息相關的協定,嚴格依照協定接收、儲存、在許可的範圍內傳播信息或者在其基礎上進行增值開發,履行協定約定的義務。
未經能源中心許可,任何人不得將信息用於協定載明的許可用途之外的任何目的。
第二十六條 信息傳播服務機構、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和境外中介機構傳播信息時,應當保證真實、準確、完整,並且註明信息來源。
信息傳播服務機構、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和境外中介機構,發現其傳輸、傳播的信息或者同時傳播的新聞內容有錯誤的,應當立即通知能源中心,及時更正並公開說明。
第二十七條 信息傳播服務機構、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和境外中介機構,在傳輸或者傳播信息時,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防止信息被竊取、盜賣或者外接使用。
信息傳播服務機構、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和境外中介機構未經能源中心許可,不得將信息出售或者轉讓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再轉接到其他場所。
第二十八條 信息傳播服務機構向其他機構傳輸信息,供後者進行再傳播或者增值開發的,應當通知能源中心,並要求後者提供已獲得能源中心合法授權或者許可的證明;未提供證明的,信息傳播服務機構不得向其傳輸信息。
第二十九條 信息傳播服務機構應當將每日傳輸或者傳播的信息內容保留30天以上。
信息傳播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聯繫人、營業地址、聯繫電話、傳真號碼以及能源中心規定應當申報的其他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能源中心報告。
第三十條 信息傳播服務機構應當準確記錄客戶信息,妥善保存與收費有關的記錄和資料。前述信息、記錄和資料應當至少保存20年。
第三十一條 信息傳播服務機構應當在簽訂信息經營許可協定後的7個交易日內,為能源中心提供並安裝能正常接收其傳播內容的客戶終端系統。
第三十二條 信息增值服務機構對信息進行增值開發的,應當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對於加工處理後的信息,應當明顯標示增值開發機構名稱及加注說明。
信息增值服務機構發現加工處理後的信息有錯誤或者可能誤導客戶的,應當立即通知能源中心,及時更正並公開說明。
第三十三條 信息增值服務機構對信息進行的增值開發應當僅限於信息協定載明的目的。未經能源中心事先書面同意,信息增值服務機構不得為任何其他目的進行增值開發。
第四章 信息使用
第三十四條 最終用戶是指向能源中心或者能源中心授權的信息服務機構訂購信息服務的信息最終接收者。最終用戶只能從能源中心或者能源中心授權的信息服務機構獲取信息。
第三十五條 信息服務機構應當與最終用戶簽訂書面協定,明確約定最終用戶應當遵守本細則有關規定,以及最終用戶盜接、轉接信息的處理措施及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能源中心核查最終用戶信息的,信息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提供其與用戶簽訂的協定副本及用戶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 信息服務機構應當按能源中心要求編制客戶終端系統使用明細表並按月度報送能源中心。
第三十八條 信息服務機構應當通過用戶協定要求最終用戶承諾接收的信息僅供自身使用,不得將信息出售或者轉讓他人,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進行再傳播。
信息服務機構應當防止其最終用戶未經能源中心授權,以任何方式將信息進行再傳播。
信息服務機構應當協助能源中心對其最終用戶進行管理,不得規避或者拒絕履行協助義務。
第三十九條 發現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針對能源中心信息的侵權行為的,信息服務機構應當立即通知能源中心,協助能源中心調查,並配合能源中心採取包括訴訟在內的法律措施。
第五章 收費標準
第四十條 從事信息傳播和信息增值服務業務的,應當按照能源中心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變更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四十一條 能源中心根據有關規定和市場情況,區分法定披露信息和非法定披露信息,並根據不同檔次或者深度的即時信息、延時信息、每日信息、每周信息、每月信息、每年信息,以及各類統計信息和契約歷史資料庫確定不同的收費標準。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對未經能源中心許可,擅自發布、傳輸和傳播信息的機構和個人,能源中心可以終止其發布、傳輸和傳播能源中心信息,自行或者要求其他信息傳播服務機構終止向其提供信息,並追究法律責任。
未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導致信息被竊取、盜賣或者外接使用的,能源中心可以自行或者要求其他信息傳播服務機構暫停或者終止向其提供信息。
第四十三條 對未經能源中心許可,擅自對信息進行增值開發的機構和個人,能源中心可以要求其停止增值開發,禁止其使用增值開發成果,自行或者要求信息傳播服務機構終止向其提供信息,並追究法律責任。增值開發行為所得的利益應當歸能源中心所有。
第四十四條 能源中心可以對機構和個人傳播和使用能源中心信息的目的、方式、客戶情況以及收費情況等內容進行核查。
能源中心要求信息傳播服務機構暫停或者終止對指定的機構和個人提供信息的,信息傳播服務機構應當立即執行。
第四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能源中心支付費用,但應當指明來源和作者,並且不得擅自出版發行,不得侵犯能源中心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了個人學習、研究,使用已公開信息的;
(二)為了學校課堂教育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公開信息的;
(三)為了介紹、評論、說明某一問題,適當引用已公開信息的;
(四)能源中心認可的,合理使用已公開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信息增值服務機構應當將約定的增值開發成果向能源中心備案。未履行備案義務的,能源中心可以自行或者要求信息傳播服務機構終止向其提供信息,並根據信息經營許可協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信息傳播服務機構和信息增值服務機構違反本細則的,根據《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違規處理實施細則》以及相關協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和境外中介機構使用、傳播信息的,除遵守本細則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會員管理細則》、《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境外特殊參與者管理細則》等規定,違反本細則的,根據《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違規處理實施細則》以及相關協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於能源中心。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2023年11月22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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