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改革創新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改革創新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改革創新的決定》是2013年6月19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改革創新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3年06月19日
  • 實施時間:2013年06月20日
  • 頒布單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改革創新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3年6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6月20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6月19日
改革創新是上海堅持“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總方針,謀求新發展、實現新突破的根本所在。為充分調動和保護全社會改革創新的積極性,破除妨礙科學發展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弊端,激勵和保障改革創新工作,營造有利於改革創新的制度環境,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作如下決定:
一、本市應當將改革創新精神貫徹到經濟社會發展的各個領域和環節,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以開放促改革,深入推進理論創新、制度創新、科技創新、文化創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創新。
改革創新應當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綜合考慮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社會的可承受度;堅持法治原則,遵守憲法和法律,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創新;堅持綜合協調、統籌謀劃,加強頂層設計,保障公眾參與,支持基層首創。
改革創新應當圍繞加快推進“四個率先”、加快建設“四個中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的中心工作,聚焦政府自身建設,聚焦經濟轉型發展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聚焦社會建設和城市管理中的突出問題。
二、本市應當按照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的要求,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創新政府管理和服務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本市應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活動的干預,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對市場主體、市場活動監督管理;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管理社會事務中的作用,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三、本市應當充分運用現行法律制度及國家政策資源,推進改革創新。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主動作為,積極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努力提高行政效能,推進改革創新;對於改革創新中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未規定的事項,可以在職權範圍內作出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未規定的事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開展改革創新。
四、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爭取參與國家改革創新試點。
屬於國家事權,但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先行先試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與國家有關部門溝通;需要跨部門協調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統籌安排,經市人民政府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五、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積極貫徹落實國家授權的各項改革創新舉措。
本市應當充分發揮浦東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的先行先試作用,將轉變政府職能、轉變經濟運行方式、改革城鄉二元經濟與社會結構以及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創新,優先納入浦東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點。鼓勵其他區、縣開展各類專項改革創新試點。對試點成熟的改革經驗應當積極向全市推廣。
六、改革創新工作需要制定、修改、廢止、解釋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予以支撐與保障的,應當及時啟動制定、修改、廢止、解釋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的程式。
改革創新工作確需在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修改、廢止之前先行先試的,可以在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七、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決策、推進改革創新工作。改革創新工作,一般經過前期調研、制定方案、聽取意見與論證、審議決定、組織實施、評估等程式。
市和區、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改革創新工作的統籌協調,必要時,應當組織同級機構編制、財政、政府法制等部門會審論證。會審論證意見應當作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審議決策的參考依據。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改革創新評估制度,對其實施的重點改革創新政策和工作及時委託第三方評估或者組織有關單位、專家評估,並將評估意見作為完善改革創新政策的重要依據之一。
八、國家和本市的改革創新政策,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積極貫徹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形成合力,不得阻擾、延誤改革創新政策的實施。
本市發揮基層積極性和創造力,建立改革創新工作條塊協同機制。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支持區、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開展改革創新工作,並為其改革創新探索提供政策諮詢和業務指導。
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為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提供優質公共服務,尊重其自主權,不得干預其實施改革創新工作。對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開展改革創新遇到的問題,應當及時研究,主動予以解決。超出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及時提請上級部門協調解決。
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根據自身發展需求自主開展技術、管理、組織、模式等各種改革創新。國有企業應當加快技術、經營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方面改革創新,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快與行政機關脫鉤,改變行政化傾向,增強自主性和活力。
十、本市鼓勵社會各界提出改革創新的需求和建議。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將改革創新建議徵集工作納入人民建議徵集制度。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改革創新方案草案應當通過多種途徑聽取社會各界意見,方案制定部門應當將社會各界對改革創新的意見和建議作為制定改革創新方案的重要依據。
十一、市人民政府設立改革創新獎,對在本市改革創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建立支持和推動其會員實施改革創新的激勵機制。
本市有關單位在開展績效考核時,應當將改革創新工作以及相關配合保障工作納入考核內容,並作為部門考核、個人職務晉升和獎勵的依據之一。
本市保障改革創新,寬容失敗。改革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決策、實施,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十二、本市應當積極宣傳改革創新的各項政策、舉措和先進事跡,及時推廣改革創新的成功經驗,營造敢闖敢試、銳意進取的社會氛圍。
十三、本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充分發揮司法職能,為改革創新提供司法保障。
十四、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以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
本決定自2013年6月20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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