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獲承兌
持票人向受票人提示票據時遭到拒絕,或承兌提示被免除時,票據未得到正常的承兌,或者因受票人破產等其他原因而得不到承兌。匯票不獲承兌時,應作成拒絕承兌證書以證明之,持票人應在法定期限內(《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規定為拒絕證書作成後4個營業日內)將不獲承兌的事由通知背書人及發票人。不獲承兌的匯票的持票人,可以在到期前,向背書人、發票人等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參見〔退票〕、〔退票通知〕。
不獲承兌 持票人向受票人提示票據時遭到拒絕,或承兌提示被免除時,票據未得到正常的承兌,或者因受票人破產等其他原因而得不到承兌。匯票不獲承兌時,應作成拒絕...
拒絕證明是證明持票人已按照票據法的規定,作了票據權利行使和保全行為,但不獲付款或不獲承兌的法定證明。對這個定義作以下兩點解說:(一)拒絕證明是一種法定證明...
從票據承兌行為和票據付款行為的先後時間來看,追索權可分為前期追索權和到期追索權。前者是指票據不獲承兌,或無從提示承兌,或付款人(承兌人) 被宣告破產時而行使...
2.匯票可在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後承兌,或在該匯票由於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而遭退票之後承兌。 3.見票一定期間後付款的匯票或必須在某一特定日期前提示承兌的匯票...
匯票的追索權,指持票人在匯據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者發生其他法定事由時,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匯票權利後,向其前手請求償還匯票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項的...
《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七章專章規定了“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之追索權”。我國《票據法》第61條第1款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