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檢驗

公證檢驗是指根據申請人要求辦理的檢驗,驗船師以第三者的身份,獨立、公正的態度,以其專門的知識和豐富的經驗及運用各種專門的檢驗技術,對申請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和鑑定。公證檢驗不同於船級檢驗和法定檢驗。公證檢驗沒有規定的檢驗項目和規定的檢驗間隔期,更不受公約、法令和法規、規範和規則的強制性的要求,而是應申請人、保險人、承保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濟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等的需要,對其申請項目進行檢驗和鑑定,提供處理有關業務問題的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證檢驗
  • 特點:不受公約、法令和法規的要求
  • 範圍:種類繁多、內容廣泛複雜
  • 種類:損壞檢驗
公正檢驗的範圍,公正檢驗的種類,

公正檢驗的範圍

公證檢驗是一項政策性和技術性很強的工作,種類繁多、內容廣泛複雜、涉及面廣,對驗船師要求高。公證檢驗是應申請人的請求所進行的一種證明性或鑑定性的檢驗,是為申請人在解決或處理問題時提供憑證或依據。因此,一般來說,公證檢驗多為海事問題或糾紛等進行法律裁決提供所需要的證明、鑑定等評判依據。

公正檢驗的種類

1.損壞檢驗
或稱海損檢驗(Sea Dmnage Survey)。由於海損事故造成刪S、海上設施或水上建築物及其設備發生損壞時,船級社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對損壞範圍、程度、性質和原因、對刪白或海上設施安全航行或作業的影響程度、修理要求和範圍、修理費用等進行檢驗、鑑定或評估。船級社的驗船師在進行檢驗與鑑定前應明確檢驗的目的、要求,掌握事故的情況等。
(1)明確申請人及其申請檢驗的目的
海損事故發生後,往往同一事故中有多方人同時申請檢驗。申請人不同,申請檢驗的目的和要求不同,因為他們各自代表著自己或己方的利益。例如,保險人、被保險人、船舶所有人、保賠協會和其他第三者利益,他們是利益衝突的對立方,因此各自申請檢驗的目的與要求不同。驗船師只有明確申請人才能理解申請人申請檢驗的目的和要求,也才能滿足申請人的要求。
(2)迅速了解事故經過、掌握第一手資料
驗船師應儘快與申請人、與申請人有關的了解事故經過與情況的人接觸,詳細了解和傾聽他們的介紹、看法和要求,同時還應了解與事故發生時的有黨己錄、資料,如:
(3)與當事人共同確定事故的損壞範圍、程度和修理要求
驗船師現場檢驗時應認真,仔細地進行現場勘察,拍照記錄現場,與船舶圖紙資料對照。分清船舶損壞狀況及其與本次事故的關係,最後確定損壞部位,範圍、程度等,最後簽發檢驗報告;
2.起租、退租檢驗
(1)租船契約
船舶所有人即出租人把船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運費或租金,雙方簽定租船契約,租船契約的形式有3種。
①航程租船契約
是船方將船租給承租人,按約定的航程運輸貨物,承租人支付約定的運費的契約,在運輸過程中船舶由船方經營管理。
②定期租船契約
簡稱期租,是船方將船租給承租人,按約定的期間和用途使用,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的契約?在租用期內船方保證船舶的工作效能,並負責船員工資和給養,而船舶經營和由經營所產生的費用均由承租人負擔。
③光船租船契約
又稱“過戶租船契約”,簡稱“光租”,實際上是定期租船契約的另一種形式。光船租船契約是船方將未配備船員的“光船”出租給承租人,按月收取租金。租金一般是按月計算、按月預付。
租船的契約種類雖不同,但船舶租期開始,承租人對船舶技術狀況、油艙中的存油量等非常關心,租期結束時船方對刪白的技術狀況等亦很關注,所以在起租、退租時申請檢驗。
(2)起租檢驗
起租檢驗是公證檢驗的一種。檢驗項目由出租人、承租人提出,或雙方共同協商而定。國際上起租檢驗一般包括裝卸貨物處所及其船舶結構和設備完好情況、貨艙清潔情況、船上燃油和淡水存量及刪白證書情況。起租檢驗也可以按承租人與被承租人之間的租用契約的要求進行檢驗,一般包括:
(3)退租檢驗
退租檢驗一般是根據租約來進行的,檢驗內容有:裝卸貨物處所及臨近範圍的船舶結構及設備的完好情況,貨艙清潔情況,船上的燃油、淡水存量等。檢驗後簽發相應的檢驗報告。
3.索賠檢驗
索賠檢驗是根據用戶與製造廠的商業契約,用戶對所購買的船舶、船用產品、機械設備、儀器和儀表等在規定的使用期內損壞,為了向製造廠提出索賠要求而向船級社申請進行的證明性的檢驗,所以索賠檢驗也是一種公證檢驗。
索賠檢驗的目的是對船舶、船用產品、機械設備、儀器和儀表等檢驗和判定其損壞程度,性質、範圍和原因,並提出處理意見(進行修理、賠償).作為申請人索賠的依據:一般索賠檢驗僅指直接損壞,檢驗後船級社簽發相應的檢驗報告。
4.船舶狀況檢驗
保險商、船舶經紀人在細白進行承保、抵押、拍賣、作價等業務活動中或貨主等有關方為了解船舶狀況向船級社申請船舶狀況檢驗,要求對船舶的技術狀況和設備狀況等進行檢驗,做出詳盡和準確的技術鑑定,以便作為商業活動的有利憑證。
船舶狀況檢驗是對船舶狀況進行的一次全面檢查和鑑定,所以檢驗範圍廣、內容多,下述各項是其主要部分。
(1)船舶資料
主要有:船舶主尺度、船旗國、登記港、船舶各類證書、所人船級社及各種保持船級檢驗、刪白建造日期、航區、穩性資料和裝載手冊等。
(2)船體、設備及其目前技術狀況
船體外部檢驗,內部構件檢驗,各甲板及上層建築、船底板、各液艙(包括雙層底艙等)及其防腐設施、貨艙、甲板機械、消防設備、救生設備等的檢驗。
(3)機械設備
主、副機,鍋爐,配電板,舵機和其他輔機的型號、參數等,並對它們和各系統的狀況進行檢驗。
(4)航行設備和通信導航設備
雷達、勞蘭,達卡、羅經、測向、計程、衛星導航等航海儀器的型號、參數,駕駛台自動操舵裝置,裝載記錄儀和無線電裝置等的檢驗。
根據上述項目的檢驗,驗船師編寫檢驗報告。
5,貨物損壞檢驗
貨主、貨物保險商、貨物承運人或刪白所有人對船舶運貨過程中發生的貨物損壞、丟失等情況向船級社提出申請,為其貨物損壞或丟失的數量、損壞的程度和原因等進行檢驗,為申請人提供保賠理算業務的證明材料。因此,貨物損壞檢驗也是一種公證檢驗。
目前此項檢驗大多由商檢部門進行,一定情況下由船級社進行,通常是從專業角度對貨損原因進行檢驗和分析,最後編寫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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