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003年8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3號令發布,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號令第二次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14年07月09日
  • 實施時間:2014年07月09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3年8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3號令發布 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一次修改 根據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號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條 為實施《北京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森林、林木分為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態公益林分為國家公益林和市級公益林。
國家公益林的範圍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市級公益林的範圍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商品林的範圍由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關於林種劃分的規定和本市林業發展總體規劃認定,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三條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條例》辦理林木、林地權屬登記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因撲救森林火災、防洪搶險、防治檢疫性森林病蟲害等緊急情況需要採伐林木的,組織搶險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自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採伐林木的情況報告當地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應當符合《森林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並提交工程建設批准檔案、林地現狀圖、工程規劃設計方案、補償協定、綠化方案等資料。
因占用或者徵用林地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檔案外,還需提交使用林地審核手續。
本市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和規劃選址應當符合林業總體規劃。有關部門在辦理工程建設項目立項、規劃審批手續時應當徵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在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林木。
第七條 因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在非規劃林地新造的用材林,林木所有者申請採伐利用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採伐手續。
因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在耕地上種植的經濟林,林木所有者可以自主採伐、移植。
第八條 因工程建設或者其它原因需要移植林木的,移植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有關技術規範編制移植方案,並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木移植審批手續。
第九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市木材經營加工的原料進行監督管理。
木材(含外省市在本市的落地材)運出本市的,應當辦理出省木材運輸證和植物檢疫證。
本條所稱木材包括原木、鋸材、竹材、木片和以木材為主要原料的半成品。
第十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一級、二級防火區組織一百人以上大型民眾活動的,
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舉辦日15日前將防火方案報舉辦地的區、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審批。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在收到主辦單位防火方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第十一條 利用森林資源開發旅遊項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保護森林資源方案。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督檢查,定期公布檢查結果。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森林植被恢復費和育林費徵收工作的管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和育林費應當專項用於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和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占用或者徵用林地採伐林木的,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特種用途林、防護林按木材價值3倍計算;
(二)用材林、薪炭林按木材價值2.5倍計算;
(三)經濟林以前3年平均產值為基數,鮮果按5至6倍計價,乾果按7至8倍計價,有材值的另加材值計價;未形成產量的,按實際投入計算。
工程建設占用或者徵用苗圃地的,苗木的補償標準按市場價格計算。
第十四條 盜伐、毀壞林木,造成林木損失的,賠償金額依照前條規定的標準計算。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組織大型民眾活動未採取防火措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方案採取防火措施,尚未造成森林火災的,由舉辦地的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組織大型民眾活動造成森林火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六條 《條例》第四十七條所稱的“情節嚴重”是指未經批准移植100株以上的林木。
第十七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損失鑑定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公布的具有林業調查設計資質的中介組織承擔。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公布的具有森林資源評估資質的組織承擔。
第十八條 本市木材價值的計算方法,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木材材積,依照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計算。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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