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通信戰備資金管理暫行規定

上海市交通、通信戰備資金管理暫行規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於1982年7月26日審批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交通、通信戰備資金管理暫行規定
  • 外文名:Interim provisions of Shanghai city traffic, communication readiness funds management
具體內容,發布時間,

具體內容

(1982年7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一、根據上海市預算管理辦法,交通戰備(含郵電通信,以下同)所需要的資金,按基本建設、措施項目、流動資金、事業費等現行規定,採取多種渠道的辦法解決。
二、交通戰備資金分為戰備工程設施投資、戰備物資儲備資金、戰備事業費和維修管理費。
三、交通戰備資金的使用範圍:
上海市交通戰備資金可使用於上海市及郊縣交通運輸、公用事業、市政工程、市內郵電通信等部門的有關交通、通信戰備項目和市牽頭組織舉行的綜合性戰備訓練及演練。
(一)交通戰備工程設施投資。主要用於建設戰備公路、戰備航道、市內及郊縣戰備郵電通信、戰備橋庫等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各級交通、通信戰時指揮所,車輛、船舶戰時檢修基地,車輛隱蔽點、船舶疏散點、樞紐、橋樑、渡口的戰備預施工以及戰備碼頭、預備裝卸點等工程;購置戰備發電車、通信車、通信船、加油車、裝配式渡船、戰備流動檢修工程車、船,戰備電台及其他戰備設施;對現有車、船及交通、通信工具按戰備要求進行加裝改造的有關項目等。
上述工程設施凡符合平戰結合要求者應納入各局、縣建設計畫。
(二)交通戰備物資儲備資金,主要用於儲備公路、水路和市內及郊縣郵電通信戰時急需而臨時又難以籌措的物資、專用器材和檢修機械、機具等。
交通戰備所需一般通用物資,由市、縣物資局結合平時的生產建設進行儲備,不列入交通戰備物資儲備資金。
(三)交通戰備事業費,主要用於戰備勘察、戰備科研,編制戰時交通、通信、保障計畫、方案、措施,組織戰備演練和人員培訓,購置必要的訓練器具,召開戰備會議,購置及編印有關圖書、資料等。
(四)維修管理費,主要用於建成後的交通戰備工程設施和戰備儲備物資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
四、交通戰備資金的來源。
(一)交通戰備工程設施投資。屬於基本建設、措施項目,按現行規定和資金渠道,分別不同情況由國家撥款、上海市地方財政撥款或企業自籌解決。凡屬基本建設投資應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列入上海市基本建設投資計畫。
市內郵電通信建設的戰備工程,比照市郵電管理局(79)滬郵管辦字第82號檔案規定,由郵電部和上海市共同投資,其中設備由郵電部投資,土建、管道和線路建設由上海市投資。
(二)交通戰備物資儲備資金。凡屬戰時急需而臨時難以籌措的物資、專用器材和搶修用機械、機具等,分別由各縣及交通、公用、市政工程、郵電等局負責儲備及管理。交通、公用方面所需資金由交通、公用局提出計畫經市財政局審核後專款解決。郵電方面請郵電部解決,市政工程方面在事業費和養路費中開支。
凡儲備的戰備物資所占用的資金,均免收資金占用費。
(三)交通戰備事業費,由市財政局從市工交商事業費中撥款解決。各縣、局交通戰備事業費,由市交通戰備領導小組在核定的交通戰備事業費預算指標內給予補助。
(四)維修管理費。平戰結合的公路、水路及市內郵電及郊縣通信設施的維修費和平戰結合的工程設施,按維修性質,分別在各縣、局企業成本、大修理基金、管網基金或更新改造資金中開支。
戰備鋼橋設施所需維護保管費,從公路養路費中開支。凡結合施工任務使用戰備鋼橋作便橋(應按規定上報批准)的所需一切費用,由使用單位在工程預算中解決。
五、戰備設施和戰備車、船免徵費用的規定。已建成的交通、通信戰備工程設施和戰備車、船等,凡平時不能正常使用的,均免徵固定資產占用費。設有固定裝置的戰備通信車輛,暫予免徵養路費,但必須逐年申報,並經有關部門審核後續辦養路費免繳證手續。戰備配套用車,不屬免徵範圍,應按規定交納養路費。暫予免徵的車輛如改變用途或移作他用,仍應按規定交納養路費。
六、交通戰備資金的申請和審批許可權。
(一)戰備工程設施投資的申請和審批,按現行基本建設程式、審批辦法辦理。各縣、局在上報年度申請計畫時應抄送市交通戰備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戰備物資儲備資金由各縣、局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交通戰備領導小組報送下年度申請計畫,經領導小組同市財政局和市物資局平衡審批後,由財政局撥交。
(三)戰備事業費由市交通戰備領導小組辦公室管理。各縣、局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年度預算計畫,經市交通戰備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平衡後,報市財政局核批。各縣、局應於每年一月中旬前將上年度決算報送上海市交通戰備領導小組辦公室,經審核匯總後報市財政局審批。
七、交通戰備物資儲備資金和戰備事業費,要專款專用,年終結餘可結轉使用。
交通戰備經費是開展戰備活動的專款,應嚴格按檔案規定的範圍使用。在使用中應堅持勤儉節約,遵守財經紀律。市、縣、局各級交通戰備、計畫、財務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保證交通戰備經費的合理使用。

發布時間

198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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