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大連市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是一份來自大連市的地方法規,發布於2000-10-18,即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 生效日期:2000-10-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1號
【發布日期】
【生效日期】2000-10-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11號)
《大連市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業經2000年10月12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代市長 李永金
二000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大連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以及與其配套的設備安裝、管道和線路敷設的施工許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大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並直接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及甘井子區城市區域內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甘井子區農村區域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由甘井子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建築工程,凡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開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不得開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
第五條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應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檔案:
(一)已經辦理建築工程項目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符合詳細規劃的條件和持有經過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五)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當實行招投標的,已辦理完相應手續;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技術措施和施工組織設計,並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七)已委託了工程監理單位;
(八)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契約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契約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擔保;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鑑或個人印章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及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證明檔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和個人報送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齊備有效的證明檔案後,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各許可證發放機關應當在每季度末,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發放情況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建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個人以及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辦理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其工程名稱、地點、規模應當與依法簽訂的施工承包契約一致。施工許可證應當懸掛在施工現場備查。
禁止偽造和塗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築工程的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向建設單位查詢有無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不得為無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施工。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開工的,應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超過延期時限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一條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提出中止施工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施工部位、維護管理措施等,並按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向發證機關報告。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偽造、塗改許可證,擅自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或個人停止施工,限期補辦手續,並處以5000元以上、工程契約價款2%以下的罰款;對逾期不辦理施、工許可或不符合施工條件擅自施工的,於以查封。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施工、監理單位理為無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施工、監理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緩審資質、降低資質和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理。
第十四條對未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質量認證和竣工驗收手續,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銷售和權屬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或對發證機關的發證行為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工本費標準,按省政府或省有關部門規定執行,由發證機關向建設單位或個人收取。
第十八條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發放施工許可證的建築裝飾裝修和其他專業建築工程,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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