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印發
魯衛醫字〔2019〕6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和《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做好下放護士執業註冊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衛醫發〔2019〕37號)要求,將護士執業註冊審批許可權下放至市級、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經研究,我委制定了《山東省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提出以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高度重視下放護士執業註冊審批工作
下放護士執業註冊審批事項是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是加強護士執業管理、不斷最佳化服務的具體體現,也是方便民眾辦事,增強民眾獲得感的務實之舉。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下放護士執業註冊審批工作的重要意義,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保障安全”的原則,切實做好相關工作。
二、規範護士執業註冊審批程式
護士執業註冊審批事項下放後,擬在
醫療衛生機構中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向批准設立或備案該機構執業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註冊,或向該機構的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註冊。已將護士執業註冊審批事項移交行政審批部門的,由當地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具體工作。各地要按照《規定》要求,加強對護士執業註冊工作的管理,落實責任,細化措施,嚴格準入,規範開展護士執業註冊工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及時掌握護士執業動態變化,定期核查護士執業數據信息,保證護士執業註冊數據信息的準確性和有效性。醫療衛生機構是本機構護士執業註冊的責任主體,要充分發揮主動性和自覺性,及時準確做好護士註冊特別是延續註冊、註銷註冊等工作。民營醫療機構要強化依法執業意識,積極主動做好相關工作。要按照國家保密有關要求,規範
管理信息系統,確保信息系統安全。
三、為護士執業註冊提供優質服務
(一)加強政務信息公開。各地要向社會公開護士執業註冊的政策法規、審批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申請材料、監督方式等具體辦事指南,加強宣傳解讀,為申請人提供清晰指引,主動接受民眾監督。要按照《規定》要求嚴格做好護士註銷註冊工作,並對註銷註冊的人員名單向社會進行公告。
(二)積極推廣網上辦理。各地要持續深化電子化註冊管理改革,藉助信息化手段,實現網上線上提交申請材料、審核審批等服務方式,並提供進度查詢、業務諮詢等服務。鼓勵各地開展“一站式”審批、“不見面”審批服務。
(三)簡化紙質審批材料。進一步精簡護士執業註冊申請材料,將原《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護士延續註冊申請審核表》《護士變更註冊申請審核表》《山東省護士註銷註冊申請審核表》《山東省護士執業證書遺失補證申請表》減並為《山東省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實現“五表合一”。各地要加強信息協同利用,可以通過全國護士執業註冊信息系統查詢到的,或者可通過與其他部門信息共享獲取相關信息的,可不要求申請人提交紙質材料。
(四)壓縮審批時限。各地要依法依規及時辦理執業註冊審批,提升服務效能,縮短審批時限。鼓勵通過郵寄等方式,將證書直接發放給申請人或其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對於遺失護士執業證書的,由現執業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予以補發。證書照片處加蓋補證機關鋼印,備註頁註明首次註冊日期、首次註冊機構、補發日期、有效期至(自首次註冊日期開始計算)、補證機關並加蓋公章,首次註冊頁不填寫。
四、加強對護士執業註冊審批工作的監督管理
各地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網際網路+監管”、不良執業行為記錄管理、行業監督等方式,制定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確保放得開、接得住、管得好。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5月21日
規定全文
山東省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規定
(根據2021年1月8日《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修改和廢止〈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等3件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護士執業註冊工作,根據《護士條例》(國務院令第517號)、《
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9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做好下放護士執業註冊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衛醫發〔2019〕37號)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護士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理工作。
未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
第三條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山東省護士執業註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是護士執業註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註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是本機構護士執業註冊的責任主體,要依法依規進行護士執業註冊,確保在崗護士相關信息真實、準確。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申請辦理護士執業註冊。
第五條 護士執業註冊全面實施電子化註冊管理。
第二章 註冊條件
第六條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三)通過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四)符合下列健康標準:無精神病史;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第七條 擬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向批准設立或備案該機構執業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註冊,或向該機構的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註冊。已將護士執業註冊審批事項移交行政審批部門的,向當地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註冊。
第八條 護士執業註冊包括首次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註銷註冊、重新註冊等。
第三章 首次註冊
第九條 申請首次註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東省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見附屬檔案1);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
(四)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五)近期彩色免冠小2寸照片1張。
第十條 首次註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還應提交在山東省內三級甲等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見附屬檔案2)。
第十一條 護士首次註冊的辦理時限為12個工作日。註冊主管部門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者予以註冊並發放《護士執業證書》。
