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97年6月修正案是由國際組織在1997年06月04日,於倫敦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勞工保護
- 簽訂日期:1997年06月04日
- 生效日期:1999年07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 簽訂地點:倫敦
B部分分艙和穩性
1.在現有第8-2條後面增加新的第8-3條如下:
“8-3條對乘員400人或以上的滾裝客船以外的客船的特殊要求
儘管有第8條的規定,2002年7月1日或以後建造的、證書載明乘員400人或以上的、除滾裝客船以外的客船,在假定船長L範圍內任意處破損的情況下,應滿足第8條中第2.3款和2.4款的要求。”
第Ⅴ章航行安全
2.在現有第8-1條後面增加新的8-2條如下:
“8-2條船舶交通服務
1.船舶交通服務(VTS)有助於海上人命安全,也有益於航行安全和效率以及海洋環境保護,有利於沿岸水域、工作站及近岸設施免受海上交通帶來的不良影響。
2.締約國政府承諾在其根據交通量或風險程度認為有必要提供這種服務時,建立VTS。
3.正在規劃和實施VTS的締約國政府應儘可能地遵循本組織制訂的導則。VTS的套用只有在某沿岸國的領海內才可以強制執行。
4.締約國政府應努力保證懸掛其國旗的船舶參加並遵守VTS的規定。
5.本條或本組織通過的導則不妨礙各國政府在國際法或有關國際海峽和群島水道的法律框架規定下享有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