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雲南省天然橡膠收入保險方案》是為充分發揮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引導作用,穩定雲南省天然橡膠產業發展,服務保障重要農產品和物資供給安全,認真落實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金融監管總局《關於實施天然橡膠綜合保險政策的通知》(財金〔2023〕107號),指導相關地區規範實施、有序推動天然橡膠收入保險工作,雲南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制定的實施方案。由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農業農村廳、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雲南監管局於2024年4月12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24年雲南省天然橡膠收入保險方案
- 印發機關: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農業農村廳、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雲南監管局
- 印發日期:2024年4月12日
- 發文字號:雲財金〔2024〕29號
印發信息,方案全文,
印發信息
雲南省財政廳 雲南省農業農村廳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雲南監管局關於開展2024年雲南省天然橡膠收入保險工作的通知
雲財金〔2024〕29號
西雙版納州、普洱市財政局、農業農村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雲南轄內各監管分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金融監管總局《關於實施天然橡膠綜合保險政策的通知》(財金〔2023〕107號)的要求,充分發揮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引導作用,穩定雲南省天然橡膠產業發展,服務保障重要農產品和物資供給安全,現將《2024年雲南省天然橡膠收入保險方案》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雲南省財政廳 雲南省農業農村廳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雲南監管局
2024年4月12日
方案全文
2024年雲南省天然橡膠收入保險方案
為充分發揮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引導作用,穩定雲南省天然橡膠產業發展,服務保障重要農產品和物資供給安全,認真落實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金融監管總局《關於實施天然橡膠綜合保險政策的通知》(財金〔2023〕107號),指導相關地區規範實施、有序推動天然橡膠收入保險工作,雲南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圍繞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和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進一步完善天然橡膠扶持政策,遵循“堅持穩妥有序、服務穩產保供、最佳化保障機制、發揮協同作用”原則,實施天然橡膠收入保險保費補貼,穩定天然橡膠種植面積、產能產量及膠農合理收益,助力提升天然橡膠自給率,服務保障重要農產品和物資供給安全。
二、實施區域與保險期限
按照穩妥有序推進的原則,先在橡膠種植規模較大的西雙版納州和普洱市屬於甲等宜膠區域的景洪市、勐臘縣、勐海縣、江城縣、孟連縣實施,根據實施情況調整實施範圍。保險期限每年自開割日起至開割結束,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以具體割膠季為準(通常為3月開割,11月末停割,約274天)。
三、橡膠收入保險方案
(一)保險標的
處於開割期的橡膠樹生產的天然橡膠。
(二)投保主體
1.已投保政策性橡膠樹種植保險的農戶、企業、專業合作社、集體經濟組織可投保橡膠收入保險。
2.投保的橡膠樹生長和管理正常且處於開割期,投保時需要提供所屬土地的林權證等權屬證明材料,採取承包方式種植的還需提供承包契約等。
3.鼓勵農戶與收膠企業或收膠點建立訂單農業模式,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
(三)保險金額
每畝保險金額=公允價格×目標產量。
公允價格:公允價格以割膠季近三年天然橡膠市場公開價格數據為基礎,綜合考慮現貨收購價格、期貨市場價格和橡膠樹全生命周期成本情況,不得超過最新一個割膠季期貨市場主力契約月均收盤價上浮10%。2024年天然橡膠公允價格確定為14000元/噸。
目標產量:我省甲等宜膠區域的目標產量基準值為88公斤/年·畝,最低產量為65公斤/年·畝。
(四)保險費率及保費
1.保險費率:11%。
2.單位保費:每畝保費=公允價格×目標產量×費率。
每畝年保額(元) | 每畝年保費(元) |
1232 | 135.52 |
(五)補貼比例
橡膠收入保險保費財政補貼比例為中央財政45%,省級財政30%,州市級財政5%,農戶自擔20%。
(六)保險責任
因天然橡膠市場價格及產量波動,導致被保險人收入減少,觸發相應保險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契約約定進行賠償。
1.約定結算周期為3個月。實際平均收膠價採用對應結算周期內,上海期貨交易所天然橡膠主力契約各交易日收盤價平均值計算。約定周期實際平均收膠價=Σ天然橡膠主力契約各交易日收盤價/結算周期交易天數。
2.根據約定周期實際平均收膠價、實際交膠量與公允價格、目標產量、最低產量標準之間數量關係,計算賠償金額。
(1)當實際交膠量≥目標產量時
賠償金額=max{(公允價格-約定周期實際平均收膠價)×目標產量,0}。
(2)當最低產量標準≤實際交膠量<目標產量時
若約定周期實際平均收膠價≥公允價格,賠償金額=max{公允價格×目標產量-約定周期實際平均收膠價×實際交膠量,0};
若約定周期實際平均收膠價<公允價格,賠償金額=(公允價格-約定周期實際平均收膠價)×實際交膠量。
(3)當實際交膠量<最低產量標準時
一般情況下,賠償金額=0;若確因嚴重自然災害、重大病蟲害等不可抗力導致減產,賠償金額=公允價格×目標產量-約定周期實際平均收膠價×實際交膠量。
四、規範實施橡膠收入保險補貼政策的具體措施
(一)橡膠收入保險與其他農業保險統籌組織實施
橡膠收入保險預算編制、執行、結算,以及開展績效目標管理和績效運行監控各個環節的具體時點及相關要求與其他中央政策性農業保險險種保持一致。各地承保機構應當在出具保單後一個季度內將保費補貼資金請撥材料提交審核。縣(市、區)財政和農業農村部門在一個季度內完成請撥材料審核和資金撥付工作,並逐級上報季度報表。相關材料和保單數據,至少保存10年,做到可核驗、可追溯、可追責。
(二)指導橡膠種植地區加快推進橡膠收購站點建設
省天然橡膠行業管理部門根據各區域地理環境、交通條件、種植和割膠規模、加工廠建設等情況,合理規劃布局天然橡膠收購站點,督促指導收購站點安裝經市場監管部門檢定合格的公平秤、乾含儀、採集終端等設備;加強信息化建設,構建完備的數位化系統,詳細記錄交收農戶信息、交收時間、交收鮮乳膠重量、交收鮮乳膠乾膠含量、交收結算價格等數據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三)研究制定重大自然災害及病蟲害損失的認定標準
橡膠主管部門儘快制定出台重大自然災害及病蟲害損失的認定標準,規範對嚴重自然災害、重大病蟲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減產情形的認定。
(四)切實履行保險服務責任
承保機構在開展投保工作之前,應當對擬參加實施橡膠收入保險的收膠機構逐一進行實地核查,確認擬投保人交膠數據等信息真實完整、可核驗、可舉證、可採集,並協商約定數據採集口徑、程式、方式等。承保機構應切實履行保障責任,原則上在約定周期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理賠兌付,為參保對象提供優質的保險服務。
本實施方案未盡事宜按照財政部《關於實施天然橡膠綜合保險政策的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