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是一本圖書,作者是《<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試點)>實用指南》編寫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
- 作者:《<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試點)>實用指南》編寫組
- 出版時間:2005年3月
- 出版社:經濟科學出版社
- 頁數:407 頁
- ISBN:9787505847798
- 類別:水利工程
- 定價:37.00 元
《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是一本圖書,作者是《<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試點)>實用指南》編寫組。
《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是一本圖書,作者是《<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試點)>實用指南》編寫組。...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是2004年黃河水利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布。內容簡介 根據國務院批准發布的《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國辦發[2004]45號文),由水利部、財政部共同編制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和《水利工程維修養護...
《實施意見》)精神,水利部、財政部共同制定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試點)》(以下簡稱 《定崗標準》)和《水利工程維維修養護定額標準(試點)》(以下簡稱《定額標準》),並決定在各流域機構選擇部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水管單位)進行試點。現將《定崗標準》和《定額標準》印發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定額標準主要適用於湖南省內已建且正常運行公益性和準公益性的水庫、水閘、堤防、泵站、灌區及水文監測工程的維修養護項目。成果主要包括《湖南省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和《湖南省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編制細則》兩部分。其中,定額標準共五個章節,分別為總則、維修養護等級劃分、維修養護項目、維修養護工作(工程)量...
《安徽省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是2016年09月合肥工業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廣滿,陳軍。內容簡介 本書是由安徽省水利廳、安徽省財政廳委託安徽省水利科學院編制的安徽省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本定額標準將水利維修工程分為水閘工程、水庫工程、泵站工程、河道堤防工程以及灌區工程等...
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試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國辦發45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精神,水利部、財政部共同制定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試點)》(以下簡稱《定崗標準》)和《水利工程維維修養護定額標準(試點)》(以下簡稱《定額標準》),並決定在各流域機構選擇...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試行)》是2015年9月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內容簡介 為科學合理地確定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提高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的使用效益,增強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管理的科學性、針對性、精準性,結合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工作實際,...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 (試行)實用教材》是2015年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灌溉排水發展中心 。內容簡介 在水資源總量不足、時空分布不均、水土資源組合不協調的條件下,我國用占世界9%的耕地、6%的淡水資源,養活了約占世界22%人口,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發揮了不可替代的基礎性作用。尤其是...
水利工程日常維修養護經費數額,由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確定。《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制定。2.積極籌集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歲修資金。為保障水管體制改革的順利推進,各級政府要合理調整水利支出結構,積極籌集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歲修資金。中央...
《天津市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是一本2020年出版的圖書,由黃河水利出版社出版 內容簡介 為合理確定天津市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費用,統一維修養護預算編制方法,提高預算編制質量,結合天津市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項目的特點,制定《天津市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本辦法適用於天津市的水庫、水閘、泵站、河道堤防、南水北調等...
第三節 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 第四節 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例 第四章 水利工程檢查觀測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水工建築物巡視檢查 第三節 水工建築物觀測 第五章 水利工程養護修理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土壩的養護修理 第三節 混凝土壩和漿砌石壩的養護修理 第四節 泄水建築物的養護修理 第五節 閘門...
第一編 工程維修養護標準 第一章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 第一節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單位崗位設定 第二節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單位崗位定員-,第三節 大、中型水閘工程管理單位崗位設定 第四節 大、中型水閘工程管理單位崗位定員 第二章 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 第一節 工程維修養護等級劃分 第二節 定額標準項目構成...
水利工程日常維修養護經費數額、由縣財政部門會同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水利部和財政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試點)》(水辦[2004]307號)核定。2、積極籌集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歲修資金。為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運行、效益的充分發揮和水管體制改革的順利推進,各級政府要合理調整水利支出結構,積極籌集水利工程...
《貴州省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試行)》(以下簡稱《定額》)是根據水利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相關部門的規定,參照水利部 2004年印發的《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結合貴州省水利工程具體情況編制而成。 本《定額》在編制過程中,充分考慮了近年來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調整以及貴州省水利工程設計和建設管理中的新...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部門,科學制定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和運行維護經費保障機制,採取多種方式按照定額標準落實資金,並強化財會監督和審計監督,實行相關財政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公益性水利工程和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所需管理和運行維護經費...
