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執業護士註冊

再次執業護士註冊

再次執業護士註冊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獲得大專以上護理專業文憑或獲得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免考資格的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文憑以及護士執業考試合格者,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即取得再次執業護士註冊。但取得護士執業資格的人還必須經過護士執業註冊後,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護士,享有護士的權利,並履行護士的義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再次執業護士註冊
  • 外文名:Registered nurse practitioner
  • 審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衛生部第30號部長令)
  • 辦理程式:1、申請;2、受理;3、審核;4、批准。
  • 收費標準:省直醫療衛生單位每人4元
護士註冊概述,樣本,提交材料,註冊程式,注意事項,指南,

護士註冊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實施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先後出台了《護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並開始著手進行護士執業註冊工作。護士執業註冊機關一般為護士執業所在地的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省、市、地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直屬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護士的註冊工作。

樣本

執業護士證書樣本如右圖所示:

提交材料

1、《護士再次註冊申請表》(原件);
2、《護士執業證書》(副本原件);
3、本地區二級以上醫院健康體檢證明(體檢單位蓋章);
4、繼續教育學分證明(與原件符合,單位蓋章);
5、中止註冊五年以上,或按照《辦法》規定不予註冊的情形消失,重新申請註冊者,還應提交註冊主管部門指定的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接受3個月培訓,並經業務技術考核合格的證明。
備註:根據衛生部最新規定: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註冊程式

1、各有關醫療衛生保健機構有效註冊年限前在規定的時間內下載。
2、單位初審。護士執業註冊申請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備齊註冊所需材料並裝訂成冊,交給所在單位。各單位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並由護理部主任或總護士長在《再次註冊申請表》上籤署審核意見。  3、錄入信息。將護士再次註冊信息預錄入護士註冊信息管理軟體。
4、註冊機關再審並註冊。各有關醫療衛生保健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本單位符合註冊條件者的註冊材料及錄入的信息軟體統一交送當地註冊機關,由註冊機關註冊主管部門審核後在註冊欄內填寫註冊年限如“2007-2008年”,並加蓋“××縣(區、市)衛生局護士註冊專用章”。
5、再次註冊工作必須在註冊年(雙數年)11月20日前完成。

注意事項

已在我省或市(區、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註冊,現仍在醫療衛生機構護理工作崗位上執業的註冊護士,每兩年註冊一次。
中止註冊五年以上,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規定不予註冊的情形消失的,應當重新申請
註冊。

指南

安徽省安徽護士執業證再次註冊指南,以方便您了解。
一、項目名稱:
護士執業許可(再次註冊)
二、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衛生部第30號部長令)、《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細則》(省衛生廳、省教育委員會(衛醫【1994】68號)。《安徽省繼續醫學教育實施細則》(省衛生廳、省人事廳皖衛科【2004】30號)。
三、申報條件:
1、由本省原護士執業醫療機構或計畫生育服務機構連續聘用;
2、健康體檢合格;
3、由所在醫療機構或計畫生育服務機構向所屬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集體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4、接受繼續醫學教育並符合要求。
四、材料目錄:由本人所在單位向所屬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護士本人填寫的再次註冊申請表和健康體檢表。
2、護士本人接受繼續醫學教育的證明
3、受聘醫療衛生機構有效聘任證書。
4、護士再次註冊信息軟體資料。
五、辦理程式:1、申請;2、受理;3、審核;4、批准。
六、承諾時限:20個工作日
七、收費標準:省直醫療衛生單位每人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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