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科研計畫專項經費巡查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pecial funds for scientific research projects in Shanghai 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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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進一步加強上海市科研計畫專項經費(以下簡稱“科研經費”)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研經費管理與監督制度體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依據《國家科技計畫和專項經費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財字﹝2007﹞393號)、《上海市科研計畫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滬財教﹝2013﹞67號)及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研經費巡查是指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對歸口管理的科研經費使用情況組織開展檢查的工作。
第三條科研經費巡查的主要對象是承擔科研計畫項目(課題)的單位(以下簡稱“承擔單位”)。為了核實相關情況,巡查可延伸至其他相關單位。
第四條科研經費巡查的主要任務是對巡查對象執行國家及本市有關財經法規和科研經費管理規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經費情況等進行指導督促;宣講科研經費管理政策,為巡查對象提供政策諮詢;圍繞當年巡查工作關注的重點,深入了解情況,排查風險點,指導巡查對象規範使用科研經費;了解一線科研人員在實際工作中的困難和需求,為改進和完善科研經費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科研經費巡查工作在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相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按照依法、客觀、公正、透明的原則組織開展。
第六條市科委制定年度科研經費巡查工作方案,確定當年巡查的對象和重點內容,向巡查對象下達《科研經費巡查通知書》,明確巡查的時間、目的、範圍、程式、需要協助的具體事項及注意事項等。
第七條巡查對象應根據《科研經費巡查通知書》的要求,對本單位法人責任落實情況和科研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自查,按照規定格式編寫自查報告,報送市科委。
第八條市科委根據自查報告,選取部分項目(課題),組織巡查組進行現場檢查,巡查組成員由財務、技術及科研管理等專家組成。巡查組通過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談話、資料查驗等多種方式,全面檢查承擔單位在貫徹科研經費管理制度、建立內部管理機制、執行科研經費預算等方面的情況。
第九條巡查組開展現場檢查之前應召開啟動見面會,向巡查對象的相關人員通報巡查的內容、要求和工作紀律等,宣講科研經費管理政策,聽取相關人員對於科研經費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巡查對象分管科研、財務的領導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有關科研人員應當參會。
巡查對象的相關負責人匯報自查情況和被抽查的科研項目(課題)實施和預算執行情況,提交單位內部科研經費管理相關制度檔案以及被抽查的科研項目(課題)的財務資料等,並簽訂承諾書,對相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巡查組開展現場檢查工作期間應詳細填寫《巡查工作記錄表》,作為出具《科研經費巡查監督意見書》的重要依據。現場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法人責任落實情況,包括內部管理制度建設與國家及本市科研經費管理政策的銜接情況,內部審核監督、信息公開等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等;
(二)貫徹落實有關間接費用、績效支出的政策,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方面的情況;
(三)科研經費單獨核算以及有關項目(課題)經費支出的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情況,重點關注預算調整及外撥經費、現金髮放和大額採購、測試化驗加工費管理使用、勞務費和專家諮詢費發放等情況;
(四)科研經費購置固定資產的管理、使用和開放共享情況;
(五)核實巡查對象和被抽查項目(課題)的基本信息,查閱被抽查項目(課題)的財務支出明細帳、會計憑證、契約等資料,了解巡查對象的各項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執行,被抽查項目(課題)的經費支出和會計核算是否規範、有效;
(六)以前年度科研經費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巡查組在完成現場巡查工作程式和任務後,應將巡查的匯總情況與巡查對象進行當面溝通,並由巡查對象在《巡查工作記錄表》上籤字確認。
第十二條巡查組應根據《巡查工作記錄表》記錄的檢查情況,向巡查對象出具《科研經費巡查監督意見書》,作為巡查對象進行整改的依據。
現場檢查遇有重大或特殊情況時,巡查組可作出暫不向巡查對象出具《科研經費巡查監督意見書》的決定,但應向市科委作出說明。
第十三條巡查對象應在《科研經費巡查監督意見書》下達後30日內,向市科委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第十四條巡查組應在規定時間內整理、分析和總結巡查對象的自查報告、《巡查工作記錄表》、《科研經費巡查監督意見書》及整改落實的情況,上報市科委,並對需要另行處理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和依據。
第十五條巡查組在巡查中發現下列違規行為的,應在《巡查工作記錄表》中詳細記錄並收集相關證據,在總結中向市科委報告:
(一)利用虛假項目騙取專項經費;
(二)提供虛假財務資料、挪用專項經費;
(三)利用虛假或不實契約、協定套取專項經費;
(四)使用虛假不實票據騙取專項經費或以虛假不實票據列支專項經費;
(五)向其下屬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存在關聯關係單位違規轉撥專項經費;
(六)自行增加預算外單位、違規外撥專項經費;
(七)虛報冒領勞務費、專家諮詢費或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發放不規範;
(八)使用現金大額採購或現金髮放數額較大;
(九)列支與科研任務無關的個人消費性支出;
(十)不執行《科研經費巡查查監督意見書》,逾期不提交整改報告、整改落實不到位或虛假整改;
(十一)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巡查組成員在巡查過程中應當客觀、公正地發表意見,對現場檢查過程中獲得的未公開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巡查組成員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一經發現,取消其參與科研計畫專項經費巡查工作資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七條對於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疑點,巡查組因收集證據困難或不完整,暫時無法做出現場判斷和結論的,應將客觀情況在《巡查工作記錄表》中如實記錄,供市科委根據工作記錄表及收集的相關材料進行分析、研究,確定是否組織力量進行深入核查。需要進行深入核查的,市科委按照科研經費違規違紀調查處理工作程式開展後續工作。
第十八條對巡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市科委依據有關管理規定,採取包括約談單位法定代表人、通報批評、暫停項目(課題)撥款、不通過財務驗收、終止項目(課題)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課題)經費、取消項目(課題)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課題)申報資格等處理措施,並可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
對涉嫌違紀的行為,移送所在單位或主管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對涉嫌犯罪的行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市科委對在科研經費巡查工作中發現違規違紀的單位和個人,記入科研信用記錄;嚴重不良信用記錄者將記入“黑名單”,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請科研項目(課題)的資格。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4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