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海運
- 簽訂日期:2000年12月05日
- 生效日期:2002年07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1總則
1.1定義
2在"1.1定義"和第1.1.1段之間插入:
"以下定義適用於本規則A部分和B部分"。
3在第1.1.3段後增加以下新定義:
"1.1.4安全管理體系系指能使用公司人員有效實施公司的安全與環境保護方針的結構化和檔案化體系。
1.1.5《符合證明》系指發給符合本規則要求的公司的檔案。
1.1.6《安全管理證書》系指發給船舶,證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認可的安全管理體系運作的檔案。
1.1.7客觀證據系指基於觀察、衡量或測試並能被審核的關於安全或安全管理體系要素的存在和實施的數量或質量的信息、記錄或事實陳述。
1.1.8評述系指在安全管理評審期間作出的並由客觀證據證實的事實陳述。
1.1.9不符合系指所觀察到的從客觀證據表明不滿足某一具體要求的情況。
1.1.10重大不符合系指對人員或船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或對環境構成嚴重危險,需要立即採取糾正措施的可辨別的背離,並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統地實施本規則的要求。
1.1.11周年日期系指每年相應於有關檔案或證書有效期屆滿之日的月份和日期。
1.1.12公約系指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7船上操作方案的制訂
4原第7章的文字由以下內容代替:
"對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關鍵性的船上操作,公司應建立有關方案和須知的制訂程式,適當時還包括核查清單。對所涉及的各項任務應作出明確規定並分配給合格的人員。"
13發證、審核和監督
5原第13章的標題和文字由以下內容代替:
"B部分-發證與審核
13發證和定期審核
13.1船舶應由持有根據第14.1段發給的與該船相關的《符合證明》或《臨時符合證明》的公司營運。
13.2《符合證明》應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或應主管機關的要求,由公約另一締約國政府頒發給符合本規則要求的任何公司,其有效期由主管機關規定,不超過五年。該證明應被視為該公司能符合本規則有關要求的證據。
13.3該《符合證明》僅對檔案中指明的船型有效。此種指明應以作為初審基礎的船型為依據。只有在對公司符合本規則適用於其它船型的要求的能力進行審核後,才可增加其它船型。在此,船型系指公約第IX章第1條中提及的那些船型。
13.4《符合證明》的有效性應受到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或應主管機關的要求,由另一締約國政府在周年日期的前後三個月內進行的年度審核。
13.5如果沒有申請第13.4段要求的年度審核,或如果有與本規則有重大不符合的證據,《符合證明》應由主管機關或應其要求由簽發證書的締約國政府予以撤消。
13.5.1如果《符合證明》被撤消,則所有相關的《安全管理證書》和/或《臨時安全管理證書》也應被撤消。
13.6《符合證明》的一份副本應保存在船上,以便船長應要求出示給主管機關或由其認可的機構查驗,或為公約第IX章第6.2條的監督目的而出示。此證明的副本不需要認證或核證。
13.7《安全管理證書》應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或應主管機關的要求,由另一締約國政府向船舶簽發,有效期不超過五年。主管機關應在經審核證明該公司及其船舶系按照經批准的安全管理體系進行營運後簽發證書。此類證書應被視為船舶符合本規則要求的證據。
13.8《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性應受到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或應主管機關的要求,由另一締約國政府進行的至少一次中期審核。如果只進行一次期間審核,且《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期為五年,中期審核應在《安全管理證書》的第二個和第三個周年日期之間進行。
13.9除了第13.5.1段的要求外,如果沒有申請第13.8段要求的中期審核,或如果存在有與本規則嚴重不符合的證據,《符合證明》應由主管機關或應其要求由簽發證書的締約國政府予以撤消。
13.10儘管有第13.2和13.7段的要求,如果在現有《符合證明》或《安全管理證書》到期之前三個月內完成換新審核,新《符合證明》或新《安全管理證書》應自換新審核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從現有《符合證明》或《安全管理證書》到期之日起算不超過五年。
13.11如果在現有《符合證明》或現有《安全管理證書》到期之日的三個月以前完成換新審核,新《符合證明》或新《安全管理證書》應自換新審核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從換新審核完成之日起算不應超過五年。"
6在第13章後新增第14章如下:
"14臨時證書
14.1為便於本規則的最初實施,在經審核表明某一公司的安全管理體系符合本規則第1.2.3段的目標後,在下列情況下可簽發《臨時符合證明》:
.1該公司是新成立的;或
.2在現有《符合證明》中增加新船型。
但該公司應出示其在《臨時符合證明》的有效期間內實施滿足本規則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體系的計畫。此類《臨時符合證明》應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或應主管機關的請求,由另一締約國簽發,有效期不超過12個月。《臨時符合證明》的一份副本應保存在船上,以便船長應要求出示給主管機關或由其認可的機構查驗,或為公約第IX章第6.2條的監督目的而出示。此證明的副本不需要認證或核證。
14.2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簽發《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1.對新交付使用的新船;
2.在公司承擔某一新到公司的船舶的經營責任時;或
3.當船舶改掛船旗時。
此類《臨時安全管理證書》應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或應主管機關的請求,由另一締約國簽發,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
14.3在特殊情況下,主管機關或在主管機關請求下,另一締約國政府,可將該《臨時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期從其到期之日起再延長不超過6個月的時間。
14.4在經審核滿足以下條件後,可簽發《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1《符合證明》或《臨時符合證明》與該船相關;
.2公司為該船舶確立的安全管理體系包括了本規則的關鍵要素,並在為簽發《符合證明》所作的評審中被評估過,或為簽發《臨時符合證明》而驗證過;
.3公司已計畫在三個月內對船舶進行評審;
.4船長和高級船員熟悉安全管理體系及其實施的計畫安排;
.5被確認為必要的須知已在開航前配備;以及
.6《安全管理體系》的相關信息已用工作語言或船上人員都能理解的語言提供。"
7在新第14章後增加新第15章如下:
"15審核
本規則的規定所要求的所有審核應按照主管機關可接受的程式並考慮到本組織制訂的導則來進行。"
8在新第15章後增加新第16章如下:
"16證書格式
16.1《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臨時符合證明》和《臨時安全管理證書》應按本規則附錄中範本的相應格式製成。如果所用的文字既非英文又非法文,則條文應包括其中一種文字的譯文。
16.2除有第13.3段的要求外,可對《符合證明》和《臨時符合證明》上指明的船型予以簽注,以反映安全管理體系中所述的任何船舶操作限制。"
