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解讀

《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解讀

《〈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解讀》是2018年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庹明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解讀
  • 作者:庹明生
  • 出版時間:2018年1月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262 頁
  • ISBN:9787519719654
  • 定價:56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作者為理解與適用《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而著本書。該條例的制定經過三年四審,並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主任擔任立法小組組長,相關立法工作非常審慎。該條例出台於醫改進入深水區之時,正確理解與適用條例,有利於特區內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合規執業、合理管理醫療風險,關係到醫改方向的變化和全體市民的身體健康福祉。本書採取逐條解讀的體例,在每個條文下設定條文解讀、立法演變、相關規定、法律適用等組成部分。此外,本書根據條例的條文與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之間關係,將內容分成創新性(突破性)規定、變通性規定和一致性規定三類,並進行區別處理,適合醫務人員、醫療法律從業人員及醫療法研究者閱讀。

作者簡介

庹明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醫藥與健康產業事務部主任,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醫藥與健康產業事務部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為醫藥與健康產業(醫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養老等)。
社會兼職: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調研基地法律專家、深圳市律師協會醫療衛生專業委員會主任、深圳市醫師協會監事、深圳仲裁委員會醫患糾紛仲裁院仲裁員、深圳市醫患糾紛調解專家庫法學專家、深圳市民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廣東省律師協會醫療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廣東省法學會衛生法學研究會理事、廣東省律師專家庫(第*批)專家律師。教育經歷:北京師範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管理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同濟醫科大學鄖陽醫學院醫學學士。
工作經歷:2014年11月至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2011年1月至2013年9月,廣東瑞霆律師事務所律師;2007年7月至2010年12月,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2004年9月至2007年7月,重慶中西律師事務所律師;1991年7月至2004年9月,湖北省鄖西縣人民醫院醫生;其間,2001年4月至2004年9月,湖北正星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曾經及正在服務的與醫藥有關的主要客戶:深圳市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委員會深圳市康寧醫院;深圳市南山區慢病防治院;深圳市醫療器械行業協會;深圳市保健品行業協會(深圳市健康促進會);深圳市南山區社會醫療機構協會;深圳市福田區社會醫療機構協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
發表的主要論文:
1.《完善醫患糾紛仲裁制度解決醫患糾紛》,載《第三屆兩岸四地衛生法學與生命倫理研討會論文集》,2015年。
2.《醫患糾紛的前世今生》,載《深圳律師》2014年第53期。
3.《醫療糾紛與仲裁》,載《中國衛生法學會2013衛生法學高端學術論壇論文彙編》。
4.《醫殤》,載《深圳律師》2012年第41期。
5.《從一起過度治療案件看醫療糾紛訴訟》,載《深圳律師》2011年第32期。
6.《藥品不良損害事件有關法律問題的探討》,載《律師視角》,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7.《析民事訴訟之目的》,載《現代法學》(2006年增刊)。
8.《醫務人員概念的界定》,載《江西公安專科學報》總第92期。
9.《論患者知情同意權》,載《法論》(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學報)2006年第6期。
10.《行政法規立法許可權理論探討》,載《法論》(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學報)2005年第8期。
研究課題
1. 2015年5月主持深圳市律師協會《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立法調研小組,並完成《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立法建議稿提交至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2. 2014年主持深圳市律協醫療衛生專業委員會“醫療責任保險調研”工作。
3. 2014年主持深圳市律協醫療衛生專業委員會“醫患糾紛調解調研”工作。
4. 2011年完成深圳市律師協會組織的《律師調解藝術》專著中醫患調解部分。
5. 2010年“公立醫院改革與民營醫院發展”課題,系廣東省民主建國會中標課題,課題組負責人。
6.“深圳市醫患關係調查”課題,系深圳市人衛生局委託,2008年4月完成論文《深圳市醫患關係調查報告(法律工作者部分)》,課題組主要成員。
組織大型會議:2015年1月組織深圳市律師協會和深圳市醫師協會聯合成功舉辦《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立法研討會;2014年8月組織有深圳市區兩級司法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代表、律師代表參與的“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醫患糾紛”大型研討會。

圖書目錄

緒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和淵源】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醫療執業】
第四條【政府責任】
第五條【部門職責劃分】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社會辦醫】
第二章醫療資源配置與保障
第七條【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
第八條【公立醫療機構設定規劃】
第九條【分級診療】
第十條【限制接診】
第十一條【政府投入責任】
第十二條【基本醫療服務保障】
第十三條【非公立醫療機構扶持】
第十四條【公立醫療機構考核】
第十五條【醫療設施建設用地保障】
第十六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用房預留】
第十七條【公立醫療機構用房拆除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八條【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標準】
第十九條【引導患者基層首診】
第二十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與保障】
第二十一條【醫療服務信息一體化】
第二十二條【醫學科學研究和醫學技術臨床套用】
第三章醫療機構登記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設立】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分類】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主體資格登記】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條件】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事項】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執業場所其他行政許可】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事項變更】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具體辦法】
第四章醫療執業管理
第三十三條【醫師執業註冊和備案】
第三十四條【醫師多點執業】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範圍】
第三十六條【醫療技術臨床套用和手術分級】
第三十七條【衛生技術人員的使用】
第三十八條【家庭醫生服務】
第三十九條【執業公示】
第四十條【禁止非法使用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告知義務】
第四十二條【醫學文書書寫及醫學證明檔案簽署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禁止醫療欺詐】
第四十四條【禁止非法牟利】
第四十五條【電子病歷管理】
第四十六條【陪護人員管理】
第五章醫療秩序與糾紛處理
第四十七條【維護醫療秩序】
第四十八條【禁止倒號、禁止醫托】
第四十九條【不得拒絕出院】
第五十條【病歷查閱、複印、複製、封存】
第五十一條【遺體處置】
第五十二條【死因鑑定】
第五十三條【醫療損害鑑定程式】
第五十四條【醫療損害鑑定意見】
第五十五條【醫療糾紛解決途徑】
第六章醫療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醫療執業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主體資格和執業許可信息共享和聯動】
第五十八條【醫療安全防範體系建立】
第五十九條【醫療行業誠信體系建立和完善】
第六十條【累積記分制度】
第六十一條【執業許可維持】
第六十二條【資格罰】
第七章行業自律管理
第六十三條【行業自律】
第六十四條【市醫師協會】
第六十五條【市醫師協會權力和義務】
第六十六條【市醫師協會章程、決議、決定備案制度】
第六十七條【行政救濟】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執業活動的法律責任】【在未進行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場所開展醫療衛生技術活動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超許可執業及違反醫療技術和手術分級管理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違規使用衛生技術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執業公示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違規使用許可證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責任】【違規製作、使用、管理電子病歷的法律責任】【違反病歷查閱、複印、複製、封存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醫學文書書寫、醫學證明檔案簽署及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醫療欺詐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醫務人員非法牟利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擾亂醫療秩序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八條【阻礙執法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停業期間擅自開展執業活動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八十條【條例所涉用語解釋】
第八十一條【條例所稱區解釋】
第八十二條【市政府及所屬部門制定具體辦法的時限】
第八十三條【醫療機構和醫師加入市醫師協會的時限】
第八十四條【醫療機構進行主體資格登記的時限及法律責任】【更換醫師執業證書的時限及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生效時間】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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