第十二條 《護士執業證書》上應當註明護士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及證書編號、註冊日期和執業地點。
《護士執業證書》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統一印製。
第四章 延續註冊
第十三條 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為5年。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申請辦理延續註冊。
第十四條 申請延續註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東省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註冊: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的;
(二)被處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期限未滿的。
第十六條 護士延續註冊的辦理時限為12個工作日。
第五章 變更註冊
第十七條 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註冊項目,應當辦理變更註冊。
護士承擔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交辦、組織、批准的任務,或參加其註冊執業機構開展的衛生支援、進修、學術交流活動,參加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的義診,在與其註冊執業機構簽訂幫扶或者託管協定的醫聯體(包括跨區域醫聯體)內執業,以及從事執業機構派出的上門護理服務等,不需進行變更註冊。
第十八條 申請變更註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東省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護士變更註冊的辦理時限為7個工作日。軍隊、武警系統醫療衛生機構聘用的護士變更到我省地方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辦理時限可適當延長。
第六章 註銷註冊
第二十條 護士執業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註冊主管部門辦理註銷,並及時予以公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的;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的;
(三)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受刑事處罰的;
(六)本人主動申請的。
符合第(一)、(二)種情形的,由註冊主管部門自知曉30日內直接辦理註銷註冊。
符合第(三)、(四)、(五)種情形的,其註冊執業機構應當自知曉30日內向註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註銷註冊手續,提交《山東省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在“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處註明註銷原因)、由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註冊主管部門通過其他相關部門或途徑知曉的,可在30日內直接辦理註銷。
符合第(六)種情形的,由護士本人提出申請,向註冊主管部門提交《山東省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和申請人身份證明、《護士執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 護士註銷註冊的辦理時限為即時辦結。
第七章 重新註冊
第二十二條 護士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的,以及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滿2年的人員,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第二十三條 申請重新註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東省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已吊銷證書者不需提供);
(四)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五)近期彩色免冠小2寸照片1張。
第二十四條 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提交在山東省內三級甲等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二十五條 重新註冊辦理時限為12個工作日。
第八章 遺失補證
第二十六條 在執業註冊有效期內且執業地點在我省醫療衛生機構的護士,遺失(或損壞)其《護士執業證書》後,應按第七條申請遺失補證。
第二十七條 申請遺失補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東省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在“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處說明補證原因);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近期彩色免冠小2寸照片1張;
(四)委託他人代辦的,應當提交代辦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
第二十八條 遺失補證的辦理時限為即時辦結。
第九章 監管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審批許可權履行監管職責,加快構建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加強對護士執業註冊審批工作的事中事後監管。
第三十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及時掌握護士執業動態情況,定期核查護士執業信息,保證信息準確、有效。
第三十一條 註冊主管部門要向社會公開護士執業註冊的政策法規、審批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申請材料、監督方式等具體辦事指南,暢通諮詢和投訴渠道,主動接受民眾監督。
第三十二條 對符合註冊條件的,註冊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定辦理註冊手續。對不符合註冊條件的,註冊主管部門應在辦理時限內通知申請人,並書面告知不準予註冊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護士執業註冊條件者準予護士執業註冊的;
(二)對符合護士執業註冊條件者不予護士執業註冊的。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護士執業註冊,並給予警告;已經註冊的,應當撤銷註冊。
第三十五條 護士執業應遵從《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護士註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註冊執業機構應自其辦理相關手續30日內報註冊主管部門辦理離崗遷出:
(一)調離、退休、退職;
(二)被辭退、開除;
(三)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辦理離崗遷出時應提交《山東省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在“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處說明原因)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
離崗遷出後時間超過其辦理延續註冊時限時,由註冊主管部門直接辦理註銷註冊。
第三十七條 註冊主管部門要提高服務意識,嚴格履行告知義務,為申請人提供優質服務。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動信息協同共享,實現護士執業註冊網上辦理,鼓勵開展“一站式”“不見面”審批服務。
第三十八條 《護士執業證書》應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和損毀。
第三十九條 在內地完成護理、助產專業學習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人員,可以申請護士執業註冊。
第四十條 采供血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120指揮中心護士的執業註冊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一條 註冊主管部門要按照“一事一檔”的原則建立護士註冊紙質或電子檔案,保管期限為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