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許可法律制度

施工許可法律制度

施工許可法律制度 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是一種專業性、技術性極強的特殊活動,對建設工程是否具備施工條件以及從事施工活動的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嚴格的管理和事前控制,對於規範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生產,提高投資效益,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施工許可法律制度
  • 頒布時間:2001年7月
  • 發布單位:國務院
一、施工許可證和開工報告的適用範圍
1.施工許可證的適用範圍
1、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2001年7月原修改後發布《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2、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1)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
按照《建築法》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據此,《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m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搶險救災等工程。
《建築法》規定,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
3、不重複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為避免同一建設工程的開工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門重複審批的現象,《建築法》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4、另行規定的建設工程
《建築法》規定,軍用房屋建築工程建築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據此,軍用房屋建築工程是否實行施工許可,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
2.實行開工報告制度的建設工程
開工報告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1)資金到位情況;
(2)投資項目市場預測;
(3)設計圖紙是否滿足施工要求;
(4)現場條件是否具備“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需要說明的是,國務院規定的開工報告制度,不同於建設監理中的開工報告工作。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的規定,承包商即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按契約約定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開工報告,經總監理工程師審定通過後,即可開工。雖然在字面上都是“開工報告”,但二者之問有著諸多不同:
(1)性質不同,前者是政府主管部門的一種行政許可制度,後者則是建設監理過程中的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開工準備工作的認可;
(2)主體不同,前者是建設單位向政府主管部門申報,後者則是施工單位向監理單位提出;
(3)內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建設單位應具備的開工條件,後者則是施工單位應具備的開工條件。
二、施工許可證的申請主體
《建築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又稱業主或項目法人)是建設項目的投資者,如果建設項目是政府投資,則建設單位為該建設項目的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為建設工程開工和施工單位進場做好各項前期準備工作,是建設單位應盡的義務。因此,施工許可證的申請領取,應該是由建設單位負責,而不是施工單位或其他單位。
三、施工許可證的法定批准條件
《建築法》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已增加的施工許可證申領條件主要是監理和消防設計審核。
1.按照《建築法》的規定,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築工程的範圍。為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2.《消防法》規定,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8個方面的法定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此外,《建築工程施工 許可管理辦法》還規定,必須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 得開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 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四、延期開工、核驗和重新辦理批准的規定
1.申請延期的規定
《建築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2.核驗施工許可證的規定
《建築法》規定,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對於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以防止建設工程在中止施工期間遭受不必要的損失,保證在恢復施工時可以儘快啟動。在恢復施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恢復施工的有關情況。中止施工滿1年的,在建設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還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看是否仍具備組織施工的條件,經核驗符合條件的,應允許恢復施工,施工許可證繼續有效;經核驗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收回其施工許可證,不允許恢復施工,待條件具備後,由建設單位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
3.重新辦理批准手續的規定
對於實行開工報告制度的建設工程,《建築法》規定,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五、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辦理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違法行為應承擔的主要法律責任如下:
1.未經許可擅自開工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築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2.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於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並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
3.騙取和偽造施工許可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對於採用虛假證明檔案騙取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收回施工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並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偽造施工許可證的,該施工許可證無效,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並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塗改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改正,並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本辦法中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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