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護士區域註冊管理辦法

《上海市護士區域註冊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引導護士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提高優質護理資源的可及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條例》《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上海市加快健康服務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函》(國衛辦規劃函〔2018〕425號)、《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做好下放護士執業註冊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衛醫發〔2019〕37號)要求,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由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19年9月9日印發,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護士區域註冊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印發日期:2019年9月9日
  • 實施日期:2019年10月15日
  • 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4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上海市護士區域註冊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衛生健康委,申康醫院發展中心、有關大學、中福會,市衛生健康委監督所,各市級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引導護士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提高優質護理資源的可及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條例》《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上海市加快健康服務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函》(國衛辦規劃函〔2018〕425號)、《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做好下放護士執業註冊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衛醫發〔2019〕37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我們組織制定了《上海市護士區域註冊管理辦法》,並經2019年8月20日市衛生健康委第9次委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9月9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護士區域註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引導護士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提高優質護理資源的可及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條例》《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上海市加快健康服務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函》(國衛辦規劃函〔2018〕425號)、《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做好下放護士執業註冊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衛醫發〔2019〕37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主要執業機構註冊在本市醫療衛生機構的護士。
第三條(定義)
護士區域註冊,是指護士執業註冊地點為上海市行政區劃,在註冊有效期內其執業註冊在全市醫療衛生機構有效。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主管全市護士區域註冊管理工作以及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證的醫療衛生機構護士的區域註冊管理工作及信息系統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由本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證的醫療衛生機構護士的區域註冊管理工作及信息系統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醫療衛生機構應落實對本機構執業註冊及多機構備案護士管理的主體責任。
第二章 註冊管理
第五條(主要執業機構)
護士同時在本市多個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應確定一個醫療衛生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並向擬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其他執業機構。
護士只在一個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應視為其主要執業機構。
第六條(執業註冊)
護士在本市辦理執業註冊申請的,包括護士首次註冊、延續註冊、重新註冊、註銷註冊、主要執業機構變更,仍按《護士條例》和《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的規定程式辦理。
延續註冊應向核准其主要執業機構執業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護士變更主要執業機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將其變更後的主要執業機構信息列印在《護士執業證書》變更登記欄。
第七條(多機構備案流程)
護士可通過電子化註冊系統個人端或登錄“中國上海”申請辦理多機構備案或取消多機構備案,網上提交《上海市護士執業機構信息備案申請表》或《上海市護士執業機構信息取消備案申請表》,經擬執業或已在執業的醫療衛生機構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完成備案或取消備案註冊。
當護士變更主要執業機構時,其原有的多機構備案信息自動失效。
第八條(過渡期管理)
2019年10月15日前已在本市執業且在註冊有效期內的護士,護士執業註冊聯網管理信息系統於2019年10月15日自動更改相關信息:“執業地點”變為“上海市”,原“執業地點”默認為護士的主要執業機構。個人《護士執業證書》不需更換。
第三章 執業管理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主體責任)
醫療衛生機構應根據《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護士崗位管理制度,通過契約、協定等形式明確醫療衛生機構和護士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切實維護護士的合法權益。
醫療衛生機構要強化對護士護理規範、依法執業的管理,切實規範護士執業行為,確保護理質量和安全。
第十條(護士自我管理)
護士應根據與執業或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簽訂的契約或協定,履行相關義務,接受各執業醫療衛生機構的日常管理,嚴格按照診療技術規範開展護理執業活動。
護士應接受各執業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醫療糾紛處理)
護士在多機構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執業過程中發生護理不良事件或醫療糾紛的,由發生不良事件或糾紛所在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行政處罰的執行)
被處以吊銷執業證書或暫停執業行政處罰的護士,在吊銷執業證書、暫停執業期間內,應停止其在所有醫療衛生機構的護理執業活動。
第十三條(不良執業行為記分)
醫療衛生機構允許未按照規定辦理多機構備案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按照《上海市醫療衛生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中“未辦理執業地點變更”給予記分。
第十四條(不需多機構備案的情形)
護士承擔經主要執業機構批准的衛生支援、會診、進修、學術交流,參加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的義診及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或調遣到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從事執業活動的,不需辦理多機構備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其他)
護士在主要執業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執業備案,不計入其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校驗、審核標準中的護士人員基數。
第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4日。

內容解讀

為了進一步引導護士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提高優質護理資源可及性,《上海市護士區域註冊管理辦法》於近日制定實施。
目前,上海市註冊的護士執業地點為上海市行政區劃,護士同時在上海市多個醫療機構執業的,應確定一個作為主要執業機構,其他的向擬備案的醫療機構發證機關申請備案。由此,執業機構由“1”擴至“1+N”。
護士多機構備案實行網上辦理,護士可通過電子化註冊系統個人端或登錄“中國上海”線上申請。
據悉,護士多機構備案適用範圍為主要執業機構註冊在上海市醫療衛生機構的護士申請多機構備案。上海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分別負責由其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護士的多機構備案,浦東新區轄區內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的由浦東新區衛生健康委實施。
護士可通過電子化註冊系統個人端或登錄“中國上海”申請辦理多機構備案或取消多機構備案,網上提交《上海市護士執業機構信息備案申請表》或《上海市護士執業機構信息取消備案申請表》,經擬執業或已在執業的醫療衛生機構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完成備案或取消備案註冊。當護士變更主要執業機構時,原有的多機構備案信息自動失效。
此外,護士承擔經主要執業機構批准的衛生支援、會診、進修、學術交流,參加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的義診及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或調遣到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從事執業活動的,不需辦理多機構備案。
據悉,“網際網路+護理服務”明年上半年將在上海市所有區全面推廣,通過完善政策創新舉措,形成醫院、社區、家庭護理聯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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