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關於統一國際票據法的公約草案是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70年代提出,在1982年7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第15次會議上討論通過《國際流通票據公約》(草案)。並送交各國政府徵求意見。目的:消除日內瓦公約與英、美法系之間的分歧,使該公約能被不同法律體系的國家接受。
主要特點:(1)票據名稱。規定國際匯票、支票和本票必須註明名稱。名稱和出票人簽字均屬票據成立條件,其他內容不屬於成立條件。但出票人有權決,定票據是否受公約(草案)約束。(2)流通關係人。把持有匯票人分為持票人和受保護持票人,並規定受保護持票人應具備條件和權利。(3)偽造背書。規定偽造背書的後手仍是持票人,產生的損失由偽造者與後手承擔,並規定付款人的責任。(4)分期付款。匯票既可僅規定分期付款,也可同時載明任何一次分期付款未能履行時,餘額到期。不載明,則不按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