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國家質檢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1-09
【生效日期】2002-01-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棉花質量公證檢驗監督抽驗辦法
(2002年1月9日)
第一條為保證棉花質量公證檢驗客觀、公正、及時,加強對公證檢驗工作的監督,依據《
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經過公證檢驗的經營性棉花、國家儲備棉以及其他受國家委託實行公證檢驗的棉花的監督抽驗。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全國範圍的棉花質量公證檢驗監督抽驗工作,具體工作由中國纖維檢驗局負責組織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縣級承檢機構棉花質量公證檢驗的監督抽驗工作,其所屬的省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監督抽驗採取定期和不定期兩種方式。監督抽驗的內容是:棉花質量公證檢驗證書和公證檢驗標誌是否與實物相符;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實施的棉花質量公證檢驗是否客觀、公正、及時。
第五條定期監督抽驗每個季度進行一次。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由中國纖維檢驗局根據該季度各承檢機構棉花公證檢驗的實施情況,隨機確定或指定對各承檢機構公證檢驗棉花監督抽驗的批次,並下達《棉花質量公證檢驗監督抽驗通知單》。
第六條各承檢機構收到《棉花質量公證檢驗監督抽驗通知單》後,須將被確定或指定的抽驗批次的全部留樣於10日內寄達中國纖維檢驗局。
第七條承檢機構寄送的抽驗樣品必須包裝完整,避免破損,每隻樣品均需填寫《棉花質量公證檢驗監督抽驗樣品單》。每批棉樣還需填寫《棉花質量公證檢驗監督抽驗樣品匯總表》,與樣品一同寄達。
《棉花質量公證檢驗監督抽驗樣品單》和《棉花質量公證檢驗監督抽驗樣品匯總表》中的樣品號、批號、公檢結果等內容應與公證檢驗證書和相關文書一致。
第八條中國纖維檢驗局根據棉花國家標準對監督抽驗樣品進行檢驗。並於收到抽驗樣品之日起10日內作出監督抽驗結論。
第九條中國纖維檢驗局可以組派技術專家組進行不定期監督抽驗。不定期監督抽驗樣品從承檢機構保管的公證檢驗留樣中隨機抽取或指定抽取,必要時可以到經公證檢驗的棉花存放地進行檢查。
第十條不定期監督抽驗一般應當自現場抽取樣品之日起10日內作出監督抽驗結論。
第十一條各承檢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公證檢驗留樣和保管工作。公證檢驗留樣必須與實際檢驗貨批的批次相符,每隻棉樣要形態完整,重量不低於250g。
第十二條棉花批次公證檢驗結果與監督抽驗結果相比應在下列允差範圍內:
(一)各品級比例百分比不超過4個百分點;
(二)平均長度值不超過0.5mm;
(三)主體馬克隆值級一致。
具體評判考核細則由中國纖維檢驗局制定。
第十三條中國纖維檢驗局對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抽驗樣品進行檢驗後,應當及時匯總監督抽驗結果,並與原驗結果進行比對分析,做出監督抽驗結論,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提交監督抽驗報告。
監督抽驗結論應及時反饋各承檢機構。超出允差範圍的,承檢機構要分析原因,進行培訓,校正檢驗手法和目光,並在接到反饋意見後15日內將改進措施報中國纖維檢驗局。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纖維檢驗局依據《國家棉花公證檢驗工作質量考核暫行辦法》進行處理:
(一)未按要求保管公證檢驗留樣的;
(二)沒有按時寄送監督抽驗樣品的;
(三)寄送的樣品與有關單證不符影響監督抽驗工作的;
(四)公證檢驗結果與監督抽驗結果相比超出允差範圍的;
(五)公證檢驗證書和公證檢驗標誌與實物不符的;
(六)在公證檢驗中沒有做到客觀、公正、及時或者弄虛作假的。
第十五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地、縣級承檢機構公證檢驗棉花的監督抽驗工作,應符合本辦法的要求。國家監督抽驗的棉花,各省不得重複抽驗。
為防止對公證檢驗的棉花重複監督抽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在確定監督抽驗的數量和批次時,應經中國纖維檢驗局核實。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