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是1999年12月1日頒發的規定條例。是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在獲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同時,施工單位還要獲得中國產品強制認證報告,又稱公正檢驗,指兩個相互聯繫的主體之外的某個客體,我們把它叫作第三方。

第三方可以是和兩個主體有聯繫,也可以是獨立於兩個主體之外,是由處於買賣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如專職監督檢驗機構),以公正、權威的非當事人身份,根據有關法律、標準或契約所進行的商品檢驗活動。一些特種設備是需要向特種設備安全檢驗研究院所提供的第三方檢驗AETV安全閥校驗報告,以證明此產品符合安全生產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 外文名:Building Construction Permission Certificate
  • 目的: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
  • 相關領域:城市規劃
  •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 施行時間:1999年12月1日
現場踏勘,辦理程式,辦理結果,法律後果,

現場踏勘

現場踏勘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對工程現場進行踏勘。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的,檢查標準、崗位職責及許可權同新發施工許可證現場踏勘標準。不需進行現場踏勘的,書面寫明意見及理由後將申請材料和踏勘記錄表轉初審人員。
辦理結果
(一)結果形式:
1、對準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並在10日內將許可證書送達申請人。
2、對不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寫明理由和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連同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二)注意事項:
1、完成時限:8個工作日
2、收費標準:本項目不收費
現場踏勘標準:
(1)工程用地位置、範圍應當與規劃許可一致;
(2)規劃許可確定的用地紅線範圍內和代征地範圍內施工現場拆遷進度應當符合施工要求;
(3)施工現場應當具備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圍檔的設定、地下管線的防護或者改移措施、毗鄰建築物的安全防護措施以及空中架設障礙物的排除情況等應當符合規定;
(4)施工現場供水和排水、供電以及施工道路應當滿足施工要求,施工場地應當平整;
(5)無違法開工行為。

辦理程式

根據《建築法》第8條,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準備材料:
符合《北京市建築工程重新申領、變更及補發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京建工[2006]435號)的規定
(一)提交材料:
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的提交: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第一頁
1、建設單位變更的,建設單位重新申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情況說明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填寫、蓋章的施工許可申請表;
(4)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
(5)已變更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證明;
(6)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監理契約變更備案表;
(7)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契約終止備案登記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掘路占道證明;
(9)需要提交資金證明的,續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續建工程契約價款的50%;續建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續建工程契約價款的30%;
2、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情況說明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原件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
(4)重新填寫、蓋章的施工許可申請表;
(5)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契約解除備案表;
(6)建設單位與原施工單位共同確認的原施工單位已退出施工現場的聲明;
(7)變更後的施工契約備案表。
變更施工許可證的提交:
1、監理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與原監理單位契約解除協定;
(5)變更後的監理契約備案表。
2、設計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建設單位與設計契約解除協定;
(5)已變更設計單位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通知書
(6)變更為新設計單位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3、工程名稱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已變更的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
(5)在建工程,還應提交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監理契約備案表。
4、建築規模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用);
(4)變更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附屬檔案的複印件
(5)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增加裝修規模的證明;
(6)需要進行施工圖審查的,應提交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通知書;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交施工圖備案通知單
(7)變更後的施工、監理契約備案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掘路占道證明;
(9)資金證明,增加建築規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新簽訂工程契約價款的50%;增加建築規模部分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新簽訂工程契約價款的30%。
5、契約開工日期、契約竣工日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6、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的,建設單位申請補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提交以下材料:
(1)補發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建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
(3)刊登在市級以上報紙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聲明
(二)注意事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結果

(一)結果形式:
對不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寫明理由及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給申請人。
(二)注意事項:
1、完成時限:8個工作日
2、收費標準:本項目不收費

法律後果

按照有關規定,房地產商即使取得建設用地的批准檔案,但如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設用地批准檔案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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