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檔案
(國人廳發〔2007〕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衛生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以下簡稱《標準》)頒布後,各地、各部門按照標準和要求開展
體檢工作,社會反響良好。為使公務員招錄機關的工作人員、體檢機構的醫務人員準確把握《標準》,嚴格執行體檢操作規程,使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衛生部、人事部委託
中華醫學會組織專家編寫了《
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在錄用體檢時參照執行。在具體實踐工作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反饋人事部公務員管理司和
衛生部醫政司。
二○○七年三月一日
操作內容
目錄
第1篇體檢組織工作
1 總則…………………………………………………………………………………………1
2 體檢工作要求………………………………………………………………………………1
3 體檢工作程式………………………………………………………………………………1
4 工作紀律與責任……………………………………………………………………………2
1 臨床檢查
1.1 一般檢查…………………………………………………………………………………2
1.2
內科檢查…………………………………………………………………………………2
1.3 外科檢查…………………………………………………………………………………5
1.4
眼科檢查…………………………………………………………………………………6
1.5 耳鼻喉科檢查……………………………………………………………………………9
1.6
口腔科檢查………………………………………………………………………………9
2
婦科檢查……………………………………………………………………………………10
2.1 病史(含月經史)蒐集…………………………………………………………………10
2.2 檢查項目…………………………………………………………………………………10
2.3 檢查內容…………………………………………………………………………………10
3 心電圖檢查…………………………………………………………………………………10
3.1 環境要求…………………………………………………………………………………10
3.2 準備工作…………………………………………………………………………………11
3.3 皮膚處理和電極安置……………………………………………………………………11
3.4 描記心電圖………………………………………………………………………………11
3.5 心電圖判斷標準…………………………………………………………………………11
3.6 心電圖機的維護…………………………………………………………………………12
4 腹部B超檢查………………………………………………………………………………12
4.1 肝臟檢查…………………………………………………………………………………12
4.2
膽囊與
膽道檢查…………………………………………………………………………13
4.3
胰腺檢查…………………………………………………………………………………13
4.4
脾臟檢查…………………………………………………………………………………14
4.5 腎臟檢查…………………………………………………………………………………14
5 胸部X線檢查………………………………………………………………………………14
5.1 設備設施要求……………………………………………………………………………15
5.2 操作人員要求……………………………………………………………………………15
5.3 胸片質量要求……………………………………………………………………………15
5.4 X線影像提示的肺部病變………………………………………………………………15
6
實驗室檢查…………………………………………………………………………………16
6.1
血常規……………………………………………………………………………………16
6.2. 尿常規及鏡檢……………………………………………………………………………17
6.3
血生化……………………………………………………………………………………18
6.4 血免疫……………………………………………………………………………………19
7 體檢結論及建議……………………………………………………………………………19
8 關於體檢表填寫說明………………………………………………………………………19
