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寶物

三寶物

指屬於佛、法、僧三寶之物。

佛教術語中的“三寶”有兩種,一種是指佛寶 (Buddha)、法寶 (Dhama)、僧寶(Sangha)稱作住世三寶;一種是指覺、正、淨稱作自性三寶。六祖壇經曰:‘勸善知識,歸依自性三寶。佛者,覺也。法者,正也。僧者,淨也。自心歸依覺,邪迷不生,少欲知足,能離財色,名兩足尊。自心歸依正,念念無邪見,以無邪見故,即無人我貢高貪愛執著,名離欲尊。自心歸依淨,一切塵勞愛欲境界,自性皆不染著,名眾中尊。若修此行,是自歸依。’

【出處】:《釋氏要覽·三寶》:“三寶,謂。”三國康僧會 《安般守意經序》:“佛教三寶,眾冥皆明。”後以指佛教。《南史·梁昭明太子統傳》:“太子亦素信三寶,徧覽眾經。”宋蘇軾 《真相院釋迦舍利塔銘》:“皆性仁行廉,崇信三寶。”《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九:“今吾事已畢,少不得皈依三寶,以了終見。”清 紀昀閱微草堂筆記·如是我聞四》:“貴人護法,三寶增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寶物
  • 解釋:佛、法、僧三寶之物
  • 性質:宗教
  • 類別:佛教
佛物,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之一舉出四種佛物:,梵網經菩薩戒本,⑴佛寶物,⑵局佛物,法物,四分律行事鈔同卷又舉出四種法物:,菩薩戒本疏,僧物,行事鈔同卷舉出四種僧物:,菩薩戒本疏則舉出五種:,

佛物

佛像殿堂、香華、佛衣、幡蓋之類,凡屬佛之信施物,皆不得移作他用,移用者犯盜罪。

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之一舉出四種佛物:

⑴佛受用物,供給佛所受用之堂宇、衣服、床帳等。
⑵施屬佛物,施予佛之錢寶、田園、人畜等。
⑶供養佛物,供養佛之香燈、華幡、供具等。
⑷獻佛物,供獻予佛之醫藥、飲食等。

梵網經菩薩戒本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一則舉出六種佛物,前四種與上記之四種相同,其餘兩種為:

⑴佛寶物

專門供養佛之物。佛在世時,為佛之色身所用;佛入滅後,為佛之法身所用。

⑵局佛物

即唯限於一佛之物,如供養釋迦像者不得移作供養彌陀,或本欲造佛像之材不得用以刻造僧像或天神菩薩等像。

法物

經卷、紙筆、箱函、簏巾之類,凡此經物,不可回改別用。

四分律行事鈔同卷又舉出四種法物:

⑴法受用物,指軸帙、箱巾、函帕等物。
⑵施屬法物,施予法之田園等。可分為二分,一分施予經,一分施予讀誦經典者。
⑶供養法物,如供養經卷之香花等。
⑷獻法物,如供養經卷之飲食等。

菩薩戒本疏

菩薩戒本疏於上記之外,另舉出兩種,即:
法寶物,即置於塔中,專門用以供養法寶之物。
⑵局法物,如欲書寫大品經之材不得移作書寫涅盤經。

僧物

指僧房、田園、衣缽、谷菜之類。僧物有二種,其一為常住物,如寺舍、樹林、廚庫等。其二為已定其處者,即不得移往他處之物。

行事鈔同卷舉出四種僧物:

⑴常住常住物,固定為一寺一所所分用之廚庫、寺舍、眾具、花果、樹林、田園、仆畜。
⑵十方常住物,如飯餅等為十方眾僧所共用之物。
⑶現前現前物,無論衣藥房具等,凡為施主臨時施予現前之僧,而由該僧受用之物。
⑷十方現前物,如施主臨時所施而為十方僧所分用之物。

菩薩戒本疏則舉出五種:

⑴僧寶物,施主置於塔中以供養第一義諦僧之物。
⑵常住僧物,即行事鈔所說之常住常住物及十方常住物。
⑶十方現前僧物。
⑷眾僧物,此二項合之,即行事鈔所說之十方現前物。
⑸己界局僧物,如施予此寺寺僧之物不得轉施他寺。
由是可知,於三寶物,若偷盜、轉用、借貸不還,則依其輕重而治其罪。[顯揚大戒論卷三、釋氏要覽卷中、摩訶止觀卷八下、止觀輔行傳弘決卷八之三、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參閱‘佛物’‘法物’‘僧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