9增加以下附錄:
附錄
《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臨時符合證明》
和《臨時安全管理證書》的格式
符合證明
(公章)(國名)
證書號:
本證明系根據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規定,經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名)
政府授權,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發。
(經授權的機構或個人)
公司名稱和地址……………………………………………………………………………
(見《國際安全管理規則》第1.1.2段)
茲證明該公司的安全管理體系經審核符合《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ISM規則)對下列船型的要求(視情刪除):
客船
高速客船
高速貨船
散貨船
油船
化學品船
氣體運輸船
移動式近海鑽井裝置
其他貨船
本《符合證明》有效期至……………………………………,但取決於定期審核。
簽發於………………………………………………
(發證地點)
簽發日期……………………………………………
……………………………………………
(經正式授權簽發證明的官員簽字)
(發證機關蓋章或鋼印)
證書號:
年度審核簽注
茲證明,在按公約第IX章第6.1條和ISM規則第13.4段進行定期審核時,安全管理體系符合ISM規則的要求。
第一次年度審核簽字:………….…………………….
(被授權的官員簽字)
地點:………………………………..
日期:………………………………..
第二次年度審核簽字:………….…………………….
(被授權的官員簽字)
地點:………………………………..
日期:………………………………..
第三次年度審核簽字:………….…………………….
(被授權的官員簽字)
地點:………………………………..
日期:………………………………..
第四次年度審核簽字:………….…………………….
(被授權的官員簽字)
地點:………………………………..
日期:………………………………..
安全管理證書
(公章)(國名)
證書號:
本證書系根據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規定,經__________________
(國名)
政府授權,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發。
(經授權的機構或個人)
船名:………………………………………………………………………………………………
船舶編號或呼號:…………………………………………………………………………………
船籍港:……………………………………………………………………………………………
船型*:……………………………………………………………………………………………..
總噸位:……………………………………………………………………………………………
國際海事組織編號:………………………………………………………………………………
公司名稱和地址:…………………………………………………………………………………
…………………………………………………………………………………
(見《國際安全管理規則》第1.1.2段)
茲證明此船的安全管理體系經審核符合《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ISM規則)的要求,且經審核其公司的《符合證明》適用於此類船舶。
本《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期至…………………………,但取決於定期審核並且《符合證明》仍然有效。
簽發於……………………………
(發證地點)
簽發日期…………………………
….…………………………………..
(經正式授權簽發證書的官員簽字)
(發證機關蓋章或鋼印)
證書號:
中期審核和附加審核(如需要)簽注
茲證明,在按公約第IX章第6.1條和ISM規則第13.8條進行定期審核時,安全管理體系符合ISM規則的要求。
中期審核(在發證的第二和第三個周年日之間完成)簽字:………….…………………
(被授權的官員簽字)
地點:…………………………….
日期:…………………………….
附加審核*簽字:……………….……………
(被授權的官員簽字)
地點:…………………………….
日期:…………………………….
附加審核*簽字:……………….……………
(被授權的官員簽字)
地點:…………………………….
日期:…………………………….
附加審核*簽字:……………….……………
(被授權的官員簽字)
地點:…………………………….
日期:…………………………….
臨時符合證明
(公章)(國名)
證書號:
本證明系根據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規定,經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名)
政府授權,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發。
(經授權的機構或個人)
公司名稱和地址……………………………………………………………………………
……………………………………………………………………………
(見《國際安全管理規則》第1.1.2段)
茲證明該公司的安全管理體系經認定達到《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ISM規則)第1.2.3段對下列船型(視情刪除)規定的目標:
客船
高速客船
高速貨船
散貨船
油船
化學品船
氣體運輸船
移動式近海鑽井裝置
其他貨船
本《臨時符合證明》有效期至……………………………………………………………………..
簽發於………………………………….
(發證地點)
簽發日期………………………………
….…………………………………..
(經正式授權簽發證明的官員簽字)
(發證機關蓋章或鋼印)
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公章)(國名)
證書號:
本證明系根據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規定,經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名)
政府授權,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發。
(經授權的機構或個人)
船名:……………………………………………………………….……………………………….
船舶編號或呼號:…………………………………………………………………………………..
船籍港:……………………………………………………………………………………………..
船型*:………………………………………………………………………………………………..
總噸位:………………………………………………………….…………………………………..
國際海事組織編號:…………………………………………….…………………………………..
公司名稱和地址:……………………………………………….…………………………………
………………………………………………….………………………………
(見《國際安全管理規則》第1.1.2段)
茲證明此船滿足《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ISM規則)第14.4段的要求,且公司的《符合證明》/《臨時符合證明》**與此船相關。
本《臨時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期至……………………..,但取決於《符合證明》/《臨時符合證明》**仍然有效。
簽發於……………………………
(發證地點)
簽發日期…………………………
….…………………………………..
(經正式授權簽發證書的官員簽字)
(發證機關蓋章或鋼印)
證書號:
本《臨時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期延至:…………………….
展期日期:…………………………………………
……..….……………………………..
(經正式授權延展有效期的官員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