1 關於
器質性心臟病…………………………………………………………………………20
2 關於高血壓和低血壓………………………………………………………………………24
3 關於
血液病…………………………………………………………………………………27
4 關於
結核病…………………………………………………………………………………32
5 關於
呼吸系統疾病…………………………………………………………………………35
6 關於胃腸疾病………………………………………………………………………………36
7 關於肝炎……………………………………………………………………………………39
8 關於
惡性腫瘤及肝硬化……………………………………………………………………42
9 關於
泌尿系統疾病…………………………………………………………………………46
10 關於內分泌系統疾病……………………………………………………………………49
11 關於
精神疾病……………………………………………………………………………51
12 關於結締組織疾病………………………………………………………………………52
13 關於
血吸蟲病和絲蟲病…………………………………………………………………55
14 關於顱腦疾病及損傷……………………………………………………………………56
15 關於
骨髓炎………………………………………………………………………………57
16 關於三度
單純性甲狀腺腫………………………………………………………………59
17 關於
膽結石和泌尿繫結石………………………………………………………………61
18 關於
性傳播疾病…………………………………………………………………………63
19 關於視力及眼科疾病……………………………………………………………………66
20 關於
聽力及耳鼻喉科疾病………………………………………………………………70
21 關於其他嚴重疾病………………………………………………………………………73
附錄A 血壓常用值毫米汞柱與千帕對照表………………………………………………74
附錄B 視力小數記錄折算5分記錄對照表………………………………………………74
附錄C 實驗室檢查相關要求
C1 檢驗科操作程式…………………………………………………………………………75
C2 採血室操作規程…………………………………………………………………………75
C3
愛滋病檢測初篩實驗室必備條件………………………………………………………76
愛滋病病毒攜帶者合格
2005年6月,廣東開始實施最新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將原來“
愛滋病及其病毒攜帶者,不合格”的標準刪去了“及其病毒攜帶者”內容,成為全國範圍內第一個取消“愛滋病毒攜帶者不能錄用為公務員”就業歧視規定的省份,也是第一個將公務員錄用標準與憲法、勞動法等相符合的省份。
肝炎
B肝項目不再做檢測要求
根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
衛生部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稱,
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特警、民航空勤人員、血站業務工作人員等崗位。
視力
一眼視力達到標準即合格
按照《
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
任何一眼的視力(裸眼視力或矯正視力)能夠達到4.9(0.8),即為視力合格,但若患有明顯的視功能損害眼病,則按不合格處理。明顯的視功能損害眼病是指反覆發作、進行性發展、治療困難、預後差、最終可導致視力合格眼矯正視力<4.9(0.8)的眼病。
下面為操作手冊中相關解釋:
19 關於視力及眼科疾病
第十九條
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19.1 條文解釋
19.1.1 視力 即視敏度,表示眼睛辨別注視目標的能力。視力分為中心視力和周邊視力。中心視力主要反映眼底
黃斑中心凹的功能,通過
視力表檢查的是中心視力,它是判斷視功能的首要檢查手段;周邊視力則反映眼底黃斑中心凹以外的功能,周邊視力正常與否以視野檢查結果為依據。
19.1.2
矯正視力 用鏡片矯正後的視力稱為矯正視力。在評價視功能方面矯正視力比
裸眼視力更具有參考價值,故臨床診斷及視殘等級劃分等一般均以矯正視力為標準,
各類人員包括公務員入職體檢的視力要求一般也是以矯正視力為標準。19.1.3 視功能 包括視覺、色覺和光覺功能。
1)視覺功能:包括單眼視覺和
雙眼視覺功能。單眼視覺通過視力和
視野檢查判斷;雙眼視覺功能是指
雙眼同時視物時的立體視覺(深度覺)和融合能力,通過立體圖譜、
同視機及紅濾片加稜鏡等特殊檢查判斷。
