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修訂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章修正案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海事
  • 簽訂日期:2003年06月05日
  • 生效日期:2006年07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2003年6月5日以MSC.142(77)號決議通過,2006年7月1日生效)
第V章
航行安全
第2條-定義
1在現有第3款之後新增第4款如下:
“4船舶長度系指其總長度。”
第22條-駕駛室視野
2現有第1段的介紹性文字由下文替代:
“11998年7月1日或以後建造的按第2.4條定義的船長不小於45m的船舶應滿足下列要求。”
第28條-航行活動的記錄
3將本條的標題改為:
“航行活動的記錄和每日報告”
4將規有段落編號為第1款。
5在第1款之後新增第2款如下:
“2500總噸及以上從事國際航行48小時以上的船舶應向其公司提交每日報告,公司將保存該報告和整個航行期間所有後續每日報告。每日報告可通過任何方式傳送,只要它們在報告中命名的位置確定後儘快地傳送至公司,可以使用自動報告系統,條件是它們包括對傳送的記錄功能,且這些功能和與定位設備的界面將受到船長的定期檢查。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
.1船舶的位置;
.2船舶的航線和速度;和
.3影響船舶航行或船舶正常安全營運的任何外部和內部狀況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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