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目錄,書摘,
內容簡介
公司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公司治理問題伴隨著公司制組織形式的出現而產生,但是真正作為一個科學問題提出來並被研究則是最近幾十年的事情,學術界多認為是1932年伯利和米恩斯的著作《現代公司與私有財產》正式拉開公司治理序幕。作為新興領域,迫切需要能夠查詢和了解我國公司治理理論與實踐沿革、現狀與趨勢的工具書,這也是本手冊寫作的初衷所在。 本手冊根據公司治理主題分為十二篇,分別收錄了關於一般公司治理、股東治理、董事會治理、監事會治理、經理層治理、外部治理、新型組織治理、金融機構治理、中國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績效、公司治理事件以及公司治理法律、政策和法規方面合計436個常用公司治理詞條,同時給出了公司治理地圖。 本手冊是國內公司治理方面的首本工具書,為了方便讀者使用,手冊還提供了我國重要的公司治理法律、政策和法規原文,以及涵蓋公司治理知識科普、公司治理公益組織、公司治理實務機構、公司治理研究機構、公司治理知名學者和公司治理期刊資源內容的公司治理研究相關資源網路連結。
目錄
第一篇 一般公司治理
1.企業
2.公司
3.揭開公司面紗
4.公司僵局
5.古典企業理論
6.新古典企業理論
7.所有權與控制權
8.伯利—米恩斯命題
9.經理主義理論
10.契約理論
11.委託代理理論
12.雙重委託代理
13.交易成本理論
14.代理成本理論
15.股權代理成本
16.債權代理成本
17.團隊生產理論
18.產權理論
19.管家理論
20.剩餘索取權
21.剩餘控制權
22.利益相關者理論
23.金融市場論
24.市場短視論
25.公司治理
26.公司治理浪潮
27.公司治理系統
28.公司治理問題
29.公司治理環境
30.公司內部治理
31.公司外部治理
32.公司治理要素
33.公司治理結構
34.公司治理機制
35.公司治理職能
36.公司治理主體
37.公司治理客體
38.說明責任
39.企業邊界與公司邊界
40.公司治理邊界
41.公司治理周期
42.公司治理文化
43.公司治理能力
44.強制性治理
45.自主性治理
46.公司治理模式
47.英美治理模式
48.德日治理模式
49.東亞及東南亞家族治理模式
50.權變公司治理模式
51.公司治理質量
52.公司治理成本
53.公司治理績效
54.公司治理效率
55.公司治理風險
56.公司治理溢價
57.公司治理股價指數
58.公司治理原則
59.《卡德伯利報告》
60.《格林伯利報告》
61.《漢普爾報告》
62.《特恩布爾報告》
63.《史密斯報告》
64.《西格斯報告》
65.公司治理合規性
66.公司治理有效性
67.公司治理評價
68.公司治理評價指數
69.公司治理計分卡
第二篇 股東治理
70.股東治理
71.發起人
72.發起設立
73.募集設立
74.創立大會
75.國有股
76.法人股
77.社會公眾股
78.安定股東
79.機構投資者
80.保險機構投資者
81.社保基金
82.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
83.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84.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
85.私募股權
86.風險投資
87.類別股份
88.無投票權股份
89.優先股
90.公司自有股份
91.投票權排除
92.股權結構
93.赫芬德爾指數
94.金字塔股權結構
95.一股獨大股權結構
96.交叉持股股權結構
97.雙重股權結構
98.股權分置改革
99.控股股東
100.實際控制人
101.上市公司獨立性
102.控制權
103.控制權收益
104.現金流權
105.兩權偏離
106.控股股東行為
107.激勵效應
108.隧道效應
109.控股股東占款
110.關聯交易
111.股東大會
112.臨時股東大會
113.股東權利
114.股東大會中心主義
115.股東積極主義
116.股東用手投票
117.股東用腳投票
118.一股一票制
119.代理投票制
120.累積投票制
121.類別股東表決制
122.網路投票制
123.股利
124.股利無關論
125.股利相關論
126.股利分配之謎
127.股利政策
128.超額派現
129.鐵公雞
130.股票股利
131.股份同購
132.投資者關係管理
133.中小股東權益保護
134.股東集體訴訟
135.股東派生訴訟
136.投資者保護基金
137.股東治理評價
……
第三篇 董事會治理
第四篇 監事會治理
第五篇 經理層治理
第六篇 外部治理
第七篇 新型組織治理
第八篇 金融機構治理
第九篇 中國公司治理
第十篇 公司治理績效
第十一篇 公司治理事件
第十二篇 公司治理法律、政策和法規
參考文獻
附錄A 公司治理法律、政策和法規原文
附錄B 公司治理研究相關資源網路連結
書摘
74.創立大會
股份有限公司的創立大會(inauguralmeeting)指的是發起人正式討論即將設立的公司基本重大問題的大會。創立大會具有法律意義,公司登記註冊所提交的法定檔案都需由創立大會通過。募集設立方式設立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足額繳納股款、驗資證明出具之日後30日內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通過公司章程,選舉董事會成員,選舉監事會成員,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