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治安消防安全若干規定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公安局制訂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治安消防安全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8月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治安消防安全若干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市居住房屋租賃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各方合法權益,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居住房屋租賃過程中的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活動。
第三條(出租人的安全責任)
出租房屋的安全責任由出租人負責。禁止出租不符合治安、消防安全標準和要求的房屋。
出租人應當向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出租人應當事先告知承租人相關的安全要求,並在房屋租賃期間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房屋安全隱患,及時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四條(承租人、居住使用人的安全責任)
承租人、居住使用人應當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自覺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及出租人的監督檢查,杜絕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五條(出租房屋安全要求)
本市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符合以下治安、消防安全要求:
(一)出租房屋為封閉空間,有門鎖裝置;
(二)同一房屋內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每間房間及公共部位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並設定監控、滅火等治安防範、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通道;
(三)室內電器產品的安裝、線路敷設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四)按照每一承租戶不少於1具的標準配備滅火器(每具滅火器的規格為2公斤以上的ABC型乾粉);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標準和要求。
第六條(禁止行為)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屬設施內嚴禁實施以下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為:
(一)存放、儲存管制刀具、槍枝彈藥等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物品;
(二)從事“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
(三)堆放物品、停放車輛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四)在高層住宅內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五)其他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七條(法律責任)
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治安、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出租人予以處罰。
出租人、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存在本規定第六條危害治安、消防安全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出租人未履行檢查、監督義務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
附屬檔案:治安責任保證書
上海市公安局
2014年7月28日
附屬檔案
治安責任保證書
本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系(房屋地址)房屋業主/合法轉租人。
我已閱知《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治安消防安全若干規定》,明白我是出租房屋的安全責任人,並作如下承諾:
一、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符合治安、消防、防災、衛生等標準和要求,符合有關最小出租單位、最低承租面積和租住人數限制的規定,不存在禁止出租的情形。
二、在居住房屋租賃期間,本人將嚴格履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出租人義務;承擔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責任,將相關安全要求告知承租人,並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房屋安全隱患,有效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治安消防安全若干規定》的相關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為。
三、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已建立管理制度,明確(姓名) (身份證號碼) 為管理人員,已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並將及時向公安機關報送備案相關登記信息。
四、如果違反上述規定,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自覺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
本保證書一式兩份,由出租人、公安機關各持一份。
承諾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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