第五章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信息化技術 第一節 信息化技術 第二節 雲計算技術 第三節 物聯網及相關技術 第四節 大數據挖掘與分析技術 第五節 信息化技術發展與工程套用 第六章 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 第三節 水管體制改革...
水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並在實施過程中監督檢查維修養護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體系落實情況,確保維修養護質量。第二十二條 水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標準、操作規程、考核驗收、契約管理、日常巡查、安全生產等各項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條 水管單位對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項目的日常檢查...
《水利部財政部關於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水建管〔2013〕169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的意見》(浙政辦發〔2016〕4號)和《中共寧波市委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意見》(甬黨〔2011〕7號)精神,進一步規範我...
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工作應實行項目管理,項目管理分為計畫編制、計畫審批、招投標(或委託)、項目實施和評價驗收等五個階段。第九條 各水管單位應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確保全全”的原則,根據當年水利工程設施運行情況,參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 ,編制次年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年度計畫和經費預算。專項...
第十一條 購買服務契約由各鄉(鎮)人民政府統一委託縣水利局同維修養護企業簽訂,契約期三年。到期後重新開展向社會購買服務工作。期間終止契約的,應重新開展向社會購買服務工作。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條 縣水利局應根據契約、向社會購買服務檔案等有關規定,結合工程具體情況制定考核辦法及評分標準...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屬於公益性事業單位的,其經費保障模式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合理負擔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經費的機制,按照工程運行管護定額標準,落實工程運行管護資金,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公益性水利工程所需的運行、管理、維修養護、水毀修復、續建配套、更新改造經費,按照水利工程隸屬...
第八條 水利發展資金支出範圍包括:(一)農村水利建設與管護。用於中型灌區建設和節水改造,農村生態河道建設和農村河道管護,農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設和管護,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農村塘壩除險加固改造等。(二)水土保持。用於水土流失預防保護、綜合治理、監測監管、示範建設等。(三)水利工程維修...
68萬元,立項省職業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項目2項、省教育科學“十三五”規劃項目2項、省教育廳科研項目3項、省水利科技項目4項,開展《湖南省城市防洪保護圈實施情況評估》、《湖南省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編制》等研究4項,出版《乾旱區內陸河流域產流區生態水文過程研究》、《節水型社會建設分區節水模式與節水標準研究》等...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依法承擔水利工程的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責任,應當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監測、日常檢查、維修養護、控制運行、安全保衛、事故處理報告等規章制度,完善水利工程技術檔案,規範操作運行,確保工程完好和安全運行。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維修養護企業按照契約約定,承擔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的相關責...
(三)大中型水庫、水電站、河道堤防、水閘以及關係城鎮、鐵路、公路和工礦安全的小型水庫,每年都應編制年度或分階段的調度運用計畫,由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報主管機關批准後執行;(四)江河堤防,應做好維修養護及洪水的調度運用,在規定的抗洪標準內,應保證行洪安全;(五)併入電網的水電站,在綜合利用原則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相關工作。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經營者負責水利工程的日常運行、維修養護和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條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資興建、持有或者經營管理小型水利工程,其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侵占...
第十五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具體負責水利工程的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其主要職責為:(一)按照水利工程規範管理的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規則和操作規程,做好工程檢查、觀測、記錄和有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定期申請對大中型和重要工程進行安全鑑定;(二)維修養護水利工程,保持工程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三)...
第二十六條 大、中型水庫,大、中型河道等防洪工程和綜合利用工程中防洪所需的歲修、管理費用,仍按現行規定由水利事業費預算安排解決。受益範圍明確的機電排澇站和專用於防洪除澇的水閘、堤防等工程設施所需的維護修理和管理費用,由工程管理單位向受益的工商企業、農場、農戶和其他單位收費解決。收費標準由各市地根據...
第二十條 鼓勵推行農村河道與道路、綠化、保潔、公共設施綜合維修養護模式,推進農村河道管理與維修養護分離,逐步實現農村河道綜合維修養護及社會化維修養護全覆蓋。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培育河道維修養護市場,規範市場秩序,提高農村河道維修養護效能。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本行政...
參照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積極爭取並足額落實工程維修養護經費,落實好灌排工程運行維護經費財政補助政策。加快完善農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工程數位化檔案,做到工程上圖、數據入庫,實時更新、動態監管。進一步健全基層水利服務體系,落實鄉鎮水管員,抓好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創新發展和示範創建工作,積極培育防汛抗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