飛行員、精細加工、繪畫雕塑等特殊職業要求必須具有良好的雙眼視覺,但對一般職位的公務員雙眼視覺功能不做要求,因此雙眼視覺檢查不作為公務員錄用體檢的常規檢查方法。2)色覺功能:是指眼對顏色的辨別能力。利用色覺檢查圖譜上不同的色彩圖可以診斷各種
色覺障礙。色覺障礙分為
色盲和
色弱,前者指不能辨別顏色,後者指對顏色的辨別能力降低。體檢主要以篩查先天性色覺障礙者為目的。先天性色盲是一種性連鎖隱性遺傳性疾病(隔代遺傳,即男性色盲通過女兒傳給外孫)。然而先天性色覺障礙並不影響視力,且為靜止性眼病,故
在公務員錄用中,除了需要嚴格正確的辨色功能的特殊職位外,一般性職位應對先天性色覺障礙作合格結論。3)光覺功能:是指眼的感光知覺和夜覺功能。夜覺功能通過暗適應檢查判斷,夜覺功能異常表現為夜盲。本病一經診斷,不合格。
19.1.4 對本條款的理解
本條款實際含義是,任何一眼的視力(裸眼視力或矯正視力)能夠達到4.9(0.8), 即為視力合格,但若患有明顯的視功能損害眼病, 則按不合格處理。明顯的視功能損害眼病是指反覆發作、進 行性發展、治療困難、預後差、 最終可導致視力合格眼矯正視力<4.9(0.8)的眼病,主要見於以下3種情況:
1)一眼矯正視力合格,而另一眼患病且以後可能波及視力合格眼(如
交感性眼炎),或因病程進展,視力合格眼也會隨後發病,從而視力進一步下降(如青光眼、Vogt-小柳原田綜合徵、Behcet病、
視網膜靜脈周圍炎及
視網膜色素變性等)。
⑴交感性眼炎:是指發生於一
眼穿通傷後、以雙眼肉芽腫性色素膜炎為特點的眼病。受傷眼稱為誘發眼,另一眼則稱為交感眼。本病治療困難,搶救及時有可能挽救部分視功能,但是,臨床上大多數受傷眼並不會引起
交感性眼炎,且發病時間可在
眼外傷後數年內,所以受傷眼能否引起另一眼交感性眼炎一般無法確定,故對一眼曾發生嚴重
眼球穿通傷而目前另一眼經散瞳詳查確屬正常者,可按合格處理。
⑵
青光眼:是一組以眼內壓升高引起的視乳頭損害和
視野缺損為特點的眼病,是目前主要致盲性眼病,發病有一定的遺傳趨向。青光眼種類很多,針對公務員錄用的年齡特點,重點說明以下兩種常見類型:
①
慢性單純性青光眼:屬於開角性青光眼。本病雙眼發病,發病隱匿,多數人無明顯症狀,常常在不知不覺中完全喪失視功能,臨床上很大程度依靠體檢才能發現。對體檢中發現的視乳頭杯盤比值(杯直徑與視盤直徑的比值,C/D)增大者,必須做進一步的青光眼排除檢查。
②
正常眼壓性青光眼:正常眼壓為在10~21 mm Hg。正常眼壓一般不應引起
視神經損害,但由於視神經對眼壓的耐受性有很大個體差異,有些人眼壓雖然在正常範圍,卻發生了典型的青光眼視神經萎縮和
視野缺損,稱為正常眼壓性青光眼。除眼壓正常外,本病臨床過程與
慢性單純性青光眼大致相同。對體檢中發現的可疑病例,也應進一步做青光眼排除檢查。
⑶Vogt-小柳原田綜合徵:是一種以雙眼肉芽腫性色素膜炎為特點並伴有腦膜刺激征、
聽力障礙、
白癜風、眉發變白及脫髮的綜合徵,是國內色素膜炎中的常見類型。雙眼同時或先後發病,一般情況下通過體檢可診斷。本病病情嚴重,病程長,易於復發,常因
繼發性青光眼、
並發性白內障、視神經萎縮而導致視功能嚴重損害,甚至失明。
⑷Behcet病:是一種以雙眼遷延性、前房積膿性色素膜炎為特點並伴有反覆口腔潰瘍、生殖器潰瘍的綜合徵,也是國內色素膜炎中的常見類型。本病通過體檢可診斷。本病可多次復發,多者每年達4~5次,病程可長達10~20年,常因繼發性青光眼等嚴重併發症而影響視力,預後極差。
⑸
視網膜靜脈周圍炎:又稱
視網膜血管炎、Eales病,是一種以雙眼底周邊部小血管栓塞、復發性玻璃體出血和視網膜新生血管為主要特徵的眼病。本病原因不明,好發於20~30歲青年男性,經治療後眼內出血可吸收,視力可獲得暫時性恢復,但最終必因增殖性視網膜病變、視網膜脫離使視力喪失。眼底體徵典型者通過體檢可確診;早期眼底周邊部病變則需進一步散瞳、做三面鏡檢查,有條件者可做眼底血管造影,以明確診斷。
3)雙眼視力均合格,但發現與全身疾病相關的眼部病變,如糖尿病性眼部併發症,特別是
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應結合全身疾病情況作出體檢結論。
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DRP):是糖尿病最嚴重的眼部併發症,發生率與病程、血糖控制有關,視網膜微循環異常是DRP的基礎。根據
視網膜病變的程度分為6期,Ⅰ、Ⅱ、Ⅲ期為單純型,Ⅳ、Ⅴ、Ⅵ期為增殖型。隨病情發展,常因視網膜出血、滲出、
新生血管、
玻璃體出血、增殖性病變等引起牽引性視網膜脫離而導致失明。微動脈瘤是臨床上最早出現的、比較確切的DRP體徵,故在體檢中一旦發現,要高度懷疑DRP,應協助內科明確診斷。一般來講,發現DRP早期眼部改變,說明糖尿病病程至少在5年以上。
【另外】關於一眼視力合格而另一眼失明或無眼球的判定:
