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是在1930年06月07日,於日內瓦簽定的條約,自1934年01月01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
- 條約分類:金融
- 簽訂日期:1930年06月07日
- 生效日期:1934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 簽訂地點:日內瓦
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是在1930年06月07日,於日內瓦簽定的條約,自1934年01月01日起生效。
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是在1930年06月07日,於日內瓦簽定的條約,自1934年01月01日起生效。 第一編匯票第一章匯票的開立和格式第一條匯票應包含下列內容:1.票據主文中列有“匯票”一詞,並以開立票據所使用的文字說...
《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Convention on the Unification of the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又稱為《1930年關於統一匯票和本票的日內瓦公約》,是關於統一各國匯票和本票的國際公約。1930年6月7日由國際聯盟在日內瓦召集的第一次票據法統一會議上通過,1934年1月1日生效。公約簡介 ...
《解決匯票和本票的某些法律牴觸公約》 為便利國際貿易,統一各國匯票制度,1930年6月7日,日內瓦會議同時簽訂了《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和《解決匯票和本票的某些法律牴觸公約》,後者是對前者的補充。因為《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沒有完全統一匯票和本票制度,一方面許多國家沒有參加,或者沒有批准這個公約,例如英美...
1930年在國際聯盟在日內瓦召開國際票據法統一會議,通過了《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該公約和1930年的《統一支票法公約》的簽署,基本上統一了歐洲大陸兩大票據法系,標誌著票據法的國際統一取得了初步成就。公約信息 德意志帝國總統、奧地利共和國聯邦總統、比利時國王陛下、巴西合眾國總統、哥倫比亞共和國總統、丹麥國王陛下...
聯合國關於統一國際票據法的公約草案是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70年代提出,在1982年7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第15次會議上討論通過《國際流通票據公約》(草案)。並送交各國政府徵求意見。目的:消除日內瓦公約與英、美法系之間的分歧,使該公約能被不同法律體系的國家接受。主要特點:(1)票據名稱。規定國際匯票、...
《解決匯票及本票若干法律衝突公約》(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Certain Conflicts of Laws in Connection with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是為解決匯票和本票法律衝突而制定的統一衝突法公約,1930年6月7日在國際聯盟召開的日內瓦票據法統一會議上通過,1934年1月1日生效。這次會議同時制定的...
《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草案》是1986年07月11日在紐約簽訂的金融公約。(1986年7月11日於紐約,聯合國 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十九屆會議審議)第一章適用範圍和票據格式 第一條 1.本公約適用於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2.國際匯票是一種標有“國際匯票(……公約)”的書面票據,其中:(1)載有“國際...
萬民法型統一私法是指在各國私法互不相同的情況下,將調整國與國之間的涉外私法關係的法律內容統一起來的法律。定義 萬民法型統一私法是保持各國的法律而只對涉外的民事法律關係制定統一法的方法,這種方法與世界統一私法相比更容易避免各國在法統一中的利益衝突。1930年《關於本票、匯票的日內瓦公約》、1931年《關於支票...
第三節 其他國際貨物貿易公約 第六章 國際貨物運輸公約 第一節 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 第二節 1968年布魯塞爾議定書 第三節 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 第七章 國際貿易支付公約 第一節 統一匯票和本票法公約 第二節 統一支票公約 第三節 《國際匯票和本票公約》第八章 國際商事仲裁公約 第一節...
(1)日內瓦統一票據法系,是由參加日內瓦《匯票本票統一公約》和《支票統一公約》國家的票據立法,以及仿照日內瓦統一票據法的其他國家票據立法,所組成的票據法派系。主要代表性國家有法國、德國、瑞士及日本等。其主要有三方面的特點:其一,深受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和《統一支票法》的影響;其二采新票據主義,更...
再追索權 又稱“代位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票款後,對其前手當事人所享有再行追索的權利。 《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規定,在匯票上籤名的人,在清償票款並取回匯票後,享有與持票人相同的權利。因而票據債務人因被追索而償付票款後,有權向前手當事人再行追索,但出票人被追索清償票款後,只能向承兌...
所稱“台灣票據法”,即指1986年修正的“台灣票據法”。所稱我國《票據法》,即指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所稱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即指1930年6月7日訂於日內瓦,193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所稱日內瓦《支票統一法公約》,即指1931年3月19日訂於日內瓦,...
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也有同樣的規定。《英國票據法》將委任取款背書作為限制背書來規定,如對匯票上明示僅授權代行匯票所載權利義務而非轉讓匯票所有權的背書,為一種限制背書,並規定限制背書給予被背書人收取票款的權利。但除非明示準許其轉讓外,未給予被背書人轉移其權利的權力。我國《票據法》第三十五...
匯票的發票人不直接承擔付款的義務,在匯票被承兌之前,發票人是主債務人;在承兌之後,發票人負有保證付款人承兌和付款的義務,當匯票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持票人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本票的發票人是主債務人,負有自己直接付款的義務。《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規定,本票發票人的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
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也有同樣的規定。《英國票據法》將委任取款背書作為限制背書來規定,如對匯票上明示僅授權代行匯票所載權利義務而非轉讓匯票所有權的背書,為一種限制背書,並規定限制背書給予被背書人收取票款的權利。但除非明示準許其轉讓外,未給予被背書人轉移其權利的權力。我國《票據法》第三十五...
