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區綠化調整實施辦法

《上海市居住區綠化調整實施辦法》是為加強本市居住區綠化管理,規範居住區綠化調整行為,依據《上海市綠化條例》和《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月,《上海市居住區綠化調整實施辦法》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居住區綠化調整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 發文字號:滬綠容規 (2023) 1號
  • 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通過過程,辦法全文,

通過過程

2023年1月,《上海市居住區綠化調整實施辦法》已經市綠化市容局2022年11月28日第23次局長辦公會議通過,滬綠容規 (2023) 1號滬綠容規 (2023) 1號予以印發,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居住區綠化管理,規範居住區綠化調整行為,最佳化綠地結構和景觀,提高市民生活質量,根據《上海市綠化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上海市居住區綠化調整技術規範》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區綠化調整的行為。
涉及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按照《上海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居住區綠化調整,是指為適應社會發展,適度平衡綠化種植與業主或房屋使用人居室採光、居室通風、居住安全和生活需要,以修剪、遷移、砍伐及調整綠地內部布局等多種方式,提升小區綠化品質,充分發揮綠化功能作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居住區綠化養護單位(以下簡稱“綠化養護單位”),是指對居住區綠地進行日常養護管理的業主(業主大會),或業主(業主大會)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委託的專業綠化養護企業。
第四條 管理職責
市、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按照《上海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對居住區綠化調整實施行業管理,負責居住區綠化工作的監督與指導。
市、區房屋管理部門按照《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的規定,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履行相關服務的監督管理。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根據區人民政府的要求,支持配合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實施主體
業主委員會為實施主體,由業主委員會(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可由相應居民委員會代履行,下同)負責居住區綠化調整方案徵集、公示、業主意見徵詢、公告以及辦理審批申請手續等相關工作。
綠化養護單位根據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或業主委員會的委託,負責實施居住區綠化調整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實施經費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綠化調整資金由業主(業主大會)承擔。結合市(區)人民政府、市(區)有關部門、街鎮的惠民工程統籌組織實施的,其經費來源根據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調整原則
居住區綠化調整應當遵循“業主自願、依法依規、專業指導、政府監管”的基本原則。
綠化調整應以保證房屋安全為前提,以保護原有小區的綠化面貌為原則,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通行等情形,兼顧樹木品種最佳化,樹木能通過修剪的,不採取抽稀的措施;能通過抽稀的,不採取遷移的措施;能通過遷移的,不採取砍伐的措施。
第二章 調整條件
第八條 修剪的條件
居住區內的樹木生長影響業主或房屋使用人採光、通風和居住安全的,業主或房屋使用人提出修剪請求的,綠化養護單位應當根據樹木生長情況,按照《上海市居住區綠化調整技術規範》的技術措施及要求實施,文明作業。
前款規定常規修剪不能解決影響房屋採光、通風和居住安全的,可對樹木進行回縮修剪。
第九條 樹木遷移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提出樹木遷移的申請:
(一)樹木嚴重影響業主或房屋使用人採光、通風的;
(二)樹木嚴重影響房屋安全或其他設施安全的;
(三)樹木對人身安全構成威脅的。
第十條 樹木砍伐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提出樹木砍伐的申請:
(一)符合第九條所列情形且樹木無遷移價值的;
(二)樹木發生檢疫性病蟲害的。
第十一條 綠地內部布局調整條件
居住區綠地內部布局不合理,無法滿足業主或房屋使用人生活和居住安全正常需求的,可提出調整申請。居住區綠地內部布局調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居住區綠地內部布局需要調整的,調整後的綠地面積不得少於原有的綠地面積。居住區綠地內部布局調整涉及歷史風貌保護的,應符合《上海市城市更新條例》的相關規定。
(二)居住區綠地內部布局調整可結合居住區實際,通過增加屋頂綠化、棚架綠化(建成綠地上所建的棚架綠化不納入折算)、垂直綠化形式以平衡綠化總量,其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五可折算為地面綠地面積。增加的屋頂綠化、棚架綠化、垂直綠化應當與居住區綠地內部布局調整同步完成。
第三章 調整程式
第十二條 修剪的程式
常規修剪由小區綠化養護單位按照相關技術規範直接實施。
前款以外需要進行回縮修剪的,經業主委員會委託綠化養護單位按照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擬訂回縮修剪方案,業主委員會依法徵求業主意見後適時組織回縮修剪。
第十三條 樹木遷移或砍伐的程式
符合第九條條件的樹木遷移、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條件的樹木砍伐,按照下列程式執行:
1.遷移或砍伐方案擬訂:業主委員會可在屬地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房屋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擬訂或委託綠化養護單位擬訂小區綠化調整方案,調整方案需明確遷移、砍伐的理由、數量和補償措施以及資金來源等相關內容。
2.遷移或砍伐方案公示:擬訂的調整方案應在小區內予以公示,公示時間按照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執行,無約定的,時間不少於五天。
3.徵詢意見:業主委員會就調整方案依法徵求業主意見。
4.結果公告:業主意見表決結果,應在小區內予以公告,公告時間按照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執行,無約定的,時間不少於五天。
5.審批:業主委員會按照《上海市綠化條例》有關規定,提供申請表、權屬人意見、標註遷移或砍伐樹木位置的示意圖,向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辦理樹木遷移、砍伐審批手續。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
符合第十條第(二)項條件的樹木砍伐,由綠化養護單位向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第十四條 樹木死亡的處置程式
樹木死亡的,由業主或房屋使用人、綠化養護單位向業主委員會提出需求,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的綠化養護單位向屬地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屬地綠化專業技術人員確認死亡的,告知業主委員會後實施處置。
第十五條 綠地內部布局調整程式
居住區綠地內部布局調整按照下列程式執行:
1.調整方案擬訂:業主委員會可在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房屋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擬訂或委託綠化養護單位擬訂小區綠化調整方案。調整方案需明確調整理由、調整後的各項技術指標、調整資金來源以及可能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等相關內容。
2.調整方案公示:擬訂的調整方案應在小區內予以公示,公示時間按照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執行,無約定的,時間不少於五天。
3.徵詢意見:業主委員會就調整方案依法徵求業主意見。
4.結果公告:業主意見表決結果,應在小區內予以公告,公告時間按照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執行,無約定的,時間不少於五天。
5.審批:居住區綠地內部布局調整平衡方案中涉及樹木遷移、砍伐的,按第十三條程式操作。
第十六條 徵求意見的範圍及其他事項
綠地內部布局調整的,業主委員會應徵求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意見,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後方可實施。
樹木砍伐、遷移、回縮修剪的,業主委員會應徵求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意見,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後方可實施。
業主栽種於其個人專有部分內的樹木,如涉及遷移或砍伐的,無需進行公開徵求意見,即可直接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業主栽種於小區共有綠地、城鎮公共綠地上的樹木,分別按小區共有綠地、城鎮公共綠地管理要求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樹木遷移或砍伐、綠地內部布局調整的實施
樹木遷移或砍伐、綠地內部布局調整的,由綠化養護單位選擇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告示相關許可批覆、設立施工告示牌,向社會告示。
遷移、補植樹木等應在種植季節進行實施,確保遷移、補種的成活率,同時接受屬地綠化市容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十八條 緊急情況處置
發生自然災害或突發性事故時,居住區綠化養護單位應及時對樹木採取扶正、固定等保護性措施,對影響業主或房屋使用人生命、房屋及設施安全等緊急情況的,居住區綠化養護單位可以採取其他應急處置措施,同時由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的綠化養護單位向屬地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處罰
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規定,按照《上海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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