一眼失明(視力僅存光感以下者為失明)或無眼球可由多種眼病所引起。按照條文規定,只要一眼視力合格,無引起合格眼視功能進行性損害的潛在可能,合格眼經散瞳後屈光間質及眼底檢查未見明顯異常,作為一般職位的公務員,應視為體檢合格。但應儘量排除失明或無眼球眼可能存在的危及視力合格眼的各種因素,為此,應了解致盲或眼球摘除的原因,對因嚴重眼球穿通傷或腫瘤而摘除眼球者,須由原經治醫院提供病情摘要,說明手術摘除眼球的理由,以供做結論時參考。
歷次修訂
人社部發〔2010〕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廳(局)、公務員局、衛生廳(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衛生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規定,現就修訂《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只保留《操作手冊》修改部分)
三、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2篇“
體檢項目及操作規程”中第1.3.5條3)“甲狀腺腫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腫大但能觸及者;Ⅱ度,能看到腫大也能觸及但不超出胸鎖乳突肌前緣者;Ⅲ度,甲狀腺腫大超過胸鎖乳突肌前緣者。”修訂為“甲狀腺腫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腫大但能觸及者;Ⅱ度,能看到腫大又能觸及,但在
胸鎖乳突肌以內者;Ⅲ度,超過胸鎖乳突肌外緣者。”
四、將《
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2篇“體檢項目及操作規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於參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訂為“血清ALT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2篇“體檢項目及操作規程”中7.2第3)條 “暫時不作結論:一般是指需要做進一步檢查,”修訂為“暫時不作結論:一般是指需要復檢,或做進一步檢查,”。
六、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實施細則”中1.1.6第4)第(14)“偶發良性早搏”修訂為“偶發早搏”。
八、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實施細則”中10.3.3“本《手冊》將
空腹血糖受損(IFG)的界限值修訂為5.7-6.9mmol/L”修訂為“本《手冊》將空腹血糖受損(IFG)的界限值修訂為5.6-6.9mmol/L”。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第七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7.1 條文解釋
肝臟和人體其他部位一樣,也可以因為各種原因而有炎症、腫大、疼痛及肝細胞壞死,表現在肝臟生化檢查上就是血清
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水平顯著升高。引起肝炎的病因很多,臨床上最常見的是由
肝炎病毒引起的
病毒性肝炎,此外還有酒精性肝炎、
藥物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遺傳代謝性肝病等多種類型。肝炎對人體健康危害很大,特別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為法定
乙類傳染病,後期有可能發展成為肝硬化,因此,各種類型的現症肝炎患者,無論是急性或慢性,一經診斷,均作不合格結論。
7.1.1 病毒性肝炎 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常見
傳染病,具有傳染性較強、流行面廣泛、發病率高等特點。臨床上主要表現為乏力、
食慾減退、噁心、嘔吐、肝區疼痛、肝臟腫大及肝細胞損害,部分患者可有黃疸、發熱。按致病病毒的不同,病毒性肝炎可分為多種類型,國際上公認的病毒性肝炎有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肝炎等5種。其中甲型、戊型肝炎臨床上多表現為急性經過,屬於
自限性疾病,經過治療多數患者在3~6個月恢復,一般不轉為慢性肝炎;而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易演變成為慢性,少數可發展為
