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德伯利報告

1992年的《卡德伯利報告》的核心議題是,將內部控制納入公司治理框架,從而保證股東的利益不受侵害。一些文獻也譯作“坎德伯里報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卡德伯利報告
  • 外文名:Cadbury Report
  • 發布主體:卡德伯利委員會
  • 時間:1992年
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在1991年成立了公司財務治理問題卡德伯利委員會(Cadbury Committee),專門負責調研和研究公司治理問題。該委員會於1992年提交了一份《卡德伯利報告》。
《卡德伯利報告》認為,有效的內部控制是公司有效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建議董事們應發表一個聲明,對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詳細描述,同時規定審計委員會應對公司的內部控制聲明進行覆核。該報告還認為,內部審計有助於確保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內部審計的日常監督是內部控制的整體組成部分。
坎德伯里報告對獨立董事是這樣規定的:
  1. 不是或不曾是公司或集團的雇員;
  2. 不是執行董事的親戚;
  3. 不代表大股東或其他單個利益團體(供應商債權人等);
  4. 不是通過個人關係被任命的,而是通過正規的程式選舉的;
  5. 未參與公司的股票期權計畫;
  6. 在一家公司擔任獨立董事的時間不是太長;
  7. 這種服務沒有資格領取養老金
倫敦證券交易所採納了報告中提出的關於上市公司的《最佳行為準則》,該準則建議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構成中應該包括具有足夠才能、足夠數量、其觀點能對董事會決策起重大影響的非執行董事
倫敦證券交易所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是這樣規定的:
  1. 不是或不曾是公司雇員;
  2. 不是專業諮詢人員;
  3. 不是公司重要的顧客或供貨商
  4. 未參與公司的股票期權計畫;
  5. 這種服務沒有資格領取養老金
《卡德伯利報告》提出的“遵守或解釋”原則、CEO和董事長分設、董事會的獨立性和信息披露的透明機制等原則,一直貫穿於英國公司治理體系的始終。
該報告在許多方面開創了英國公司治理歷史的先河,它明確要求建立審計委員會,強調內部審計的日常監督是內部控制的整體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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