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也有同樣的規定。《英國票據法》將委任取款背書作為限制背書來規定,如對匯票上明示僅授權代行匯票所載權利義務而非轉讓匯票所有權的背書,為一種限制背書,並規定限制背書給予被背書人收取票款的權利。但除非明示準許其轉讓外,未給予被背書人轉移其權利的權力。我國《票據法》第三十五...
《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規定,背書必須是無條件的,如附記條件,則條件視同無記載。在英國也否定附加條件的效力,付款人不受條件約束,無論條件是否成就,付款人向被背書人所作付款有效。《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略有不同,將附條件背書歸入:“限制背書”,不影響票據的再度轉讓或流通,付款銀行一般也不受...
《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規定,背書必須是無條件的,如附記條件,則條件視同無記載。在英國也否定附加條件的效力,付款人不受條件約束,無論條件是否成就,付款人向被背書人所作付款有效。《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略有不同,將附條件背書歸入:“限制背書”,不影響票據的再度轉讓或流通,付款銀行一般也不受...
代替付款人承擔支付匯票金額的人。擔當付款人通過兩種方式產生:一種為發票人在匯票上除記載付款人外,另行記載一人為擔當付款人;另一種為發票人未在匯票上指定擔當付款人,但承兌人在承兌時指定一人為擔當付款人。英美票據法,不承認前一種記載,而承認後一種記載。《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對兩種記載都予以...
不獲承兌是持票人向受票人提示票據時遭到拒絕,或承兌提示被免除時,票據未得到正常的承兌,或者因受票人破產等其他原因而得不到承兌的現象。術語簡介 匯票不獲承兌時,應作成拒絕承兌證書以證明之,持票人應在法定期限內(《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規定為拒絕證書作成後4個營業日內)將不獲承兌的事由通知...
在匯票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持票人是否必須或得任意向預備付款人提示匯票,各國票據法的規定有所不同。英國為任意性的;美國流通證券法雖規定是任意性的,但某些州規定為強制性的。《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規定,匯票上已指定預備付款人的,持票人對已指定預備付款人的發票人或背書人及其後手,不得於到期...
一些國家的法律和《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都禁止部分背書,因為部分背書與背書的不可分性相矛盾。《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略有不同:“只有轉讓整個票據或任何未付金額的背書才具有使票據流通的效力;如果背書意圖轉讓部分金額,則該背書只產生部分讓與的效力。”即背書轉讓部分金額只產生普通債權部分轉讓的效力,...
但是在票據交易中,票據權利必須是確定的, 因此,其權利時效起算點也必須是確定的,如《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公約》第70 條規定:匯票上對承兌人主張權利的一切訴訟,自到期日起算。《日內瓦統一支票公約》第52 條則規定:持票人對支票債務人的追索權自規定的提示期限屆滿日起算。我國《票據法》也有從出票日起和從...
比如,《日內瓦匯票本票統一公約》第16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不論以何種方式喪失匯票,只要持票人系按上文所述方式確立其權利者,無義務交出匯票,但該持票人以惡意取得或在取得時有嚴重過失者除外”。德國、日本票據法均有相同的規定。大陸法系國家票據法的上述規定表明,持票人按照法定程式取得票據時,只要主觀...
(2)出票日期是決定匯票相關期限的起算標準。它是決定見票即付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的標準,是決定出票日後定期付款匯票的到期日標準,是決定遠期匯票承兌提示期限的根據,是決定利息起算日的依據,是決定保證成立日的依據。《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規定,即期匯票的提示付款和遠期匯票的提示承兌的有效期為一年,自出票...
五、《票據法》不作背書不連續則背書無效的規定符合票據法原理和票據業務操作實際。從票據法原理看,我國《票據法》關於不承認空白(無記名)背書的規定本來已經有損“流通”這一票據的核心制度且無實際意義。國際統一票據法,大陸法系各國和英美法系國家的票據法都承認空白背書。如《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第16...
英國1882年《匯票法》第72條第1款,中華民國時期1918年北洋政府的《法律適用條例》第26條第2款, 德國1933年《匯票法》第92條第 1款以及1930年《解決匯票和本票的某些法律牴觸公約》第3條第1款都有上述規定。關於設定或處分物權行為的方式,依不少國家的法律,只適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不適用行為地法。如德國1896...
(註:見英國《票據法》第59條,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208條,德國票據法第16、50條,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16、50條,聯合國《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第23條。)中國台灣票據法關於背書塗銷的範圍及效力的規定與日內瓦統一法大體一致,只是更為詳盡。(1)關於背書塗銷的情形主要有三種:①執票人故意...
《解決匯票和本票若干法律衝突公約》(節選)(378)《解決支票若干法律衝突公約》(節選)(379)《美洲國家間關於匯票、本票和發票法律衝突的公約》(節選)(379)《巴塞爾協定》(380)《托收統一規則》(380)《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380)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協定和擔保協定通則》(節選)(381)《國際開發協會開發信貸協定通則...
如英國票據法第21條規定,出票人、承兌人、或背書人對於其在匯票上的每一契約在為使其生效而將匯票交付前是不完整的可撤銷的,但如承兌書寫於票面,並由受票人發出通知,或按照對匯票有所有權之人的指示,聲明已承兌匯票,該項承兌即成為完整和不可撤銷的。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29條則規定:“在匯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