肝炎後肝硬化,極少數呈重症經過。慢性乙型、C型肝炎與原發性肝細胞癌的發生有密切關係。
7.1.2 其他肝炎 包括酒精性肝炎、藥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
缺血性肝炎、遺傳代謝性肝病、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等,簡述如下:
1)
酒精性肝炎:由於長期大量飲酒所致的肝臟損害。除酒精本身可直接損害
肝細胞外,酒精的代謝產物乙醛對肝細胞也有明顯毒性作用,因而導致肝細胞變性及壞死,並進而發生
纖維化,嚴重者可因反覆肝炎發作導致
肝硬化。在臨床上,酒精性肝炎可分為3個階段,即
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和
酒精性肝硬化,它們可單獨存在或同時並存。
2)
藥物性肝炎:肝臟是藥物濃集、轉化、代謝的重要器官,大多數藥物在肝內通過生物轉化而清除,但臨床上某些藥物會損害肝細胞,導致肝細胞變性、壞死及肝臟生化檢查異常,引起急性或慢性藥物性肝炎,如異煙肼、利福平、磺胺類等。藥物導致的
肝細胞損傷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劑量依賴性損傷,即藥物要達到某一高劑量時才會導致肝細胞損傷,如酒精性肝炎;另一類是過敏性藥物中毒,即個體對某些藥物會發生強烈的過敏反應,一旦服用這些藥物(與劑量大小無關)便可引發肝細胞損傷,這類患者多數伴隨其他相關過敏性表現,如
急性蕁麻疹、血液中嗜酸粒細胞增多等。
3)自身免疫性肝炎:本病主要見於中青年女性,起病大多隱匿或緩慢,臨床表現與
慢性B型肝炎相似。輕者症狀多不明顯,僅出現肝臟生化檢查異常;重者可出現乏力、
黃疸、皮膚瘙癢等症狀,後期常發展成為肝硬化,常伴有肝外系統
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甲狀腺炎、
潰瘍性結腸炎等。
4)
缺血性肝炎:缺血性肝炎是由於各種相關原發疾病造成的肝細胞繼發性損害,如心血管疾病導致心臟衰竭,靜脈血液無法回流心臟而滯留在肝臟,導致肝臟發生充血腫大、肝細胞變性壞死及肝臟生化檢查異常。
5)遺傳代謝性肝病:指遺傳代謝障礙所致的一組疾病。其共同特點是具有某種代謝障礙,病變累及肝臟同時累及其他臟器和組織,故臨床表現除有肝腫大及肝功能損害外,同時伴有受損器官、組織的相應症狀、體徵及實驗室檢查異常。如
肝豆狀核變性、
血卟啉病、
糖原累積症、肝澱粉樣變等。
6)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不是一種特定類型的肝炎,僅指病因、病史不明的一些肝炎的統稱。隨著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這些疾病將會找出特定的病因而逐漸減少。據估計,這類肝炎中約四分之一為病毒所致。
7.2 診斷要點
1、肝臟檢查:
1)常規檢測ALT及AST,這兩種酶在肝炎潛伏期、發病初期均可升高,有助於早期診斷。
2)腹部B超:病毒性肝炎的
聲像圖往往呈瀰漫性肝病表現,但
藥物性肝炎、
酒精性肝炎、
肝硬化、各種代謝性疾病所致的肝病等也可呈瀰漫性改變,在聲像圖上很難鑑別,因此,必須結合臨床和其他檢查結果進行綜合分析。
瀰漫性肝病聲像圖表現:急性期特點為肝臟腫大,肝實質回聲偏低,光點稀疏,部分患者可出現膽系改變,出現
膽囊壁增厚,黏膜水腫呈低回聲。遷延性者呈肝臟增大,肝回聲增強,不均,光點粗大,可伴脾臟增大或/和門靜脈內徑增寬。
2、判定標準:
1)血清ALT或AST增高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參考值上限為X,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過2X),不合格。
2)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但B超聲像圖呈瀰漫性肝病表現(脂肪肝除外),不合格。
作為一種選拔性體檢,受檢者的流行病學資料、臨床症狀及病因學資料往往不可靠,體徵一般也不明顯,故體檢中應主要依據肝臟生化、腹部B超檢查診斷或排除肝炎。
7.3 注意事項
7.3.1 所有關於肝炎的檢測項目中,一律不許進行B肝項目檢測。
7.3.2 公務員體檢中的肝臟生化檢查是指ALT及AST這兩項,若檢測數值較參考值上限輕度異常(即不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檢測結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體檢合格的結論。
7.3.3 肝炎的診斷包括臨床診斷、病原學診斷及
病理診斷。作為體檢,只需根據判定標準作出是否合格的結論,有創性的肝臟穿刺病理學診斷方法不宜作為輔助檢查項目。